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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实务研究

2015-10-17袁媛

人间 2015年16期
关键词:公证书公证处核实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①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的攀升,社会结构的变化,继承公证实务中不断涌现出新问题,这些新问题不但引起了公证界人士的关注,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陆续有媒体报道公证处出具错误的继承公证,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公证机构面对这样的“指责”,似乎有苦难言,大多数公证机构选择了沉默。继承公证为何频频出错?公证机构究竟有何难言之苦?谁该为此错误买单?笔者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结合实务经验,剖析继承公证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一、典型案例

2015年2月2日的《扬子晚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没想到花甲老人的百岁祖母还健在,公证处被蒙蔽错办遗产公证当了被告》的文章,该文章报道了一位快60岁的王先生因其父亲去世,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希望能继承自己父亲的遗产,王先生称其祖父母已经去世,如果在世的话都100多岁了,因为去世时间早无法提供死亡证明。最终在王先生的“软磨硬泡”下公证处按照常理推断其祖父母去世,为王先生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后来,当王先生要卖这套房子还债时,王先生“已故”的祖母出现,要求撤销继承公证书。虽然最终王先生的祖母没有对公证处追责,但是公证处出具的这份继承公证书出现错误已成定局,最终肯定要面临撤证。

案例中的祖母是真实的受害者还是王先生的“同谋”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出于各种原因欺骗公证处的当事人却真实存在。

二、剖析继承公证频频出错的原因

摘要:当前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遇到诸多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作者依据经验分析继承公证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6-0056-01承使用的亲属关系证明很抵触,怕承担责任。有的出具依据就是当事人的保证。这其实形成了一个怪圈,就是当事人自己证明自己是继承人,如果此时存在故意隐瞒继承人的情况,那是怎么核实也核实不出来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员迁移频繁,工作变动频繁,一个人在一个地方住一辈子,在一个单位工作一辈子这样的过去常见的情况在如今却很难见到。等到这批人老去,他们的后代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时,谁又能为他们开证明呢?

2.公证处权力少、责任大。公证机构不同于公、检、法,没有调查权。所以在公证机构去民政部门核实婚姻情况时,可能会因为没有调查权而被拒之门外。核实人员只能通过查询档案,走访老邻居等方法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的真伪。在权力和责任不对等的前提下,其实是让小人儿在办大人事,怎么能办的妥当?

(三)法律震慑力不够。我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 ②通过该法条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继承人,即使被发现,也只要承担民事责任,把属于其他继承人的部分还给其他继承人。从利益上看只是自己占不了便宜,并没有损失什么。从实际情况看,公证机构即使被骗也无法去公安机关立案,因为不是案件关系人。公证机构又无法直接追究造假当事人的责任,在造假当事人更改过证明材料后,还得无条件的为其继续办理继承公证。因为于法无据,公证机构即使被骗,也只能“忍气吞声”。

(一)当事人欺骗公证处的动机。当事人欺骗公证处的动机一是怕麻烦,二是利益驱动。因为陈述的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所以有的家庭怕麻烦,直接把再婚夫妻说成原配夫妻,把继子女说成亲生子女。这类“欺骗”通常并没有遗漏法定继承人,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除了怕麻烦,还有一种更为恶劣的欺骗公证处的情形,就是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谋求更多的财产,故意隐瞒法定继承人,欺骗公证处。是否是恶意不好判断,但遗漏继承人的直接后果就是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书错误,需要撤销。公证机构还有可能被追责。

(二)公证机构审查不出虚假证明的原因。公证机构在去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时,困难重重。

1.证明材料的证明力问题。在办理继承公证中最重要的一项证明材料是亲属关系证明,它是确认法定继承人的直接依据。一般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部门有两类,一类是被继承人的原工作单位,另外一类是出具证明的街道办事处或者派出所。大部分被继承人的原工作单位会提供人事档案供核实人员查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国企等档案保管正规、严格的单位,档案的可信度高,内容全面。如果调查时遇到的是老同志,与被继承人相识几十年,即使档案记载的不全,也会非常肯定的证明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都是谁。对于此种情况,有人证又有物证,公证人员的内心确认程度较高。在街道办事处或者派出所如果遇到了解情况的老同志,其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信度也比较高。但是随着年轻人接班,很多岗位出现了不了解情况的新人,如果没有档案证明,他们对出具继

三、解决办法

要想解决继承公证频频出错,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提高违法成本。违法成本低是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恃无恐的一个原因。希望能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当事人欺骗公证处的后果具体化,比如规定罚金、纳入征信等。(二)建立“家庭信息”平台。父母是谁?是否是原配夫妻?几个孩子?这些问题只有“自己”最清楚。但是办理继承公证时,“自己”已经去世无法进行证明,怎么办?如果利用现在先进的网络资源,建立“家庭信息”平台,“自己”在世时把涉及继承的亲属关系信息录入平台,获取“档案卡”,并授权公证机构在“自己”百年后,可以依继承人的申请调取信息,那棘手的亲属关系证明将不再困扰当事人,无法核查清楚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这一问题也将不复存在。(三)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有了调查权,公证机构在核实相关证明材料时就不会遭遇“冷板凳”,甚至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改变现存的被动核实模式。当事人只要提交申请,寻找证明材料的事情就不用管了,公证处可以一办到底。

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遇到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同样,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关注,法律人的共同努力。希望笔者从实务角度所做的分析和建议能为继承公证改革贡献绵薄之力。

注释:

①江晓亮主编,公证员入门,法律出版社,2007。

②《公证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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