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意愿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
2015-10-21何毅
何毅
摘 要:本文以济南市为例分析农民工的医疗状况和参与意愿,认为用人单位不向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制约了农民工参保热情的提高。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要针对农民工的特点建立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农民工能够用得起医疗保险,信任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要加强法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意愿分析
随着农民工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受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社会体制的影响,处于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夹缝中的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日显突出。所以,处理农民工问题必须顺应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趋势和要求,采取主动接纳的态度让他们融入城市社会。解决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可以促进劳动力再生产和经济社会和谐和持续发展的保证。
一、 农民工的参保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为正确估计多因素的综合效应,有效控制混杂因素的影响,以是否愿意参加医疗保险为因变量,对包括文化程度、打工时间等在内的有统计学意义的7个因素赋值后进行逐Logistic回归分析(见表1)。文化程度(X1)、打工时间(X2)、是否参加了医疗保险(X3)是影响流动人口参加医疗保险意愿的主要因素(P<0.01)。
由表1可知影响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意愿的主要因素是文化程度、打工时间以及是否参加了医疗保险。
(一) 文化程度主要指农民工群体接受教育的程度,此项因素直接影响到其对相关用工政策、医疗保险政策的认知与认同。受教育程度对社会保险参保意愿有正向的影响作用,教育程度越高,参加社会保险意愿越强。调查显示,中专及以上学历者参保意愿最高;高中或中专学历次之;初中、小学则相对较低。
(二) 打工时间的相对充裕则能够帮助其更加全面、快速、灵活的掌握有关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及互助共济、抵抗风险的保险宗旨。通过数据分析可知,打工时间长短与愿意参保率成正相关关系,反之,工作时间越短或者变动频率越高,如果没有相应政策保障,其愿意参保率就越低。
(三) 农民工在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险之后,其对医疗保险规避风险,有效分担工作领域内的危险性所带来的支付压力。农民工是否了解社会保险政策对其参保意愿的影响程度非常显著,随着了解程度的降低,保险意愿也呈下降趋势。同时,笔者发现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所在的工作单位能否提供职工医疗保险有着很大的相关性。
二、 当前存在的困境
首先,由于农民工群体当中,存在相当一部分是从事建筑业或服务业等行业,且此类行业具有“周期短、流动性强”的特点,因此,其工作期限一般是一两个月长至半年。而我国许多地市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法规均规定了为期半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因此,其工作特点使得他们很难加入农民工医疗保险同时,也反映出短期务工农民工在办理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严重缺失。这正与意愿因素分析结果中的工作时间长短形成呼应。
其次,在上一部分数据分析中可以发现农民工了解社会保险政策的程度对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实际调查中也发现农民工普遍对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了解度不高。这一方面与医疗保障制度不够充实完善有关,同时也与农民工自身的积极主动学习态度有关。目前的社会保障机制是以传统的固定性较强的就业者为保障对象,所建立的社保账户通常固定在一地,不可随账户持有人的转移而转移,若账户持有人发生了转移则该社保账户就会失效。这种机制固有其相对稳定便于管理的优点,但缺点亦十分明显。
最后,从笔者的调查结果来看,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所在的工作单位能否提供职工医疗保险有着很大的相关性。当前农民工在工作所在地参保职工医疗保险比例很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很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仅可以规范双方的劳动就业权益,而且还是触发新生代农民工参与医疗保险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企业应当重视与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职能,改革二元社会体制和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的取向是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调控人口流动中的作用,弱化户籍身上的资源配置、利益再分配功能以及社会控制功能,公共资源与服务配套措施包括醫疗保险在内分阶段同步展开,逐步做到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山东省在这方面正在做出相关调整与改革,下一步应着重从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降低落户门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等方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提高全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医疗保障的满意度提供政策基础。对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山东省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措施,使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赁、社会保障、职业安全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建立健全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障机制
在此之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明确规定,要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单独为农民工参保缴费,不能以没有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为由,拒绝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各地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和享受待遇与城镇其他从业人员一视同仁。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笔者认为医疗保险制度可以设立不同的保险种类,如可以设立大病险、小病险等,农民工可以任意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对于不同的险种可以设定一些限制标准帮助农民工理性选择,比如对于年老的农民工,其参保就必须选择大病险,年轻的就不一定。不同的险种之间应有一定的转化机制,减少农民工在转化险种时承担的成本,保持农民工的参保热情。
(三)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防范工资拖欠问题发生。建立最低工资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合理挂钩的机制,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水平。逐步建立企业劳动标准披露制度,督促企业遵守《劳动法》关于工时、休息、休假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薪酬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不可忽视的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还是屡屡被侵犯,有一个原因就是相关法律与农民工特殊的就业环境不向匹配。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细化有关法律,根据农民工特殊的就业环境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相关部门还应严格执法,保证相关法律得到真正实施。(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