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游戏培养小学生规则意识
2015-10-15李伟喻松
李伟 喻松
摘 要
规则意识的养成对学生自由个性和道德教育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游戏是培养小学生规则意识的一个重要形式。游戏是规则生成和动态演变的场所。小学生参与游戏,通过对游戏规则的认知和接受,逐步养成规则意识。要在游戏中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
关 键 词
他者;规则意识;游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俗语说明了规矩、规则的重要性。在《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中明确地提出了对学生文明、诚信、法治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规则意识的培养是基础。只有养成了比较强的规则意识,学生才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只有养成了比较强的规则意识,学生才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什么是规则意识?怎样才能更好地培养小学生的规则意识?这些都是值得教育实践者不断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规则的内涵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规则的名词用法有二种含义:一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二是规律、法则。
在英语里,rule和law这两个单词都有规则的意思。rule的第一种含义是“规则、章程、规定”,第二种含义是指特定情况下“应该做的事”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规定、规则”,通常与风俗有关。第三种通常用单数形式,解释为“习惯、常规、惯常做法”,接近于现代汉语词典里第二种规律和法则的意思。
与规则密切相关的另外一个英文词是law,law有两种释义:一是法律(体系),与汉语词典里的第一种释义相当。二是规律、定律,在自然或者社会中总是发生的事。
从law与rule的区别和联系看,law涉及法律和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rule涉及的是指示或规定,相比较而言,前者更具强制性,后者强制性弱一些。
从中英文词典对他们的定义和解释来看,规则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律或者法则,是客观存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类必然受其约束和控制,人们如果不遵守,必然会受到惩罚;一类是规则和规定,既可以是规章制度,也可以是法律,但无论是规则制度还是法律,它们都是组织、社会、群体等制定的规则,相对于前者而言,强制性程度都要低一些。
除了词义方面的考察,对于深入了解规则来说,发生学角度的考察也是非常必要的。詹姆斯·马奇等人通过对斯坦福大学正式成文规则的研究认为,规则部分是“问题和压力的解决办法”,在问题消失和压力减退以后,解决办法(规则)可能继续保留下来。因此,他们认为规则是组织不断解决问题和应付压力所留下来的累积剩余物。[1]
从学校教育和学生学习的角度来看,有两类规则是学生的学习对象,也是教育的内容。一类是自然的法则和社会的规律。这一类规则人类只有认识它们、遵守它们,才能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这类规则主要是通过自然科学课程和社会科学课程的教学和学习实现的。另外一类是社会规则,学生通过这一类规则的学习,才能顺利地实现人的社会化。这类规则主要是通过社会科学课程、人文课程的学习以及学生参与组织和群体的活动而习得的。前者基本上是学习和掌握客观世界的规律和法则。后者基本上是帮助孩子学会与他人相处,学会适应社会生活。
二、规则意识及其结构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意识有两种含义,一是觉察,二是人的头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相应地,我们可以把规则意识理解为对规则的觉察,是人的头脑对规则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对于规则意识来说,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个体人的他者意识是规则意识产生的基础和前提;规则意识的结构在认知层面至少可以分为规则的觉察、规则的元认知、具体规则的认知等几个层次。规则意识的培养应该根据规则意识的结构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
(一)他者意识是规则意识的基础和前提
意识是人类大脑的功能,但是规则意识并非是人一出生就具有的,个体人的规则意识有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规则意识的培养过程中,他者意识是前提和基础。
