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简评
——以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为视角
2015-10-11陶震
陶震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简评
——以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为视角
陶震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目的是想以此保证被告的对质权,进而提升鉴定人的出庭率,推进庭审实质化。但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鉴定人的出庭率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并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因此,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能够有所裨益。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鉴定人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是首次将专家辅助人引入刑事诉讼程序,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认定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正是因为这一点,实践中专家辅助人不知道自身行驶权利的边界,更不清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所以,专家辅助人时常处于不知所措的境地。再者,由于专家辅助人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不明确,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不当行为的约束尺度掌握不好。由此可见,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导致专家辅助人在刑事审判中收效欠佳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专家辅助人的资质标准不明确。新《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资质标准,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也正是由于资质标准不清晰,导致了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参差不齐,到底究竟什么样的专家才是符合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可以上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存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当然,也可能导致不符合相关资质的人进入诉讼,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甚至是浪费司法诉讼资源。其次,是采纳申请方认为的标准,还是采纳法官认定的标准,这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二、完善建议
(一)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要求。应当是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相关经验、知识或是技能,或者是在行业领域具有相当的从业资历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能够具备同鉴定人进行质证的资质。
(二)规范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专家辅助人在刑事审判中属于诉讼参与人,应当和鉴定人并行。再者,由于
专家辅助人是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因此,要想让专家辅助人真正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明确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比如,应赋予对相关技术资料的知悉权、对鉴定意见中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的说明权、对鉴定人的质询权、获得报酬权利等。应承担的义务:诚实认真的提供专业意见、保守相关秘密、不得泄露隐私、依法参与诉讼,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等。
[1]裴小梅:《论专家辅助人的性格—中立性抑或倾向性?》,《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7期。
[2]汪建成:《专家证人制度研究》,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邵劭:《论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以专家证人制度与鉴定制度的交叉共存为视角》,《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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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64X(2015)11-007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