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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的多维度审视

2015-10-15刘阳尹奎杰

东疆学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公民参与协商民主对话

刘阳+尹奎杰

[摘 要]源于对民主实质再思考的协商民主,强调了实质性的民主控制,更多地涵盖了直接民主元素。协商民主重在协商而轻于讨论,其程序性内涵弥补了代议民主的不足,成为了独立于共和民主与自由民主的新型民主方式。协商民主兼有公共与多元的二维属性,“理性对话”是协商民主的先决程序,其特点是公共理性和多元化。协商民主以话语竞争为核心,有效防范了“禀赋效应”。同时,协商民主依赖于公共领域对政治系统的理性批判,对公民参与的要求远高于其它民主形式。虽然协商民主理论在沟通理性的概念层面与公民参与的实践层面都存在着不足,但无论如何,协商民主理论都为现代社会的政治民主实践提供了宝贵资源。

[关键词]协商民主;对话;理性批判;公民参与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007(2015)02-0074-08

自从贝赛特在1980年首创了“协商民主”一词之后,“协商民主”就成了人们反对宪政精英主义的依据,并“试图化解审议与民主的矛盾,将二者连接起来”。“极权主义对交流的破坏、对公民的不予信任,并使他们互相隔绝,切断意见的公开讨论,那它就要退化为一种基于暴力之上的统治”,而通过沟通理性来提倡协商性民主,恰恰为现代社会民主的纵深发展提供新的理论支持。

一、协商民主的基本意涵

第一,作为政治治理模式,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基础十分牢固。作为更多涵盖直接民主元素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源于西方社会对民主实质的再思考。它立足于民主的合法性,着重强调了实质性的民主控制。有能力的理性公民之间的公共协商所代表的“深思熟虑”,恰恰弥补了民主的弊端和不足。“人民主权”是协商民主论者阐述协商民主的基础。因为人民集体做出的判断才是权力合法性的最初起点,而人民的集体评判只能存在于根据协商理念产生和进行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中,并非是未经理性调节的大众民意之表达。

第二,在行使民主的过程中,由协商民主赋予的规范性意蕴浓厚。现代民主政治,即民主意见和民主意志的形成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代议民主赋予了民主过程规范性意涵,但由于代议民主自身存在的固有问题,其在现代社会往往陷入“投票为中心”的政治漩涡。在程序性上,尽管协商民主弱于代议民主,但其强调的程序性内涵却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瑕疵——“民主程序通过运用各种交往形式而在协商和谈判过程中被建制化,而那些交往形式则许诺所有按照该程序而得到的结果是合理的”。作为现代社会全新的民主治理方式,协商民主既可以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良性对话,又可以有效地回应多元社会认知的诸多重大问题。它强调民主政治的公共利益责任,化解不同政治话语之间的矛盾,对参与者的不同政治意愿无歧视地予以甄别,并且“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

第三,协商民主概念的重心在协商而非讨论。协商民主的核心概念即公共协商,所有的理论都是在此基础上展开阐释和论证的。公共协商是理解和探讨协商民主的起点,其内含在于聚集公众进行对话、商谈和讨论,代表着“深思熟虑”,过程是公民参与,要求审慎而细谨的态度,目标是做出决策。在协商过程中,对公民的参与形式并不限定;在达成的结果上,做出的决策在当下的约束力是广泛的,但却是开放的,时刻对未来的挑战予以回应。

第四,协商民主是共和民主同自由民主的有机组合,并成为存在于共和民主、自由民主的第三种民主方式。长期以来,理论背景极为复杂的代议制民主,对人民主权和宪政体制做出的诠释是主体中心主义的进路。而协商民主完全摒弃了代议制的主体中心主义,它在对人民主权与宪政体制做出主体性诠释的同时,与非中心化的社会图景紧密联系,从而完全代替了以往基于主体性哲学框架而做出的理解,主体之间通过植根于言语行为规则上的语言媒介进行沟通、交往。这个民主概念的背景并不要求以国家为中心,也不要求将其想象成一个目的取向之宏观主体的社会整体。“它也并不把这个整体设想为一个根据市场模式无意识地调节权力平衡和利益平衡的宪法规范体系。”因而,相对于其它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在更高层次上关注了交往过程的主体性,更侧重于基于民主程序或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网络而产生的过程。

