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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5-10-09王中旗

中州学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从严治党

【党建热点】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王 中 旗

摘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针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过程中党委担当不力、责任清单不清、考评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必须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项基本要求为引领,以强化党委的责任担当意识为前提,以建立党委主体责任制度体系为保障,正确认识党委主体责任的科学内涵,深入分析党委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理清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担当意识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5-06-28

作者简介:王中旗,男,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生(武汉43007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①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主体责任的新思想,关键是“三个搞清”:一是搞清党委主体责任的科学内涵;二是搞清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搞清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对策和路径。这对于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建理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党委主体责任的主要内涵

党委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政治责任。这是作为执政主体的各级党委分内应该尽到的责任。各级党委作为执政主体,是“党要管党”的管理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政治责任。如果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认真履行责任,在政治上就是失职、不合格,就要受到应有的处罚。

其二,法定责任。这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委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并于2015年6月11日起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②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既是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根本要求。

其三,首要责任。这是因为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是首要的责任承担者。虽然党委、纪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都有责任,但是,相比之下,党委要负的是首要责任,其他权力主体要负的是次要责任。

其四,直接责任。即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亲自抓、直接抓。党委的主体责任不仅仅是要求党委书记“独善其身”,而且规定如果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了问题,党委领导集体和党委书记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并不是只有党委这一个责任主体,而是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主要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领导班子中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等。

二、党委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担当不力

一是缺乏担当的精神。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一些党委领导干部缺乏责任心,胆小怕事,一旦出了问题,要么把责任推给上级,要么把责任推给下级。面对失误,不敢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不敢坚决斗争;遇到问题,不敢理直气壮往前冲。一些党委和领导干部,不能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去认识党委主体责任的政治地位和战略意义,缺乏履行主体责任的自信心、自觉性、主动性。二是缺乏担当的能力。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一些党委和领导干部缺乏担当能力的典型表现就是,担当不到位、能力平庸,遇到问题没有解决的办法。在从严治党的实践中,一些干部没有真本领,缺乏真功夫,一遇到问题思路就乱,一处理问题就“砸锅”。特别是在廉政风险防控方面缺乏科学的思路和严格的措施,致使党委主体责任的履行大打折扣。三是缺乏积极担当的行动。一些党委领导干部,“老好人”思想突出,面对歪风邪气不敢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对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对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敢批评、不敢负责、不愿负责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党委领导干部甚至已经明明发现或隐约感觉到一些干部身上存在着不廉洁的现象,正是因为怕得罪人,不敢及时地提醒、及时地发出警告,甚至眼巴巴地看着一些干部一步步地滑向腐败犯罪的深渊。

2.一些党委的主体责任清单不清

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是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党委、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分管领导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对这些责任必须进行科学地分解,制定清晰的责任清单。目前,在党委主体责任的分解方面,还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责任分解存在照抄照搬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有些党委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关规定时,存在着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等现象,没有很好地结合本系统、本部门的工作实际。二是对“三个方面”的责任分解不清。主要表现为党委领导集体的责任、主要领导的责任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界限不清晰。由于对什么情况下应该由领导集体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由主要领导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由分管领导承担责任等,都没有很好地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科学划分,导致在出现问题时因缺乏科学的依据无法进行准确的责任追究。

3.一些党委的主体责任考评机制不健全

目前,党委主体责任考评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核主体单一。许多单位在对党委主体责任进行考核时,基本上是以上级党委的考核为主,缺乏“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广泛的社会评价办法,这种考核办法不能形成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有效的工作压力。二是考核内容上缺乏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考核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是否履行了主体责任,关键是要根据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实际,突出考核的重点环节。如对机关事业单位,应重点考核选人用人制度是否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是否到位;对一些窗口单位,应重点考核为群众服务的制度是否完善;在行政执法部门,应重点考核维护群众利益方面是否有完备的措施。但是,在实践中,在对党委的主体责任进行考评时,存在考评指标针对性不强、重点不突出、标准不具体等问题。三是考核方式重形式、轻内容。许多地方在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进行考核时,主要采取的是听汇报、看材料的方式,缺乏对考核对象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评判,对常用的“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述职述廉”等诸多工作环节采取走过场的形式。这样的考核形式,无法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四是考核结果运用上没有真正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提拔任用、责任追究挂钩。一些部门虽然发生了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出现了损害群众利益等不正之风等问题,但是,考核结果并没有真正与干部的提拔任用联系起来,这些单位或部门的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职务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4.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力的党委责任追究不到位

