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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险浅谈

2015-10-21郭栋

2015年37期
关键词:层次社会保险农民工

郭栋

摘 要:伴随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其脱离土地来到城镇实现就业后,理应享有与城镇职工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性,将这一特殊群体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农民工是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的劳动力群体,他们不能平等享有社会保障,不仅是社会不公平性的体现,而且更不利于社会稳定,甚至会阻碍劳动力再生产。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一直是我国重要的民生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险;层次

一 、农民工社会保险调查数据

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中从业的比重为56.6%,在第三产业从业的比重为42.9%。外出农民工年从业时间平均为10个月,月从业时间平均为25.3天,日从业时间平均为8.8个小时,日从业时间超过8小时的农民工占40.8%,周从业时间超过44小时的农民工占85.4%。有62%以上的农民工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 “五险一金”的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26.2%、医疗保险17.6%、养老保险16.7%。①这仅仅是平均数字,在某些行业的参保率远低于这组数字。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农民工享有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住房权益等方面的权益。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这些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由于户籍影响,很多农民工在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被排斥在体系之外。这些使得农民工不仅在社会再分配制度当中处于不利地位,还加剧了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差距,造成了社会不稳因素。

二、 农民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现状及分析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以下几种途径:通过用工单位组织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通过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用工企业不愿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也缺乏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识,导致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偏低,甚至出现退保现象。为了赚钱养家,农民工不得不流动就业,甚至频繁更换职业,这样很难满足就业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流动就业、频繁更换职业导致不能每月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也难以达到养老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再加上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缺乏认识,对养老保险制度怀疑,担心自己养老金能否按时发放,同时认为自己比较年轻,即使老了在农村也能靠儿女为自己养老。这些因素综合导致农民工对养老保险不感兴趣,甚至主动提出不参保的要求。

在医疗保险方面我国有比较完备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针对城镇居民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针对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讲进城务工从事的基本是体力劳动,而且生活工作在脏、乱、差、险的环境中,高负荷劳动、工伤事故、职业病时有发生。由于看病费用高,很多劳动者在生病后首选自己买些药或者硬扛过去。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只是保障最基本的医疗,即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也就是说平时的跌打损伤不在保险范围内。很多年轻的人认为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可能性小,小病自己买药费用远远小于保费,没有必要花冤枉钱。一些人在理赔时有很多不能理赔,认为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有一种上当的感觉。农民工进城务工,在务工地生病后,若是小病可以自理,要是大病的话在当地大型医院看病无法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惠政策。企业或用工方很多不为农民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难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待遇。导致农民在患病后为了节省医疗费用会选择医疗条件差的乡镇医院或者托病返乡治疗。农民工的收入较低,很难承受较多的医疗费用,用工企业往往很少给予补助,致使农民工小病托成大病,甚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

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候由于户籍制度、职业技能、教育程度等方面的限制,往往从事体力工作,这些工作的环境往往“脏、险、累”。这样的工作容易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农民工是这些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直接受害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各类用工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也应当包含其中。但是用工企业为减少企业费用,谋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不为农民工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工方通常私了,即仅仅负担一部分医疗费或者少量的抚恤金。即使用工方为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程序复杂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要证明与用工方的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形式提现。在现实中,许多用工方为了逃避责任或者减少费用,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工方最常用的解决办法就是私了,甚至否认与受伤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困难。最后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对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在认定过程中,一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二由于工友和相关知情人处于用工方压力下不愿意作证明,这样使得劳动关系证明困难。《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偿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和条例相关规定对遭受工伤的工人进行赔付。在这三个环节中,每一个环节都要经历若干时间,有事甚至几年。在这等待的期间农民工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不能像未受伤前那样进行工作,这样收入就得不到保障,还要有相关的护理支出。更重要是农民工往往承担着家庭收入的重担,工伤遭遇使得一个家庭致贫。在此情况下,很多农民工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用工方私下和解换来缩水的补偿金。

三 、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层次分析

农民工作为一个边缘群体徘徊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假设把农民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在不同城市间更换工作,在一个城市里不同企业更换工作,还有因没有找到工作回乡务农的可能;同时农民工收入水平偏低,这就决定了其参保能力有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会减少当期货币收入,反而不缴纳社会保险会节省一部分开支,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假设把农民工全部纳入农村社会保险制度,那么当农民工在城镇务工期间遭遇工伤、疾病的时候则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应有的待遇,有失公平性,严重损害的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社会保险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城乡统一的、无差别的、广覆盖的社会保险制度。这种保险制度不但可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使农民工进程务工无后顾之忧。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要把农民工的流动性和区域性结合起来,采用循序渐进的办法逐步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使之纳入全社会无差别的社会保险制度当中。根据需求层次理论,可以把农民工最底层次的需求作为首先要保障的险种。在农民工进程务工时候,首先要满足的是自身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條件。在满足了这些之后,会产生更高一层的需求,即安全需求。对于农民工来说,安全需求是在患病时能有医疗保险,摆脱沉重医疗费用的负担;遭遇工伤时能有工伤保险,减轻工伤对身体和家庭的影响。所以对于农民工来说,安全需求比长期的养老保险等长期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针对农民工这以群体可以采取低费率的强制保险措施,即要求用工方必须为农民工参保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农民工在某一城市相对稳定后,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律以同等待遇参加职工养老、失业、生育等保险。(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M].人民日报出版社.2008

[2] 刘洪斌.社会转型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探析[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 2005

注解:

① 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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