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拷问美国三权分立原则的效力

2015-10-08吕建高

北方法学 2015年5期

吕建高

摘要: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基于事实和法律命令撤销永久植物人特里·夏沃的维生程序,但州立法机构却制定《特里法》授权州长对法院的终局判决发布暂缓执行令,这不仅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对司法权的联合侵犯,违反了州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而且是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公然漠视,偏离了美国宪政民主和法治精神,因此,美国三权分立原则的效力在实践中值得怀疑,它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理想追求,而非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三权分立《特里法》拒绝治疗权

中图分类号:DF0(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5-0039-10

一、导言:问题的提出

特里·夏沃(Terri Schiavo)是佛罗里达州居民,1990年,她由于钾元素失衡导致心脏骤停,在几分钟内因大脑缺氧遭受严重的脑损伤,从此再也没有恢复意识,多年来一直处于不可逆的植物人状态。尽管特里能够自己呼吸,发出声音,并有不自觉的肌肉收缩,但大脑的绝大部分严重恶化,并被脊髓液取代。如果没有人工管进食,她就不可能活下来。同时,如果不出现危及生命的状况(如严重感染),她也会一直处在这种状态中。

在特里病后,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丈夫迈克·夏沃(Michael Schiavo)为她积极寻求治疗,他甚至将特里带到加利福尼亚进行实验疗法。他还持续努力保证特里获得可能最好的家庭护理,期望她能恢复意识。然而,到1994年,迈克对特里能否恢复的看法发生了改变。当医生告诉他,如果感染时最好拒绝对特里实施治疗,迈克试图接受医生的建议,但遭到特里父母辛德勒夫妇的反对。随后,辛德勒夫妇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迈克的监护权,其中包括迈克对特里的虐待指控,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1998年5月,也就是特里心脏骤停的8年后,迈克向佛罗里达州监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对特里的生命延长程序。①辛德勒夫妇坚决反对。在长达一周的初审中,迈克和辛德勒夫妇各自提供相应证据,其中包括医疗专家的证词,监护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有“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特里处于永久植物人状态,而且,基于相关证人提供的有关特里先前对延长生命治疗陈述的证词,她将选择停止维生治疗程序,如果她神志清醒能自己做出决定的话。随后,监护法院发布了一项书面命令,要求终止对特里的人工生命支持。这项命令得到上诉法院的支持。②

法院的这份判决直接导致多年的法律纠纷,其中包括一项诉讼中长达七天的证据听证,以期撤销最终的判决;十三起上诉审查申请;大量其他动议、请愿、听证和诉讼;以及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多起诉讼。最后,由于佛罗里达州上诉法院拒绝提供对原初判决的救济,③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也拒绝审查,④这样,在2003年10月15日,特里的进食管被拔掉。

6天后,佛罗里达州立法机构做出回应。在不到24小时的时间内,立法机构通过了佛罗里达州的法案2003—418章,该法案实际上推翻了监护法院的命令,因为它授权佛罗里达州州长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对法院的命令发布暂缓执行令。⑤州长立即将该法案签署成法律,又称《特里法》,⑥并发布03—201号行政命令,“暂缓”停止特里的营养物和水合物供应,并要求重新插上特里的进食管。

就在同一天,迈克向州初审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宣告州长的命令无效。2004年5月6日,初审法院最终做出支持迈克的简易判决。上诉法院将该案移交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进行快速审查,结果最高法院全票支持。此后,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拒绝再次审理该案,于是,布什州长诉请联邦最高法院发出调审令,但最高法院在2005年1月24日予以拒绝。

最后,佛罗里达州上诉法院在2005年3月17日再次确认了初审法院命令:即在2005年3月18日撤销维生程序,此时,辛德勒夫妇似乎穷尽了所有的法律选择。⑦2005年3月18日,特里的进食管最后一次被拔掉。⑧2005年3月31日上午,特里·夏沃离开人世。

随着特里的去世,案件告一段落,但围绕案件存在的问题引起人们持久的讨论。《特里法》的直接效力在于特里的进食管被重新插上,但背后的法律问题是,佛罗里达州立法机构是否有权制定一部法律,授权州长介入先前由法院裁判的法律问题?当布什州长命令重新插上特里的进食管时,他是否侵犯了特里的基本权利?基于此,笔者试图从分析《特里法》的合宪性入手,拷问美国三权分立原则的效力。