在实践中,对没有履行好主体责任的党委进行责任追究时,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责任追究不严肃。上级纪检部门对于落实责任制不力的党委领导干部,在进行责任追究时不愿动真格,而是以批评教育为主,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问责的时候,有的采取“避上就下”“避重就轻”等办法;有的只是泛泛而谈,只见事不见人;有的采取以追究党委集体责任的方式掩盖对主要领导个人责任的追究;有的以约谈训诫的方式代替通报批评处理。这些责任追究的方式很难起到警示的作用。二是责任追究缺乏科学的量化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8年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党委主体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和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等党纪处分方式。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追究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量化,这就使执纪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不能保证责任追究的公正性。三是责任追究不能严格区分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和党委领导集体的责任。追究党委主体责任,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些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了问题后,往往只注重追究党委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忽略了对党委领导集体的责任追究,使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三、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路径选择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项基本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对党委主体责任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委主体责任提出的五项基本要求,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着力点,要放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权力监督制约制度方面,以此推进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

2.强化党委的责任担当意识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核心就是党委“一把手”的自觉担当。党委要担当起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就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敢抓敢管,敢于动真格,遇到问题不逃避、不推诿,对错误思想、不正之风敢于不留情面地开展批评和斗争,毫不放松地抓好干部教育和监管,该提醒的及时提醒、该纠正的及时纠正、该“亮剑”的及时“亮剑”,多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在关键时刻猛击一掌,把腐败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酿成大案件。把好选人用人关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在干部选拔工作中,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发扬勇于担当的精神,既要注重选拔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同时还要敢于整治“慢作为”的干部,淘汰“不作为”的干部,处分“乱作为”的干部。打铁先要自身硬。作为一名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必须热爱党务工作、精通党务工作。对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须有清晰的思路、有正确的对策措施,决不能出现“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担当、拍大腿后悔”的现象。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真抓真管真担当,把抓党建作为第一政绩,时时刻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主动担当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及主要领导干部,在落实主体责任中,不仅要有“想抓”的意识,要有“善抓”的本领,更要有“精抓”的智慧。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责任清单要制定精细、准确,保证责任清单层层落到实处,不留空白。

3.建立和完善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制度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必须要进一步细化主体责任内容,让党委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搞清楚哪些是党委应负的集体责任、哪些是党委书记要负的第一责任、哪些是分管领导要承担的领导责任。让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上深刻地认识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仅仅是党委“一把手”的事情,党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都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角”。党委主体责任的责任清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委的集体责任。具体包括组织领导责任,即党委应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制定廉政工作计划和目标要求;思想教育责任,即党委应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党委对权力监督制约的责任,即党委要着力健全本系统、本部门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群众利益的责任,即党委应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支持和保障纪检监督机关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的责任,即党委对纪检机关查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案件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检查落实的责任,即党委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结合考核结果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二是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具体包括领导责任,即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四个亲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推动工作落实的责任,即党委书记要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同级纪委和下级党委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宣传教育责任,即党委书记应通过主持中心组学习、主讲廉政党课等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廉政教育;党委书记对下级党委的监管责任,即党委书记通过巡视、约谈和廉政点评等形式,督促下级党委领导班子履行好主体责任;做表率的责任,即党委书记应带头接受群众监督、带头公开个人事项,做廉洁从政的表率。三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具体包括部署和检查的责任,即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责任,即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风险防控;教育提醒的责任,即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廉洁从政教育,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早提醒、及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监管的责任,即分管领导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4.建立和完善党委“主体责任”考评制度

