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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三个“隐性”基础问题

2015-10-15李佃来

理论探索 2015年5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辩证法隐性

李佃来

〔摘要〕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是当前中国异常活跃的一个学术领域,要将这个领域向纵深层面推进,有三个“隐性”基础问题是值得审思的,它们分别是辩证法问题、事实与规范的关系问题以及市民社会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不能绕过辩证法问题,而要想摆脱来自于辩证法的隐性牵制,就只有切实地对这个基础理论问题予以再思考;只有从融合了事实性的规范性中,我们才能洞见到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坚实内容;市民社会其实是马克思政治哲学问题域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只有充分理解这个问题,才有可能实质性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辩证法,事实与规范,市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5-0023-06

學术研究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这就是当我们力图去集中探析一个问题时,总会将目光全部聚焦在其所在的问题域中,似乎唯其如此我们的探讨才是合法和有效。但实际上,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却会经常受到这个问题域之外问题的牵制,这样便不得不再回过头来,去重新思考这个问题。在目前方兴未艾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中,就存在着这个情况。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是当前中国学术界异常活跃的一个领域,相关成果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然而人们并未充分意识到,真正制约这个领域的因素,有时并非来自于那些“直接的”“显性的”问题,而是来自于那些“间接的”“隐性的”基础理论问题。所以,要实质性地将这个领域的研究向纵深层面推进,前提工作之一就是要着力清理、考辨这些问题。概而言之,有三个基础理论问题是值得审思的,它们分别是辩证法问题、事实与规范的关系问题,以及市民社会问题。

一、辩证法问题

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最基础性的问题之一。在教科书体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框架中,辩证法就是与唯物论、认识论以及历史观相并列的板块(当然,按照传统的理解,唯物论在逻辑上是在先的)。对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问题,学术界自然已经作了很多研究,但几乎所有关于辩证法的研究,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领域之外进行的,似乎这个问题与政治哲学毫无干系。而人们之所以将辩证法与政治哲学区分开来,原因之一在于人们把辩证法看作是一个与其他领域具有严格分界线的独立领域。但实际上,对于马克思而言,他在辩证法问题上虽然作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其贡献并不在于他建构了一个以供人们套用的辩证法体系,而在于他灵活运用辩证法在其他领域作出开创性的探索,这其中就包括他在政治哲学领域中的探索。

从来源上看,马克思的辩证法并不是他自己独创的,黑格尔才是他的真正启蒙人和领路人。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吸收并不是像传统理解的那样,通过在费尔巴哈与黑格尔之间进行“巧妙”的拆分与组合,将前者的唯物主义与后者的辩证法进行了“无缝嫁接”,这个机械的、技术性的解释只会将马克思的思想严严实实遮蔽起来,从而无法看到马克思辩证法与其政治哲学之间的内在关联。那么,辩证法在马克思那里是怎样与政治哲学发生关联的?

从文本看,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研习和汲取,较早见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做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做非对象化,看做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 〔1 〕205人们在理解马克思的这段话时,通常只是将“辩证法”提取出来并加以凸显,然而,辩证法并非是没有内容的空洞形式,它是有载体的,而其内容也就体现在其载体之中。如果只是单纯地强调黑格尔否定性辩证法对马克思的基础性意义,辩证法反而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东西。从马克思的这段话来看,否定性辩证法的载体就是劳动。黑格尔所讲的劳动乃是一个来自英国经济学传统的概念,而不是纯粹的精神产品,马克思认识到了这一点,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特意提到,“现代英国国民经济学也合乎逻辑地进了一大步,它把劳动提升为国民经济学的唯一原则。” 〔1 〕171-172这意味着,马克思所看重的黑格尔否定性辩证法,是以英国经济学传统的劳动概念为载体的。