他者意识是与自我意识相对的一组范畴,正如“他者”和“自我”是一对相对的概念一样。黑格尔认为,他者的显现对构成个体的“自我意识”是必不可少的。皮亚杰观察到“在儿童的原始宇宙里是没有永久客体的,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儿童对作为非我的别人开始发生兴趣之时为止”,而最早被认为是永久客体的就是“作为非我的别人”。[2]这个别人,就是最早的“他者”。有他者,才有自我,才有自我意识。意识到他者的存在,思考我与他者是什么关系,要如何相处,自己发出的活动会对他者造成什么影响,他者对自己发出的活动做出什么样的反映,这种反应是自己乐于接受还是恐于接受的。这可以说是儿童他者意识之中最早的内容之一。对于这些持久、客观、独立于自我存在的他者,随着两者之间不断的接触、冲突,通过不断地同化或者顺应,自我意识会不断积累处理与他者关系问题的解决办法,这些解决办法的累积剩余物就是我们现在所讲的规则。假如这个认识没有错,那么,自我意识中对自我和他者之间规则的觉察和感知,应该就是最早的规则意识。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判断,他者意识是规则意识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二)规则意识的结构和发展
规则意识在他者意识基础之上产生以后,它自身还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发展过程中,它也表现出不同的结构和层次。
最早产生且在结构中处于最基础层次的,我们可以把它称作规则意识的觉察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自我能够觉察到规则的存在,但是对于规则的态度往往是非理性的。这个阶段自我不仅能够观察到各种各样具象客体的存在,还能意识到无色、无味、无形、抽象的规则(尤其是简单自然规律)的存在,比如日升日落,比如四季更替。但是,由于理性能力的缺乏,正如幼年期的人类一样,往往把这些抽象的规则(规律)理解为或者归因于超自然的力量。这一阶段自我对待规则的态度,要么因为恐惧而产生对规则的无理性的盲从,要么盲目地反抗和试图挣脱规则的奴役而头破血流,得到惨痛教训。
第二层次的规则意识可以称为规则的元认知。与第一层次相比,规则的元认知摆脱了对规则的恐惧盲从或者盲目反抗的状态,个体的人把理性加入到对规则的认识中来,而且随着理性能力的增长,不再仅仅停留在认识到规则是一种客观的、异于自我的存在,而且认识到这种异己的力量不是超乎人的认知的,也不是超自然的力量,而是人类通过运用理性可以认识的。元认知层次的规则意识,体现了人对待抽象规则的主观能动性。
第三层次的规则意识,是对具体规则的认知。相对于规则的元认知来说,这个层次的规则意识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从规则意识的发展历程来看,从人类个体幼年阶段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和他者的存在开始,在他者意识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规则的意识,最初觉察到了规则的存在,并且以恐惧盲从或者盲目反抗的态度对待规则,随着个体理性能力的增长,逐渐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客观地认识规则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遵守规则或者设法改变规则,从而实现了个体更大的自由。
以上是从认知层面初步分析的规则意识结构,不过,规则意识本身不仅仅涉及认知方面,还涉及态度、情感和价值方面,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思考的。
三、游戏与小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
小学生阶段是规则意识养成的重要阶段,小学生的特点以及教育的游戏性提醒我们要充分重视游戏在培养规则意识中的重要作用。
(一)小学阶段是规则意识形成的重要阶段
在皮亚杰看来,儿童道德发展基本上要经历前道德、他律和自律三个阶段。前道德阶段基本上在幼儿阶段。这一阶段幼儿主体和客体还没有分化,儿童缺乏他者意识,儿童的自我意识还在形成过程之中。随着年龄的增长,自我意识和他者意识增强,进入了道德发展的他律阶段。这一阶段已经有规则意识的出现,但是,对于规则的遵守往往不是理性的思考,而是对规则的恐惧或盲从。比如,家长吓唬哭闹不停的孩子:“不许哭,再哭,山上的老虎就跑下来把你吃掉。”类似的吓唬和告诫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其原因并不是孩子对“保持安静”和“要做好人”的规则的理解和服从,而是对从未谋面的老虎或警察的恐惧。而老虎或警察的权威与规则的权威,差不多是同构的。规则权威的来源,有来自自然的法则,有来自父母老师的权威,更多的时候兼而有之。孩子的他律,起初并不是被这些规则所律,因为孩子对规则本身没有更多的认知,孩子往往把本应对规则的态度投射到规则的化身身上,比如老师,比如警察,比如老虎、狼、虚妄的魔鬼和上帝等形象上。到了自律阶段,基本上代表规则意识的成熟阶段。这个阶段,孩子不仅觉察到规则的存在,而且由于对规则感性经验的积累和理性思考增强,能够自我约束,表现出对规则的理解和遵从,用规则去指导自己的行为。
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理论把道德认知发展分为三个水平六个阶段。无论是皮亚杰还是科尔伯格,从幼儿到小学基本上覆盖了这三个阶段或者三个水平。也就是说小学阶段是规则意识培养的重要阶段。
(二)人与教育的游戏性