在考核内容设计方面,要根据以上所述的党委集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责任等责任清单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要结合本系统、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在考核方式创新方面,由于党委主体责任的传统考核办法大多都采取召开述责述廉大会、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综合评定、反馈考核情况等步骤,不能对党委履行责任形成强大的压力。因此,需要结合现实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一是实行本单位自查自评的考核方式。在进行主体责任考核时,应改变过去由上级领导听汇报的考核方式,由上级领导部门提出相关要求,先由本单位主动自查,如果对存在的问题自己该发现却没有发现,则由党委主要领导、分管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一起承担责任。这种考核方式的优点就在于,给单位领导一个主动发现问题、改正错误、完善制度的机会。二是实行以问题为导向的考核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围绕问题查责任。纪委可以采取发送问询函、召开专题座谈会、向市民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市民对辖区内党政机关在严格党纪党规、重大项目保廉、选人用人、工程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意见和建议,形成问题汇总表。在考核时,检查组把这些问题作为重点领域进行考核。这种考核方式的优点就是,更容易发现和掌握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三是建立党委主体责任专项巡视制度。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拓展巡视监督内容,加强对“两责任、一纪律”的专项巡查,即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和执行组织纪律情况的检查。中共中央巡视组在2014年的第二轮巡视中,重点对各地党委履行主体责任问题进行了巡视,从巡视反馈的情况看,“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成为被巡视对象存在的“常见病”。今后,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巡视将成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此外,还应适当扩大干部考核的参与主体。除了上级党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考核主体外,为了进一步激发党委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履行责任制的动力,还应扩大评价主体,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把群众对当地党风廉政建设的评价作为主要参考指标。江西省、四川省都从2014年开始引入社会评价机制,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民意调查,通过网络平台收集群众的评价和建议,最后由纪委对年度群众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对年度群众评价总分排名靠后的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这种办法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压力的层层传导,倒逼各地党委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广州、东莞等地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特邀监察员、政风行风督察员和评议团成员,以及廉洁城市建设人民观察员等参与“三述”(述责、述廉、述德)活动评议,强化社会监督。以上这些地方在扩大党委主体责任评价主体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值得学习借鉴。

5.建立和完善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③要激发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必须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中共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的第四章“责任追究”一节中,列举了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七种情形,并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从轻、从重处分的几种情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要保障这些规定得到有力地贯彻落实,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度。“一案双查”制度,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或部门,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党委领导的责任;既追查党委的主体责任,又追查纪委的监督责任。2014年,对湖南衡阳贿选案的处理,就是“一案双查”的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件中,既追究了一批受贿者的责任,又追究了贿选案中主要责任人童名谦的责任。虽然没有发现童名谦贪污受贿的行为,但是,由于在他职责管辖的范围内发生了重大的贿选腐败案件,最后,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根据中纪委的安排和部署,2015年要突出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追究。2015年上半年,各省都集中问责了一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委领导集体和领导干部。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消息称:福建省上半年对189名党员干部实施“一案双查”,湖北省、湖南省分别问责了340名、252名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领导干部,河南省217名党政干部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处分。二是约谈提醒制度。约谈制度包括一般性约谈、警示性约谈、诫勉性约谈。约谈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已经被各级纪委广泛使用,正在成为发挥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方法。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委或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的追究责任,不是非要等到事情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才去追究相关责任人,而应该立足于抓早抓小。由上级党委或纪委领导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情节较轻的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诫勉谈话或警示性约谈,也是一种责任追究的方式。通过对履行党委主体责任措施不到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可能出现问题的部门的党委及主要领导干部的约谈和提醒,从而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三是公开通报曝光制度。各级纪委应该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及时公开通报,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有权必有责、失职要问责”的强烈信号。2015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首次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了专门通报。2015年以来,各省市的纪检部门都相继通报了多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各级纪委应把这种公开通报形式作为一种制度推广开来。

注释

①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6页。②《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人民日报》2015年6月17日。③《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395页。

责任编辑:浩淼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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