二、三权分立的理念诉求

当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帕里安泰(Pariente)在描述政府权力分立作为美国民主的基石时,她拥有坚定的基础支撑自己的观点。⑨政府权力在不同的部门中分立的理念根深蒂固,例如,在美国宪法将这种理念奉为神圣之前,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就已经高度赞扬政府权力分立的美德。孟德斯鸠认为,持续的经验表明,每一个拥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将权力用于极致。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以权力制约权力尤为必要。

作为一个政治哲学传统问题,三权分立原则以如下理念为基础:权力分立本身不是目的,相反,它是确保个人自由的手段。起草者们在草拟美国宪法时依赖的正是这种理念。和孟德斯鸠一样,起草者们的政府权力分立至少部分程度上是保护个人自由的一种手段。⑩麦迪逊(James Madison)为了敦促宪法的批准通过,以普布利乌斯(Publius)的名义写道:“如果所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都聚集在同一机构手中,不管是一个人、少数人还是很多人,也不管是世袭、自封还是选举,都可以被公正地宣称为专制。”

为了实施三权分立原则,起草者们创设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并列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的权力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三权分立原则在州宪法中也普遍存在。实际上,每个州的宪法都规定了政府权力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分立。而且,这种权力分立的原因就是通过防止专制来保护个人自由。当然,如果与美国联邦宪法的结构相比,人们对州宪法应该如何被解释的方式存在争论。尽管如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孟德斯鸠的政治传统在联邦和州层面都深深植根于美国人的政治生活之中。

由此可见,三权分立原则的效力体现在限制权力和保护权利两个层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接下来笔者将具体分析佛罗里达州立法机构通过的《特里法》是如何违反三权分立的原则,动摇美国民主的基础,又如何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挑战美国的宪政和法治精神。

三、《特里法》:立法权和行政权对司法权的联合侵犯

(一)联邦和州宪法对三权分立的规定

1788年,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1篇写到:“立法机构不能超越它的权限范围推翻在特定案件中已经做出的判决,尽管它可以对未来的案件制定新的规则。”汉密尔顿之所以写下这些话,因为和其他的宪法起草者们一样,他很清楚政治家具有不可抗拒的干预个案的倾向。宪法的起草者们知道,对任何民主制度的检验在于限制多数的能力,而不是满足多数的能力。因此,他们制定的宪法旨在保护人们免受“多数人的暴政”。联邦宪法通过在三个相互分离和独立的政府部门之间分配权力来防止这种暴政。

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义务是在特定的案件和争议中解释法律是什么。起草者们制定宪法的目的非常明确,它赋予联邦司法机构的不仅仅是对案件的裁判权,更是对案件的决定权,它仅受制于宪法第三条规定的高等法院的审查。换句话说,如果立法机构对特定案件已经做出的判决宣告无效、暂缓执行或推翻,就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在普劳特(Plaut)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不管立法机构的推理如何,三权分立原则适用于所有案件。这种意见得到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大法官的强调,他阐述道:“只要单个的终局判决被立法机构撤销,禁令就被违反了,不管撤销的理由多么完美。”

三权分立原则是建构有效的组织化政府和捍卫公民自由的重要工具。这些同样的原因促使佛罗里达州宪法起草者们吸收了三部门政府体制。而且,正如在拒绝不必要治疗的案件中体现的那样,佛罗里达州宪法规定了一种比美国联邦宪法更严格、更绝对的三权分立原则。

该州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州政府的权力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之间分立。一个部门的任何人都不得行使属于其他任何一个部门的任何权力,除非宪法在此有明确规定。”该条款清晰地设计了三个相互分离的不同政府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被划定的属于自己的权力范围,任何部门不可以行使属于其他两个部门的权力,任何部门在适当行使权力时也不受其他部门的妨碍。因此,佛罗里达州法院拥有整个司法权,其他两个部门不能恰当地假定行使该权力,法院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另外两个部门的干涉或限制。根据三权分立原则的要求,“任何部门都不得侵犯另一个部门的权力,任何部门都不得将宪法赋予的权力委托给另一个部门”。