英国经济学家们所阐述的劳动概念,最早可追溯到洛克。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2 〕19 洛克从财产和所有权这个角度,而不是从人对自然的工具性改造活动角度来提出劳动问题(这与他对人的自然生命的理解这个大前提并不矛盾),这为后来的理论家们讨论这个问题确立了一个范本,黑格尔对劳动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遵照了洛克的范本。受此影响,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使用的劳动概念牵涉到财产关系、资本以及所有权。从洛克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的这个“劳动”,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哲学的概念。洛克以及亚当·斯密之后的经济学家们并不懂得辩证法。所以,他们也只能以一种直接的方式去审视政治哲学问题域中的劳动概念,这导致他们只能以“平等的自然人”为立足点去把握劳动中的所有权问题,并不能发现处在阶级结构中的社会人在这个问题上的真实境况。黑格尔的辩证法给马克思的启示主要体现在后一方面。

黑格尔否定性的辩证法让马克思充分认识到,私有财产的关系是劳动、资本以及二者的关系。这个关系必定经历的运动是:二者直接的或间接的统一,二者的对立,二者各自同自身对立。资本=积累的劳动=劳动。作为这样的东西,资本分解为自身和自己的利息,而利息又分解为利息和利润。资本家彻底牺牲,他沦为工人阶级,正像工人——但只是例外地——成为资本家一样。劳动是资本的要素,是资本的费用。因而,工资是资本的牺牲 〔1 〕177。这个情况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劳动和资本的这种对立达到极端,必然是整个关系的顶点、最高阶段和灭亡” 〔1 〕172。马克思认识到的问题就是,劳动和资本处在一个从相互统一到彼此对立再到与自身相对立最后又全部灭亡的矛盾运动中,这就是私有财产关系和所有权问题在资本主义历史中的真实写照。缺少辩证法思维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在这个问题上所建立的基本阐释路数,是将劳动、资本、财产、所有权完全等同起来,进而以之为基础去为所谓“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提出辩护。而马克思则由于深刻领会到了黑格尔否定性辩证法的精神实质,故而洞见到了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矛盾关系,并由此突破了自由主义理论家的阐释路数,将洛克以来以劳动为端点的政治哲学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界面。辩证法问题与政治哲学之间的关联由此可见一斑。

马克思遵照辩证法来理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以及所有权问题的这一政治哲学思路,不仅展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而且一直延伸到后来的《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及其手稿时,高度重视黑格尔的辩证法。在1858年1月16日致恩格斯的信中,马克思写道:“我又把黑格尔的《逻辑学》浏览了一遍,这在材料加工的方法上帮了我很大的忙。如果以后再有工夫做这类工作的话,我很愿意用两三个印张把黑格尔所发现、但同时又加以神秘化的方法中所存在的合理的东西阐述一番,使一般人都能够理解。” 〔3 〕143在1868年5月9日致狄慈根的信中,马克思又写道:“一旦我卸下经济负担,我就要写《辩证法》。辩证法的真正规律在黑格尔那里已经有了,当然是具有神秘的形式。” 〔3 〕288在1873年为《资本论》第二版所写的跋中,马克思仍然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赞赏有加:“我公开承认我是这位大思想家(指黑格尔,引者注)的学生……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 〔4 〕22

马克思在《资本论》创作期间,主要通过黑格尔的“逻辑学”来研习辩证法。马克思根据黑格尔的辩证逻辑,确立从抽象到具体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这是他从黑格尔的辩证法中得到的一个最大收获。传统的学术研究在理解马克思《资本论》中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应用时,往往以为他的真正获益在于得到了一套经济学理论的叙述方法,而对于其研究内容上的提升,认为意义是不大的。这种学术见解现在来看是肤浅的,马克思根据黑格尔的辩证逻辑确立起来的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帮助他在经济学的研究中探知到深刻的政治哲学问题。经济学的研究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真正展开和完成,那么在一定意义上,马克思是通由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来使政治哲学从经济学的研究中挺拔起来的。