第五,协商民主的政治选择具有多元化的倾向。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民主就意味着选择,而选择必须是多元的。然而,备受推崇的选举民主历经数百年的辉煌后,其自身携带的公共性逐渐消失,在扼杀政治多元化所要求的萌芽之时,也将现代政治选择逼入了一条日益狭隘的路径。由于自由民主本身就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弱点,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自身的弊端成为了自由民主无法逾越的障碍。自由民主发展出来的选举制度,让民众的民主时间仅仅局限于选举投票的时刻,国家政治蜕化为少数人之间的博弈游戏。无论选举制度开放和自由的程度如何高,最终还是会让政体带上“贵族”、“寡头”的色彩。

协商民主的政治模式兼有公共与多元的二维属性,其表现形式的载体便是“理性对话”。“理性对话”是协商民主的先决程序,其特质便是公共理性和多元化。由于其特质的公共性,每个人才能够向他人清晰阐明自己的立场,陈述支持或反对某项政策的根据或理由,在这样的理性语言交流环境中,政治在广阔的空间内通过商谈的模式得以实现,而政治进程也能够对自己的合理性结果进行预测。由于其特质的多元性,通过理性对话的范式,各种各样甚至相互抵牾的公共决策才得以谋求正当性基础。但是,“只有当我们考虑到语言交往形式的多样性,协商政治才可能获得同经验的联系。也就是说,语言交往中,达成共同意志的途径,不仅是伦理的相互理解和取得一致,而且也通过利益均衡和妥协,通过为了目的而使用理性的手段进行选择,通过道德性的论证,通过检查法律的合法性等途径,协商政治概念才能获得与经验相联系。”多元化让协商民主提高了公共参与度,扩大了政治选择的边界。当协商民主的政治选择从以往的精英转移到普通大众时,多元化的民众偏好也就成为了能够驾驭公共选择的路径依赖,为逐渐演进为精英政治的自由民主导入了“内生变量”。

二、协商民主决策模式的理性色彩

政治决策只有得到公民同意,才拥有了合法性的基础,才能避免决策的合法性危机出现。现代社会的多元化趋势愈加明显,可以说,差异是普遍的,而共识却是个例。在政治生活中,任何利益相关者都在努力发出自己的声音,并对相关决策表示支持或反对,而做出支持或反对的依据或理由就是政治哲学概念中的“偏好”。这些偏好足以左右政策的出台、贯彻和修改。因而,任何政策要取得合法性基础都不得不关注利益人的偏好。协商民主的公共协商模式,关注民众偏好的取向,强调公民做出选择时的深思熟虑。民众的偏好是变化的,并受到表达偏好时所处的政治环境、当下的文化背景、现存的法律秩序甚至时间和地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协商民主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自身偏好且能在协商过程中自由表达出个人偏好的行为者,并在平等协商、讨论中,根据具体环境的约束和协商对方的偏好而修正自己的偏好,从而为理性立法奠定合法性基础。此外,协商民主可以有效防范“禀赋效应”。协商民主对偏好的转变意义就在于“协商”:协商拒绝了强制、操控、欺骗,它是面对面的平等交流形式。在协商讨论中,处于平等地位的参与者们是为了达到交流目的赞成相关的程序规范,而不是为了追求策略目标。“参与者倾听、响应并接纳他人的观点,他们忠于交流理性与公正价值”。因而,这样的对话交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有限理性的影响,让每个参与者都能通过商谈、讨论而取得最佳的偏好选择。

协商民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需要依靠辩论的程序来确保,这与聚合式民主方式显然不同。政治过程不仅与政治理念不同,也与政治制度相异,判断政治过程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关键要看政治过程是否有序,即“正义永远不能与道义分开”。协商民主的正义性就在于它的程序性。在协商之后,人们有很大概率会察觉,准确地表达每个参与者所拥有的偏好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这比遵循多数决来计算选票要艰难得多。所以,协商程序允许人们表达各自不同的偏好,给予每个个体均等的机会进行自由和公开的对话,并申述自己的理由,质询他人的意见。经过面对面的对话,所有参与者都会对竞争性观点进行认真回应,做出深思熟虑的判断,从而解决公共问题。在这种依靠说服而排斥强制的良性互动中,社会政治过程的参与者们随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其他人的观点,来对自己表达的偏好进行修正,最终让各种偏好间的分歧逐渐减少,让商谈各方最终达成共识。