(二)《特里法》对司法权的公然侵犯

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始终捍卫司法机关的权力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侵犯。最高法院在给州长的忠告性意见中阐述道:“行政机关无权、也不能被立法机构授权来审查或监管司法判决。”正如夏沃案的情形那样,如果“一项立法的目的旨在将宪法明确配置给一个部门的权力授予另一个部门,该立法就是违宪的,它必须被废止”。如果诉讼当事人对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服,上诉才是排他性的救济手段。当佛罗里达州立法机构通过《特里法》时,他们完全没有尊重三权分立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州长享有上诉法院的权限。

在布什诉夏沃一案的判决中,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强调,它的任务不在于重新审查原审法院发布命令的正当性,也不在于重新考虑上诉法院先前在监护权诉讼中的判决。实际上,最高法院已经拒绝审查先前的这些判决。相反,最高法院将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的规定审查立法机构所颁布法案的合宪性。

布什州长要求初审法院进行广泛的事实调查,同时争辩道,如果缺少一个全新的事实记录(因为他不是监护权诉讼中的当事人),法院不能审查《特里法》的合宪性。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直接反对州长的观点,并宣称监护权诉讼及其判决“仅在如下程度上与我们的决定相关:即案件的出现导致撤销维生程序的最终判决”。最高法院依赖的“事实”就是监护法院发布的三次命令。由于立法机构颁布的法案仅适用于一个被判定处于永久植物人状态的病人(毫无疑问就是特里),因此,对特里实际上是否处于植物人状态进行宪法分析根本没有意义;又由于立法机构颁布的法案没有提及相关病人的愿望,也就没有必要对特里的治疗偏好问题展开新的事实调查。

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认为《特里法》的条款没有歧义,它的用语非常明确。最高法院注意到,本法明确“允许州长在满足规定的情形下颁布暂缓令,从而防止撤销病人的营养物和水合物”,“州长发布暂缓令的权限于2003年11月5日失效”,“州长解除暂缓令的权力可以无限继续”。因此,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任务就是分析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是否符合该州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是否是对司法部门的侵犯。

根据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意见,该州宪法体现了一种如此强大的三权分立原则,因为宪法的起草者亲眼目睹了立法权的严重滥用。“不受限制的立法破坏所有源自合同的财产安全,通过废除现有法律的效力剥夺既有权利,假装提供救济行为推翻法院最后的庄严判决,为某个诉讼当事人颁布法律规定进而控制司法机构的决定,将本来由司法机构负责解释的问题推给多变的政府部门”。因此,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只能是司法机构,它只受制于更高法院的审查,在终局审查之后,司法判决就成为司法部门对特定案件或争议的最后命令。

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法律规定,立法机构和州长都不允许干涉司法机构的功能。“立法机构不得采取行动破坏佛罗里达州司法机构的独立”。同样,纯粹司法行为的准确性并不受制于州长的审查,司法部门不能以任何方式受制于行政部门的监管。

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再次申明,特里的生命支持程序是否应该终止在监护法院已经得到充分辩论,辛德勒夫妇在诉讼过程中有机会对所有问题提供证据。初审法院拔掉进食管的命令以及拒绝辛德勒夫妇延缓该命令执行的动议都得到上诉法院的确认,而且最高法院拒绝审查。在进食管根据最终司法命令被拔掉后,州长却根据立法机构通过的《特里法》命令将其重新插入。“因此,该法适用于本案时导致出现了一项行政命令,该命令实际上推翻了正确的终审判决,进而构成对独立司法机构所保留司法权的违宪侵犯”。

州长争辩道,监护法院拔掉进食管的命令不是最终命令,因此,他宣布该命令无效并未侵犯三权分立原则,因为这些命令在被监护人死亡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受到挑战。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没有接受州长的主张,因为该州允许这种挑战的《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它不影响判决具有的终局性。

在裁判临终决定时,佛罗里达州立法机构先前设定的司法程序授权佛罗里达州法院在夏沃案中准确地作出艰难的生死决定。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并未声称要修改现行有效的法律。而且,暂缓司法判决或者命令重新审理的权力也是一种排他性的司法权能。在某个特定案例中,一旦临终决定由佛罗里达州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此时,立法机构再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干涉司法机构对该案的最终判决就是对司法权的侵犯。本案现在的情形就是如此。因此,立法机构颁布的《特里法》在适用于夏沃案时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是一项违宪立法。