黑格尔所阐述的辩证逻辑的三个环节,并不是并列的三个部分,而是完整地把握一個事物时所应经历的三个位阶,如果仅仅只是停留在第一个位阶即抽象或知性的位阶,而没有上升到第二和第三个位阶,只能完成对事物的最基础性的认识,不可能看到其背后所隐藏的更多的内容。在经济学理论中,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主要是在第一个位阶上,从知性层面去进行研究的。所以,他们将商品视为单纯的“物”的世界,将商品生产视为纯粹的创造财富的活动,其他问题很难进入到他们视野中。马克思深刻领会到黑格尔辩证法的精神实质,他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就是要求超越对商品世界的知性认识,进而达到对其的立体式把握,这让马克思清楚地把握到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关系以及所有权问题。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关系,决定了工人只能与体现在自己劳动成果中的所有权失之交臂,资本家可以不经等价交换就占有他人的所有权,这是“剩余价值”生产的实质。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揭示表明,他不仅实质性地介入到政治哲学尤其是正义问题中来,而且与遵从知性思维、以“平等的自然人”为立足点的政治哲学家相比,他是在一个更深的层面阐述以正义为核心的政治哲学问题。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与辩证法给他的启发是完全分不开的。

由此可见,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根本不能绕过辩证法问题,而要想摆脱来自于辩证法的隐性牵制,就只有切实地对这个基础理论问题予以再思考。

二、事实与规范的关系问题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哈贝马斯这样指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这种来回折腾,使得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目前处于彼此几乎无话可说的境地。规范主义的思路始终有脱离社会现实的危险,而客观主义的思路则淡忘了所有规范的方面。” 〔5 〕8 哈贝马斯在此指认的是当代西方政治和法律理论将事实性与规范性加以分离的状况,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哈贝马斯所指认的这个状况,却成为当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通病,深深制约着这个领域的学术开展。

众所周知,传统教科书体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在自然主义的意义上,根据物质本体论建构起来的,过于凸显事实性的理论维度,而将价值和规范的理论维度在很大程度上遮蔽起来。由于政治哲学追求的是应然的理想政治状态,关涉的是规范性问题。所以,在传统教科书体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结构中,政治哲学并未占有一席之地,因而也鲜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在这个方面从事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围绕“实践”“人道”等问题展开的学术大讨论,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资源的相继引入,使规范性逐渐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个重要学术生长点和开展向度,这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出场奠定了必要的基础。随着本世纪初以来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从浮出水面走向不断勃兴,规范性已经不再是束缚这个领域的问题了,因为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不管是从马克思的历史性文本来看,还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术路向来说,规范性都是应当出现在研究者视野中。不过,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只涉及规范性问题,而并不关乎事实性的研究。所以,唯有在撇清与事实性话语之关系的前提下,对马克思文本的探寻、规范性话语的挖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开辟出通往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殿堂的道路,并为当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提供有效的思想资源,打开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空间。这种观点在相当大程度上支配着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者的思维路数,他们似乎也很难从这种观点中抽脱出来去思考规范性之外的问题。现在我们就此设问:在区隔事实与规范的前提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是可能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是在马克思那里既不存在纯粹的规范性问题,也不存在纯粹的事实性问题,毋宁说在这两者之间有一个很高的关联度,甚至它们是彼此融合、相互融合在一起的。而只有在这种事实性和规范性的融通关系中,我们才有可能透彻地洞观到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思想命意与理论实质。对此,我们需要结合马克思的理论文本予以具体阐释。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 〔1 〕185显而易见,马克思将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等同起来,并且认为两者合二为一,标志着人和自然以及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马克思的这个观点直截了当地告诉我们,想要在他那里将事实与规范人为地分离开来,是根本行不通的。美国学者伊安·夏皮罗深刻认识到这个问题,于是他这样指出:“马克思避免了明示的规范性论述,而更喜欢规范性论断自己从他的‘科学理论中逐渐显现出来。” 〔6〕117现在的问题是,马克思是如何将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事实性与规范性融为一体的?这与他的政治哲学又有什么关系呢?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透彻的剖析:“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旧社会的性质是怎样的呢?可以用一个词来表述:封建主义。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例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统治者的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了普遍事务,就是说,组成为现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是人民同自己的共同体相分离的众多表现。于是,政治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 〔1 〕44 马克思认为,在中世纪这样的封建时代,由于市民社会是完全从属于政治国家的,所以它是直接具有政治性质的,而在资本主义时代,因为现代政治革命摧毁了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等市民社会的约束性因素。所以,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从而不再具有过去的那种政治性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能在政治国家的层面上理解现代国家的政治性质,政治国家虽然与市民社会发生了分野,成为两个具有比较分明界线的领域,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前者服从于后者的统治。在这个情况下,尽管政治国家是作为政治领域而存在的,但现代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 〔8 〕283-284。这充分说明,在不具有直接政治性质的领域中,市民社会恰恰蕴藏着现代国家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

