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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进步意义

2015-10-21叶玮

2015年37期
关键词:约法中华民国资产阶级

叶玮

在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取代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4年5月1日以袁世凯为首的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约法》,并取代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然而在1916年6月29日大总统黎元洪又恢复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7年7月1日张勋复辟帝制后又破坏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后以段祺瑞为首的政府也没有再恢复,9月10日中华民国军政府开展为了保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护法运动”。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次在我国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对于彻底废除封建帝制起到了巨大作用,确立了新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名称,使资产阶级思想和文化纷纷传入我国。它标志着资本主义制度在我国的正式诞生,同时也完善了资本主义法律,使资本主义制度在我国得到一定的巩固和发展。

2.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是一个完整的国家,我国的领土不容侵犯。这不仅维护领土的完整,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也确立我国的国际地位,我们不受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威胁和侵略,以独立自由的身份参与各国外交,捍卫了国家和民族的尊严。

3.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根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这一规定彻底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新的政治制度在我国开始实行。新的政治制度促使资本主义思想、文化在我国发展迅速。

4.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主自由的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它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的自由、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民主精神。这些人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使人民开始重视自身权利的维护,从而促进资本主义民主的进步和发展。

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人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思想,这一内容的颁布使人民的私有财产得到了保护,改变了两千多年人民的命运,从而激发了人民劳动的激情。

另一方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规定了支持民族产业的发展,支持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等等,这一规定促进了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也迅速发展。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一)体现资产阶级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当时的地位相当于是宪法,其作为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带有强烈资本主义特性的宪法性文件,代表现为当时商人、资本家的集体意志,代表当时工薪阶级的集体利益。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定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制度,其以最高法的地位废除了封建帝制,明确表明了南京政府建国的合法有效性。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明确了中华民国的资本主义性质。同时,它也是通过明文规定的形式把孙中山先生的思想理论具体化的呈现出来。

(二)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现内阁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颁布之初就考虑到要限制袁世凯的权利,因此在临时约法的内容中,规定了内阁制,要加大内阁参与政治的权利,在赋予内阁行政权力的同时,保留了总统制下国家元首享有的若干权力,目的是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利。

(三)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扩大参议院的权利

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仅在扩大内阁权利方面加大了对于袁世凯权利的限制,而且也扩大参议院的权利,规定了参议院具有立法权利,这一规定无疑是对袁世凯权利的重大限制。

(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在《中国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五条规定:“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虽然对袁世凯的约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使得约法后来产生了一定的困难局面,袁世凯阻止一些议员参加议会,使得议会达不到法定人数而开不了会,无法修改法律。

(五)增加“人民”一章,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从而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进步意义

(一)政治上废除帝制,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仅对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判了死刑,而且通过根本法的形式把封建专制制度给废除掉了,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给确立了下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是资产阶级共和国,而且辛亥革命也产生了积极的反响,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渐渐深入人心,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它规定了一些资产阶级性质的内容,和对人民的要求,是我国政治体制变革的重要表现。同时,在这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中,资产阶级的民主体制和资产阶级的政治体制也得到了规定。

(二)思想上,树立民主观念

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后,我国虽然推翻了封建帝制,政治体制方面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政民主体制,但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形态的体现却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它从人民的思想层面上确定了民主政治体制,使民主真正的深入人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确立,标志着中国正在逐渐走向民主和法制的国家。无论是从政体,还是从观念方面,它都对人民的生活和思想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的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自由、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都已经反映在了这些规定上面,展示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它反映的资产阶级意志和愿望与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是相符合的,并且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三)在经济上,促进民族资本发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发展方向为资本主义,促进民间资本的发展和提高社会的工作积极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了国家有保障人身财产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义务。通过明文规定的形式打破旧社会束缚民间使人资本流通经商的各种限制,在现实中促进了中华民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使一些地区,特别是南方和沿海地区开始引进新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注重生产效率,开始大规模发展民族经济,民族经济出现繁荣景象,南方沿海地区出现较大的工厂,工厂开始实施大规模生产,提高了生产效率,经济效益迅速增长。一些民族资本家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政策指引下,开始频繁贸易,也使我国内地各省开始进行民族经济的发展,比如当时的面粉业、纺织业等我国传统行业复苏,并开始繁荣。另一方面,新兴工业也开始在东南沿海迅速成长。

(四)文化上,促进文化进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其独特的历史意义而备受学者的称赞,是中国唯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促进文化的发展和进步。

在文化的角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为突出的作用是推动了新文化运动的进行。因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使得资本主义民主思想和文化进入国内,有识之士通过运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赋予人民基本的权利,采用了合法的方式来参政议政,例如通过建立党派和创立报纸期刊,大量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文制度,使西方的民主文化和一些进步的书籍引进国内,知识分子们开始研读与学习,分析和吸收资本主义的进步文化。因而使一大部分进步的知识分子开始为此奔走呼号,最终推动了新文化运动的进行,促进了中国近代民主思想的进步和资本主义文化的传播。

(五)对外上,提高国际地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外交上面,明确表明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完整、国家独立、民族统一的资本主义国家,领土不可侵犯,激起中国人民的爱国情怀,共同抵御外国的非法侵略行为,确定了国际地位,表明了外交主动和独立的态度和决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当时的亚洲时代是一部最完全,最先进的一部资产阶级法典。从而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地位。

四、小结

《中国民国临时约法》是当时的中华民国的至上法律,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人民主权”的思想观念,这是借鉴发达国家宪法的有关立法精神,法条中规定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中国人民群众的;在政体方面是它按照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原理,确定参议院行使国家的制定法律的权利;在国家机构体制方面,确定西方国家的内阁制,内阁首相多少人选举出来,赋予了总理相当大的权利,可以有理由的驳回总统的规定,而且总统在颁布法令时要求经过总理签名同意才能生效。临时约法的诞生是当代中国历史具有非凡意义的一项创举,作为中国历史上唯一部资本主义政体宪法,不但对当时的社会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同时在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也有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但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是没有明确的表明要彻底反帝反封建的强烈欲望,没有反映同盟会纲领中提出的“平均地权”,并没有把人民最关心的土地问题解决,这种宪法规定是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的;它规定参议员不经人民选举,而由地方都督府指派,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在临时约法中并没有提到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没有做到保障人民群众能合法有效的行使民主權利,只规定了“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临时约法的不足之处还表现在: 在约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赋予人民权利,起不来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作用;也没有采取分权治理,不利于稳定国家; 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不过,从整体意义和时代背景来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尽管它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也是对建立法治中国起了重要的作用。(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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