席勒认为,游戏是人类的自由本性和完整人格充分展现的途径和证明。赫伊津哈在所著的《游戏人》一书中把游戏上升为人的一种存在方式的高度,认为人人都喜爱游戏,人人都生活在游戏之中,人人都是游戏者。“游戏不仅是日常生活中的一类普通娱乐活动,而且是人类共有的本性,是人作为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是人类各种文化的‘母体。”哈贝马斯在《包容他者》一书中认为“争论也是属于一种道德语言游戏,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看,争论可以用所有人都能使用的论证力量(对冲突)彻底加以平复。”[3]基于游戏人的假设,石中英教授在对吴航博士论述的“教育的游戏性”观点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游戏性不能仅仅局限于教育过程方面,而是“对教育总体性质的一个判断”。[4]
因此,我们论述的游戏,同时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狭义的游戏,是指学校中学生参与的各种娱乐活动;另一方面是指广义的游戏,是要挖掘和发挥教育本身的游戏特性。
(三)游戏对规则意识培养的启示
我们知道任何游戏都离不开规则,可以说没有规则就没有游戏,改变规则就改变了游戏。如果游戏的参与者不遵从规则,游戏就无法进行下去,可见规则的重要性,从中也可以看到规则意识培养在学校教育目标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反过来,规则又是游戏的结果,规则在游戏中生成,是游戏的残留,规则在游戏中复制,在游戏中更新。无论是广义的或者是狭义的游戏,儿童在游戏中感知他者,在游戏中与他者互动,在与他者的互动中感知问题和压力,在与他者互动中协调冲突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中产生规则。因此,儿童在游戏中觉察规则的存在,通过游戏达到对规则的理性认识,在游戏中培养规则意识。基于游戏与规则的关系,以及规则意识的结构和小学生的特点,我们认为小学生规则意识培养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要培养对于规则的敬畏之心
人类个体对规则的觉察,且觉察到规则是一种异己的客观存在,因此生出敬畏之心,是规则意识的最初阶段。对规则的敬畏之心有时源于无知和与无知相伴的恐惧,但更多地源于规则本身。规则是组织不断解决问题和应付压力所留下来的累积剩余物,因为规则曾经成功地解决问题或者应付压力,所以它的存在获得了合法性并具有了权威性。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和压力或许不再存在,它的合法性也可能受到质疑和挑战,但是,规则的变化往往有滞后性,规则的权威往往具有延续性。规则的权威性和对规则的敬畏之心,对于保持社会的秩序来讲往往是必要的。可以说,敬畏之心,是规则意识之开始。
现实社会中大量表现出来的学生缺乏规则意识,其实最缺乏的是对规则的敬畏之心。在规则教育中,我们往往重视知识的教育,却忽视态度的教育。
2.参与体验比灌输规则知识更重要
培养规则意识要让学生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而不是一味地灌输规则的知识。对于学生来说,人一出生,就被抛入所在的社会,无论社会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则,还是自然和社会的客观规律,都是先在的。对于学生来说,很多规则都是解决问题的累积剩余物,他们接触到剩余物,可产生剩余物的问题情境要么消失了,要么依然存在,但是他们从来没有经历过。比如火焰会烫伤手指,我们告诫孩子,不能把手指放火焰上以防烫伤。但是,有些孩子依然会伸手去感受火焰。有的孩子没有这样做,并不是因为规则的本身,而是因为害怕老师的惩罚。
因此,在规则意识的培养过程中,不能脱离产生规则的情境去灌输规则的内容,并要求学生无条件地服从。应让学生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让学生积累产生规则的情境或者问题的经验,让学生根据问题和压力的变化,去修正规则。在没有办法为孩子提供参与机会的情况下,规则知识的教学也要重视方法。讲故事或者分享教师、同学的经验比简单的灌输规则知识,更有利于规则意识的培养。
3.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在儿童道德发展的自律阶段,儿童之所以能够自觉自愿遵守规则,关键就在于主体对于规则的理性思考。从规则意识的结构上看,规则的元认知,恰恰是在多种多样具有规则的理性思考基础上更高层次的抽象概括的认识。因此,理性精神和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对于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具体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之,规则意识的培养并非短时期内可以完成的,而小学阶段学生的自我意识和他者意识都不断增强,是培养学生规则意识的关键期。把握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以参与游戏作为主要形式,通过对游戏规则的认识、理解和内化,能对规则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参考文献:
[1]马奇,舒尔茨.规则的动态演变——成文组织规则的变化[M].周雪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58-159.
[2]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2-23.
[3]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
[4]石中英.教育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86-87.
责任编辑/黄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