在佛罗里达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支持如下理念:即立法机构可以授权州长推翻有关病人不希望继续治疗的最终司法判决,并强迫病人接受重新插入进食管的外科手术。立法机构是对临终问题慎重审议后颁布了765章法案,进而确立医疗决定的程序,其中包括代理人如何作出决定的程序。在没有违反三权分立原则的情况下,立法机构和州长不能干涉最终的司法判决。所以,《特里法》是对司法部门的侵犯,因为它允许行政部门干涉最终的司法判决。

(三)《特里法》对州长的立法授权违宪

佛罗里达州宪法禁止立法机构“将制定法律的权力或者适用法律时行使无限自由裁量权的权利委托给其他部门”。相反,立法机构必须作出基本的主要政策决定,通过颁布法案为行政部门设定明确的“最低标准和指南”。换句话说,指导和限制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必须有立法明确规定,不能仅仅从其他来源中意会所得。尽管这些标准的具体程度可能因不同情境而变化,但是,颁布的法律必须明确规定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限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确保对行政行为的有效司法审查。笔者将根据这些要求审查佛罗里达州立法机构颁布的法案是否具有合宪性。

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判定,该法案不仅在适用于夏沃案时违宪,因为它侵犯了司法部门的权限,而且从表面上看就是违宪的,因为它赋予州长“在适用法律时享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这违反了佛罗里达州宪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实际上,授予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的立法必须规定“最低标准和指南”,限制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然而,在通过《特里法》时,立法机构未能提供任何标准,以便让州长确定在某个特定的案例中是否应该发布暂缓令,该暂缓令的有效期应该是多长。而且,立法机构也没有提供暂缓令解除的任何标准。在是否发布暂缓令以及暂缓令何时解除等问题上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州长的决定实际上不具有可审查性。

州长争辩道,《特里法》使他成为神志不清病人的代理人,因此,他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佛罗里达州法律765章的限制。然而,《特里法》并未提及此事,更没有替代立法规定的选择代理人的优先顺序。它没有对州长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任何限制,没有提及病人的愿望。因此,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拒绝州长的如下观点:即《特里法》为那些不能表达自己临终决定愿望的病人提供了一层额外的正当程序保护。实际上,真正的情形刚好与此相反。与765章规定的保护措施相比,《特里法》规定的立法机构向州长的授权更无标准,更加开放,它根本无法确保拒绝维生治疗的权利实际上得到尊重。相反,该法案允许州长忽视病人的愿望,而且在做出决定时没有给病人提供任何正当程序。

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对州长的如下主张也未予理睬:即《特里法》广泛地保护那些不能保护自己的人,因为州长能够行使权限的标准实际上局限于立法对特里的单独适用。例如,《特里法》并未授权州长干涉任何案件中除人工营养物和水合物之外的其他生命支持形式,或者干涉一个未处于永久植物人状态的病人。但不容否认的是,该法却允许州长采取突发奇想的行为,显示偏袒,或行使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这是一种违宪的立法授权,因为它赋予州长无限的自由裁量权来发布“暂缓令”并长期保留这种权力,根本不顾特里本人的愿望,不顾特里享有的基本权利。

四、《特里法》:对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

(一)特里是否享有拒绝治疗的基本权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都曾判定,神志清醒的病人有权拒绝不必要的治疗。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进一步承认,不管当下医疗程序的性质如何,例如,不管是普通治疗还是特殊治疗,是延长生命治疗还是维持生命治疗,或是其他,病人都享有该项权利。而且,这项权利不会因为无行为能力或神志不清而丧失。处于非认知状态进而无法表达的个人也有权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医疗愿望。在有生前预嘱或预先指示的案例中,识别这些愿望可能是一件相对简单的事情。但是,如果病人事先没有留下有关自己愿望的任何书面声明,事情可能要复杂得多,而且充满很多可能的风险。佛罗里达州允许代理人基于具体情形替代神志不清病人作出决定,但受相关程序的约束。

各州有义务确保人们接受或拒绝治疗的愿望得到尊重。因此,各州可以建立相关的程序保障来防止滥用情形的出现,确保每个人的偏好真正得到实现。例如,在克鲁赞(Cruza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在监护人寻求撤销处于永久植物人状态的病人的营养物和水合物的诉讼中,州可以适用“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标准。佛罗里达州在这些案例中采取的正是这种证据标准。