协商民主的形式以话语竞争为核心,以参与者不受限制地参加对话作为前提,同时参与者是广泛的、多元的、有能力的和理性的。话语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假设及能力,通过这些公认的假设和能力,坚持话语的信徒们才可以把零散的、破碎的感知信息整合成有机整体。话语兼有社会与个人的双重属性,话语通过协调其主张的个人行为发生者,成为秩序的源泉。“话语与制度是相互交织的;如果正式的规则构成了制度的硬件,那么,话语则构成了制度的软件”。话语给众多参与者以概念上的会谈空间,为相互之间的交往、行动提供一整套无歧义的构想。而这些公认的构想在界定此话语后,此话语才得以与大量的其他话语以相互争论的形式存在。

“对话是一种特定的联合性活动,有着协商必须的独特特征”,“对话”形式恰恰赋予了协商民主“看得见的生命”。因而,公共协商是主体间带有特定目标的理性对话与沟通,对话过程也就自然地构成了参与者相互之间的理性交换过程。对话的目的并不要求必须形成理由充分的见解,而是要形成对普遍公众有担当的观点,而且通过对话形式形成的主张,其范围一定是广泛的,其论证一定是充分而严密的。由于理性对话前提的存在,参与者之间的理性交换才得以掌控整个对话过程,理性对话才得以构成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理性对话尤其强调每位参与者能够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同时保证每个观点都能得到他人的尊重。通过这种进路,理性对话对参与者的益处是切实而众多的,诸如“建设性的交流,摒弃陈词滥调,诚实地传递思想,注意倾听并理解他人”。协商政治模式之所以应当肯定,是因为它在现有的政治框架内提供了和平吸取各种不同观念的完整机制,也是在多元文化共存的社会中寻求道德一致的最好途径。对于一项众说纷纭的公共政策而无法达成道义上的一致时,最好的方式就是“同其他公民协商,可能时就寻求道德一致,可一旦不可能时,就维持互相尊重”。

协商民主贵在其本性的“协商”品质,这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而且,协商民主的协商过程,其政治合法性并不仅仅在于其达成的共识是基于多数人意愿的结果,更重要的是,这种政治合法性是平等参与者的集体理性反思,而这种理性反思是在尊重全部公民道德基础上的决策过程中最终形成的。因此,在公共决策日益被精英阶层和政客的自治理性支配时,协商民主通过“协商”的方式让其回归公共理性,而且在利益交锋时潜移默化地培养了参与者对公共决策的反省能力,强化了参与者对政治过程的反思意识。

三、特殊的路径依赖

政治学的通说认为,对国家制度的批判往往并非来自国家本身,而是来自国家之外,同时,这种来自国家之外的批判,比自己国家的批判更彻底、更客观。代议制民主通过司法审查等自身的批判系统来维系整个体制的运转,但并不总是如制度设计者预想的那么有效。而协商民主除了要使用代议民主的自身批判系统,还兼顾了来自公民社会的批判。相对于代议民主遵循设定游戏规则而进行的“在场的政治”,协商民主更重视“观念的政治”,尊重公民阶层的批判,不断培养谦逊倾听的政治品格,最终形成良好的反馈机制,这就在极大程度上克服了代议民主“致命的自负”。所以协商民主直接要求国家的性格转变,从而避免使其沦落为哗众取宠的政治作秀。

首先,协商民主政治合法性的建立方式是经过平等协商来取得一致。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公共意志,民意自然就成为了民主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建立在人们同意之上的权威是唯一的真正权威。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其建立权威的主要表现就是让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公共政治,并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来决策公共事务。“合法性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这种建立在认同、价值观及同一性基础上的认可,具有着广泛的社会认同及深厚的社会价值观背景。公共理性基础是政治合法性的源泉,政治合法性来自于民众的认同、信仰和广泛参与。在被广泛认可的制度机制支撑下,国家通过掌握的资源对社会进行控制,社会也通过利用自己的各种资源对国家做出回应,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如此,国家权力合法性就会被转换成统治秩序的合法化。

协商民主可以同时保证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的合法性,最大限度地反映出参与者的意志,从而取得稳固的政治合法性。协商民主达成的决策是通过理性的商谈、讨论产生的,其政治合法性来源于政策制定所遵循的程序,经过商谈、讨论的对话程序让原本意见大相径庭的各方达成共识,而并非是来自于个人意志。如此,公共协商的结果就具备了两个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其一是广泛民众利益和需求的考量;其二是利用公共理性指导协商的事实。