在梳理马克思的学术历程时,人们往往根据马克思研究兴趣的改变而界划出“从哲学批判到政治批判再到经济批判”这个僵硬的“三段式”。根据这个“三段式”,我们只能到马克思1843年前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的政治批判中去考察他的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而一旦越出这个边界,我们似乎就远离了其政治哲学问题域,而处在其他理论问题域中了。政治批判要通过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然而,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关系的深刻透析,马克思充分认识到,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实质上并不是发生在政治国家的领域,而是发生在市民社会的领域。所以,马克思涉入市民社会的研究之后,政治批判并未在他的学术视野中消失,相反,马克思实至名归地进入了政治批判所关涉的问题域。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就是由此而建构起来的。

由于市民社会在直接的意义上指涉的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领域,故而马克思置身于市民社会问题域而开展的政治哲学研究,实际上是以经济批判的形式展现出来的。在此,经济批判成为政治批判的载体。如果法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形式表征直接的政治问题,那么对这些政治问题的考察和质询,显然只能依托政治经济学的探究才能完成。马克思告诉我们,《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与《资本论》及其手稿的的核心论题,看似是经济性的,但实则是政治性的,这才是马克思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区分开来的根本界标。所以,只有从政治哲学的视角而不是从经济哲学的视角,才能洞察到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命意,并凸显出这一研究在经济学史上的革命性突破。只有突破通常划定的“政治批判”的边界,进入到马克思资本考察的话语中来,才能探寻到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思想。由此可见,循着市民社会问题,我们不仅能够梳理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基本思想脉络,而且能够在政治经济学的领域中开拓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广阔天地。

不过,马克思从市民社会视域所看到的问题是从属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而不是从属于政治哲学的。在1846年12月28日致帕·瓦·安年科夫的信中,马克思写道:“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 〔3 〕43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则这样说道:“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 〔1 〕544從这些论述来看,马克思的确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叙事中,具体地说是在“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意义上来使用“市民社会”术语的。马克思在“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意义上来描述市民社会,其认识论来源仍在于他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关系的先在理解,正是因为马克思首先认识到政治国家的本质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所以他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时,在广义上将市民社会阐释为整个历史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使用“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这个方法的一个典范。马克思以市民社会为端点所开启的历史唯物主义话语,与他以之为端点所开启的政治哲学话语之间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的,同时也为后者提供了一个“元理论”上的佐证材料。

从上述分析可见,市民社会才是马克思政治哲学问题域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只有充分理解这个问题,才有可能实质性地开展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

总之,学术界在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时之所以不重视对上述“隐形”基础问题的考辨,原因之一在于,人们总是习惯于以一种“划界”意识来看待自己的学术领域和研究方向。笔者在先前的学术讨论中曾经指出,就马克思主义哲学而言,目前已经形成了基本理论、哲学史、中国化、国外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文化哲学等多个研究领域共存的格局,不同研究领域之间有着清晰可见的边界,每个领域中的理论工作者基本上只关注自己“地盘”上的问题,做着自己的“分内之事”,很少想到去做“破界”和“越界”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自然很难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领域之外去思考这个领域中的问题,似乎这样做就是无效和非法。在学术探索中,缩小学术半径并确立起一定的“划界”意识,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对自己所关注的问题作出精细、质性研讨。然而学术问题正如同现实事物一样,都是处在总体的局面中,因而只有在总体性思维中,才能够对其作出通透彻底的探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不仅应当将思维的触角同时伸向那些基础性理论问题,也应当同时将之伸向比这更宽的问题域,才能够富有成效地推进这个领域的学术探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6〕〔美〕伊安·夏皮罗.政治的道德基础〔M〕.姚建华,宋国友,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7〕〔英〕伯尔基.马克思主义的起源〔M〕.伍庆,王文扬,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责任编辑 苏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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