在极为罕见的情形中,州的利益被认为足以强大到可以超越病人明确表达的拒绝治疗的愿望。这些强大的州利益可能包括“保护生命、保护无辜的第三方、预防自杀、捍卫医疗行业的职业操守”。为了超越病人在这些情形中明确表达的愿望,州在寻求实现这些强大的利益时必须在狭义的层面上采取行动,而且必须采取侵入程度最低的手段。

总之,不管是神志清醒的病人还是神志不清的病人,他们都有权拒绝治疗。包括佛罗里达在内的很多州都通过采用较高的证据标准(如“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来确保这种程序的可信赖性,同时将举证责任配置给寻求撤销维生治疗的一方当事人。因此,特里享有拒绝治疗的基本权利。

(二)佛罗里达州是否有调控临终决定的现行法律

在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1992年对赫伯特(Herbert)案判决后不久,佛罗里达州立法机构就颁布了765章法案,它是调控临终决定范围的一项非常全面的法律制度。佛罗里达州监护制度的重要原则是识别并证明病人的意图。因此,确认病人的愿望至关重要。如果病人的愿望无法识别,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决定应该体现病人的“最佳利益”。如果仍然存在分歧,法院必须推定,病人将选择“行使隐私权来捍卫生命”。

765章法案的第四部分“缺乏预先指示”调控的就是诸如特里这样的情形,即事先没有留下任何有关临终治疗愿望的书面声明。就这些情形而言,佛罗里达州采取的是一种“替代判断”标准:即授权第三方实现病人的愿望,但是,第三方所作决定基于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这就是病人在神志清醒状态下所选择的决定。因此,765章法案第四部分采取了法院在赫伯特案中提供的推理方式:即“代理决策者必须充分意识到,他作出的决定就是病人本人选择的决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在佛罗里达州,我们采取了一种‘替代判断概念。一个人不能通过作出让州、家人或公众意见偏爱的决定来行使另一个人的自决权或实现这个人的隐私权。代理决策者必须非常自信,自己能够并正在表达病人的决定”。

在诸如特里的案例中,由于当下神志不清的病人并未事先指定第三方决策者,765章法案第四部分规定了“代理人”来保障病人的利益,同时受到某些程序性限制。法律规定了这种情况下可以担任代理人的一系列主体。在适当的情况下,代理人可以授权决定撤销生命延长程序,这些程序包括“任何医疗过程、救治、干预、人为提供营养物和水合物等”。在授权终止生命延长程序之前,必须有两位医生证明,病人不具有某种合理的医疗可能性来恢复自己的能力,病人目前处于临终状态,病人的身体状况是致命的;或者正如夏沃案宣称的那样,病人处于一种永久的植物人状态。代理人可以授权决定终止生命延长程序,只要该决定有“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病人若处于神志清醒状态也会做这样的决定,或者,如果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病人会作出何种选择,那么,这项决定必须满足病人的最佳利益。

如果病人缺乏预先指示,又处于永久植物人状态,经过合理的充分询问之后,没有家人或朋友可以或者愿意担任代理人,此时,只有满足如下条件才能撤销维生措施:(1)病人拥有司法任命的监护人代表他或她的最佳利益,监护人有权对治疗表示同意;(2)在与医疗伦理委员会就病人的医疗设施充分协商后,监护人和病人的主治医生得出结论,病人的状况是持久的,不存在任何合理的医疗恢复可能性,拒绝或撤销生命延长程序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而且,佛罗里达州《监护法》744章明确规定:“在本法生效之后,任何法官都不得担任监护人。”

根据佛罗里达州调控临终决定的法律765章作出的所有决定都受制于快速司法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主张治疗决定与病人的已知愿望或765章的规定相反;代理人没有或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病人有足够的能力作出自己的医疗决定。法院撤销生命延长程序的命令具有强制禁令的性质,具有严格的执行力。也就是说,在病人死亡之前,法院对病人和监护人保留管辖权,而且法院的命令可以修正。