代议民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其弊端已经显露。代议民主建构决策合法性的方式是简单的多数决,由于程序设置本身忽视了民众的“能力平等”,最终让自由民主陷入“人民疏离”的泥淖而无法自拔。更可怕的问题是,由于自由民主具有成王败寇的色彩,舍弃少数人的权利而形成的民主,这在欠缺有效的科学机制来化解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之间矛盾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势必出现恒定的多数与永远的少数,于是托克维尔所预言的多数人暴政终究不能避免。协商民主在继承代议民主优势的同时,以商谈方式的民主形式来弥补代议民主的不足。协商民主强调形成决策前后的平等协商,给公共决策提供广阔的意见表达平台,使平等话语的表达代替了权力的较量与金钱的竞争。历史上的政治事件已经证明,代议制所依据的多数决根基并不牢固,因为民众“并不能因为人数的优势而获得智力上的优势”,这种缺陷在“多数人暴政”下一击便溃。而协商民主所拥有的“协商”品格,将各种不同甚至对立的意见经过平等商谈的程序化解为理性而多元的共识。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多数意志对少数意愿的直接或间接强制,从而使合理的公共决策真正从政治参与者的理性共识中产生。同时,协商民主的“平等”特性,使自由民主走出了权力与资源的阴霾,让民主恢复到最原初意义上的平民本色,使公共决策的全部过程脱离了金钱与权力的桎梏。

其次,公共领域的理性批判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元素。“私人领域、公共领域、支援型社团和社会运动是公民社会的主要构成要素,个体性、多元性、公共性、参与性以及法治原则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规范体系”。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二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独立于公共权力之外的市民社会。私人领域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狭义市民社会,而公共领域则是两大组织——非经济组织与非国家组织的聚合。公共领域原则上是向所有人都开放的公共生活空间。在政治国家和公民个体二者之间,以各种组织为表现形式的独立社会主体,通过在场或不在场的理性商谈就普遍利益问题达成一致,公共理性也因之形成,从而对关涉国家和公民权利的各种政治行为进行民主节制。这种公共领域应该具有实体性、理念性和价值性的三维属性。公共领域的理念性在于其是公共理性的精神起点,也是社会价值观念的核心要素。而公共领域的实体维度则不仅是形成公共理性的社会基础,也是公众认同和参与制度支撑与实现的途径。

从公共领域的功能来看,公共领域可以反映社会问题,并可以对政治系统进行监督和批判。由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间有着密切的纽带关系,公共领域也就具有了反映社会问题的信号功用。这种纽带关系基于公民个人的双重身份而产生,公民进入公共领域后,便同时拥有了公共领域成员和社会成员的双重身份,并凭借“生存论语言”将他们的社会生活体验带入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因此获得了对“人们在生活史中感受其共鸣的那些社会问题”的掌握,最终对这些问题达成共识,实现社会问题的信号功能。同时,公共领域还要把问题压力不断放大,最终使之上升为讨论议题,造出足够引起关注的声势,使得议会组织聚焦这些问题并采取行动。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信号功能在数十年中有过绝好的例证,即诸多重大议题的决策过程:“日益加剧的核军备竞赛;和平利用核能或其他大规模技术项目和像基因研究这样的科学实验所包含的风险;负担过重的自然环境中的生态风险……这些问题几乎没有一个首先是由国家机构、大型组织或社会功能系统的代表者所提出来的。”恰恰相反,这些重大议题都是由公共领域最先发起,然后通过大众传媒的力量逐渐扩大这些问题的信号,让议题呈现在众多公众面前并引起广泛关注,最终引起政治系统的重视而得以解决。

公共领域的价值在于通过公共舆论对政治权力进行监督和批判,批判性也因此构成了公共领域的精髓。公共领域靠自身来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有限的,但其功能并不在于直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而在于对政治系统的批判和监督,敦促政治系统公正合理地解决来自于公共领域信号的各种议题。公共领域反映理性个体之间的交往过程,是带有批判性色彩的交往空间。参与者通过商谈、探讨,对关涉权益的各种公共事务做出不受公共权力影响的独立理性判断,并实现批判的目的。这种独立的理性判断即是公共舆论,而只有高质量的公共舆论才能充分发挥对民主政治系统进行批判的作用。要形成“高质量”而有效的公共舆论,一方面要求公共舆论必须是对与公众有关并使之具有普遍兴趣的议题的提议,否则公共舆论便会失去公众的支持而不复存在;另一方面,交往实践的规则基础必须是自由和平等原则。对于公共意见的形成来说,交往实践的规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只有在自由、平等交往前提下形成的公共舆论,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反映出最广泛的民众意见,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它对政治系统的批判功能。

由此可以看出,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培育了参与者主体,也养成了参与者平等商谈的技能。即:协商民主所依赖的一切社会、文化要素,都要根植于公民社会才能产生: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公民,在公民社会中才能得以存在;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能力,在公民社会的广阔空间中才能得以养成;在公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公民参与各种政治活动的权利才会被充分尊重。

再次,协商民主对公民参与的依赖程度远高于其它民主形式。公民参与的水平包括广度和深度,“广度是指从事某种公民参与活动的人的比例,即有多少人参与政治、又有多少人置身于政治之外;深度是指该种参与活动影响政治系统的程度和持续性,以及它对政治系统的重要性”。显然,协商民主的公民参与比其它民主形式具有更高的广度和深度。协商民主的参与既是具体的,也是现实的,它要求公民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承担特定的责任。其一,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要为自己的观点提供理由,并面对所有其他参与者,每个协商参与者都有义务提供说服其他参与者的理由,部分成员不重要的假设在协商民主中是不存在的。通过给出理由,协商寻求到“说服所有参与者承诺根据协商结果行动的理由”。但这并不是要求对话者的所有观念与参与者的观点必须一致。其二,一部分参与者要对其他参与者的观点和理由做出回应。商谈、对话中讨价还价的权利并不那么重要,真正重要的是“更好观点”的力量,参与者为自己的观点给出理由并希冀是“更好观点”的理由而非其它因素裁夺个人提议的结果。这些责任保证了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始终贯彻着平等原则。如果参与者不负有这种回应其他参与人给出的理由的责任,那么这个决策的过程就会受到决策结果的妨碍,某些有吸引力的交易就会达成,这就牺牲了在协商过程中欠缺讨价还价能力的人的权利。而即使在弱者没有赋予自己的理由以权威的情况下,这些责任仍然保证了弱者的意见受到充分重视。其三,在商谈过程中,参与者需要根据他人的理由来修正自己的观点,最终达成共识。值得注意的是,共同接受建议并不意味着参与者实现了使所有人都满意的一致,所有人都满意的一致是不可行的要求,最重要的是“程序本身的公正赋予结果以规范性力量”。

四、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探讨与反思

现代社会愈来愈复杂和多元化,妄图凭借协商民主的方法来化解掉一切社会问题的努力,最终只能是徒劳的。协商民主仅仅是作为整个政治大系统中的一个局部存在,因而无论是在理论建构上还是在现实实践中,它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局限。

(一)对协商民主若干概念的批评

其一,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哲学与社会契约论并无二致,是主体哲学和契约哲学的结合。这套理论在摧毁契约哲学中个人原子性的同时,树立了主体概念,但这个主体概念虽然极其重要却不明确。“主体之间对话达到相互理解的理论框架使得原有主客体二分的框架更加复杂并带有更多的理论问题。”主体之间的沟通自然要由客体实现,所以协商理论并不能回避客观世界。但是,在协商民主理论框架中没有以客体为核心的理性的存在空间,因而协商理论所阐释的理性观念,无法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得到充分和广泛地应用。

其二,沟通理性的概念也存在着问题。协商民主理论把“理性”理解为人际交往中达至共识的过程,这就扩大了“理性”概念的原初意义。由于这套理论并没有很清楚地对纯粹理性和实践交往中的理性加以区分,导致沟通理性最后演变为一个不确定的、开放性的过程。但沟通理性恰恰强烈依赖归纳、演绎等人类最基本的理性方式。

而且在实践中,沟通理性仍然具有无法破解的困境。如果出现只有少数人遵守沟通规则,而大多数人违反规则的情况,少数人当然可以对他们进行说服,但大部分人依然我行我素对规则视若无睹,那么此时沟通理性就会处于极为不利的被动状态。动用强制力会违背协商理论的原旨,而依靠说服却无济于事。此时,协商沟通规则要求的所有条件都不具备,沟通规则自然就会被束之高阁。在平等商谈中,如何保证所有的协商参与者都遵循理性对话的规则,是协商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参与者如何对商谈中各种纷纭复杂的意见达成共识,也是一个现实难题。哈贝马斯试图设计一个推崇理性、平等商谈、拒绝暴力的理想对话范式来解决,但福柯早巳指出:所有的规则、程序在现实社会中都无法脱离各种具体环境,并因此会受到权力的操控。在上述情况出现的时候,如果统治者使用工具理性,甚至沟通理性来进行处理,那么将对协商民主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二)协商民主存在着议论条件不平等的情况

如果协商民主转化为政治现实,那么“个别公民的议论能力或有理由地自我表述的能力,将犹如所谓知识经济时代里的知识一般,会极大地影响个别公民的生活展望”。协商民主理论的倡导者之一,著名学者波曼就曾坦承,在商议式民主体制下,参与议论的个别公民“显然必须具备与认知和沟通有关的高度发展的能力与技巧”,那么这必将导致特定的少数人在这方面拥有更有利的条件和优势。事实正是如此,政治学和史学的研究者们早已论证过,古雅典民主缺乏演讲辩论能力的公民,其处境恰如战场上任人宰割的平民,因此如何避免协商民主体制下的弱势公民陷入这种被动情境,是必须引起重视的课题。而且,古典自由主义学派早已指出,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不平等往往会导致议论条件的不平等,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低下者在资讯上的获利也相形见绌,而其本身又劳顿于生计,能否得暇去参与议论,这还很难说。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公民大会多选在清晨召开,到中午散会。此中缘由,除了人们在上午大都头脑清晰更趋于理性表达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让贫寒的公民得以在午后劳作。雅典在国库充盈富足的时候,还对出席讨论的公民发派出席费。凡此种种,说明古人都早已警觉到社会经济问题绝不容忽视。而协商民主对参与者议论条件的不平等显然重视不够。如果部分公民由于欠缺议论能力以致不能在参与协商过程中有效地表达观点,那么就会陷入处处被他人决定的“政治贫困”的境地,只能接受强力议论者的商谈后果。显然,协商民主所要求的政治平等,要远远高于当下的民主体制,而要达成更充分的政治平等,却又必须以社会经济条件改善为基础。所以要真正让协商民主得到实现,所波及范围之广、要求配套条件之高,都将是现实的难题。

(三)协商民主对公民参与存在着局限

协商民主理论对公民参与的理性强调过多,而忽略了参与人的情感因素。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参与者并非断绝七情六欲的圣人,他们与普通人并无二致,参与者的个人情感因素总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公民的理性选择并不是在排除情感影响的前提下而做出的。而且,对于现代社会的诸多政治问题,公共理性都无法做出有针对性的有效回答。“由于公共理性需要在既定情况中给出一种合理的答案,假如我们只从公共理性出发的话,就不能要求它提供任何既定的广泛性原则会提供的答案。尽管如此,公共理性的答案本身又在什么意义上必须是合理的呢?”因此,用公共理性压制私人理性,用高度理想化的理性理念排斥人类发自本身情感的思考,这种对人类基本利益需求的压制本身就形成了强制。

其次,公民个体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财富与权力的影响。协商民主理论强调理性对话、平等商谈,尽管这在达至共识、形成决策的协商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这并不能完全消除财富与权力的现实影响。现代社会的政治,本质上仍然是利益关系,而协商民主本身就是为调解利益冲突而创立的,所以协商民主并不能挣脱利益的束缚,不受到权力、财富和教育程度对决策的影响。对那些因财富、权力或教育程度的缺乏而被排除在民主协商之外的公民,协商民主理论并没有做出一套有效的制度设计以进行救济。

况且,现代政体中普遍存在的派阀政治,不仅提高了决策的复杂程度,降低了立法和行政效率,而且极易导致集团利益与政体利益的冲突,造成出台的各项政策短期化、功利化的后果,有学者甚至将以选举为主要形式的代议制的竞争性民主称之为“否决政治”。制度化对于民主具有特殊意义,“在没有任何冲突的情况下,政治体制是不必要的。而在毫无社会和谐可言的状况下,建立政治体制也是不可能的”可见,在各种利益纠葛与复杂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协商民主的实施绝非易事。

五、结语

协商民主理论对现实社会有着深远的意义。长期以来,中国权威主义的文化常常缺乏理性的商讨,缺乏对他人的包容,不能从他人角度出发思考问题。一旦有了分歧,往往诉诸于权威、强权来统一观念。在这样的背景下,协商民主理论中,重视程序的理性沟通原则和方法将是建构公共领域和民主理性文化的重要资源。完美的体制是不能奢求的,在现有的条件下,我们只能努力建构缺陷相对较少的制度。协商民主理论是在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也是对两种主义的批判、完善和超越。尽管协商民主理论对民主的某些决断有着过于理想化的憧憬,某些理论预设还缺乏实践的检验,但其作为具有强大理论背景支撑的全新民主理念,在未来的发展中,终将达至沟通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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