总之,佛罗里达州调控临终决定的立法制度的主要目标旨在识别并证明病人有关治疗的愿望,同时避免对弱势个人权利的滥用和剥夺。因此,佛罗里达州要求,任何第三方作出的终止生命延长程序的决定必须有“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该项决定就是病人本人在这种情况下的决定。为了进一步保护那些没有制订生前预嘱或预先指示的病人的利益,佛罗里达州还要求额外证明病人处于永久的植物人状态,没有任何合理的可能性恢复行为能力。如果这些严格要求的证据标准未能满足,代理人必须根据病人的最佳利益作出治疗选择。在朋友或家人无法担任代理决策者的情况下,佛罗里达州法律要求任命一个监护人来代表病人的最佳利益。佛罗里达州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不得担任代理人。如果面临歧义,作为防止滥用情形发生的最后潜在措施,法院将假定病人希望继续维生治疗。

综上所述,佛罗里达州有完善的法律规定调控神志不清病人的临终决定,而且,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未被立法机构废止。因此,《特里法》对夏沃案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有悖于法理上要求的立法本身应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三)《特里法》是否侵犯了特里的基本权利

佛罗里达州宪法第1条第23款明确提供了“那些内含在自由理念中的隐私利益的文本基础”。基于这项“基本权利”,佛罗里达州的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应该如何处置自己的身体。这项权利可以延伸到神志不清者依赖代理人做出决定,后者有义务实现前者明确表达的愿望。

如果立法行为干预了个人隐私权,它就应该被认定为违宪,除非该州具有某种有效的合理原因。此外,由于隐私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有效的合理原因必须符合重大的州利益。如果州确实具有某种重大利益,它也必须通过“最低的侵入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佛罗里达州宪法规定的隐私权提供了免于政府侵犯的更多保护,它的范围要比联邦宪法规定的隐私权广泛得多。

《特里法》未能提出重大的州利益诉求,因此,该法狭隘的适用范围和州长毫无标准的自由裁量权剥夺了特里的隐私权。《特里法》体现的仅是立法机构和州长试图将特里继续留在生命支撑设备上的欲望,根本不顾病人本人的愿望。不仅如此,立法也未能提供过度侵入的保障措施。例如,夏沃的律师们争辩道:“没有任何标准指引家庭成员对拒绝人工营养物和水合物的挑战,可能任何原因都可以,可能根本就没有原因。州长推翻经司法确认的病人选择的权力完全没有标准可言,完全不受审查,也不存在抗辩的任何程序。暂缓令的延期也没有任何标准。”

《特里法》对州长毫无标准的自由裁量权的关注远胜过对病人愿望的关注。这与佛罗里达州的法律765章形成鲜明对比,后者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家人可以据此诉请公正的法院判决,不用担心病人的拒绝治疗权被任意剥夺。

佛罗里达州的法律765401章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个人有权通过他人表达自己的愿望。如果家人对神志不清者的愿望发生争端,法院有权对该问题做出裁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像是一个代理人,基于证据替被监护人做出自己想要的决定。765401章的规定以及随后的法院判决都要求确认并保护特里的愿望。

本案经初审法院反复审理,也多次被诉至上诉法院。法院在判定存在“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特里的愿望之前,花费了几百甚至几千个小时的时间听取证人证言,包括医生、科学家、家人和朋友。尽管如此,正如佛罗里达州的参议员盖勒(Steve Geller)阐述的那样,“佛罗里达州的立法机构却没有聆听一次证人证言,没有审查一次医疗记录,就贸然断定需要推翻所有法官的判决、所有的证词以及病人的愿望”。

在通过《特里法》之前,佛罗里达州的法律765401章能够很好地保护所有佛罗里达州公民的隐私权。在佛罗里达,新通过的法律并没有改变佛罗里达州的原有法律。相反,它只是授权州长在有限的情形下可以命令重新插上进食管。从长远来看,该法将剥夺佛罗里达州法官命令撤销进食管的权力。就特里而言,它意味着,她将受到与所有其他佛罗里达州公民不同的对待,因此,她也被剥夺了基本的隐私权。

当进食管再次被强行插入特里的身体时,她被公然剥夺了“拒绝不必要人工治疗的权利”,这违反了佛罗里达州宪法和联邦宪法。该权利在克鲁赞案和布朗宁(Browning)案中已经被合理地分别认定为是一个联邦宪法问题和佛罗里达州宪法问题。

(四)《特里法》还可能是一项非法的剥夺公民权法案

除了侵犯特里的拒绝治疗权和隐私权之外,《特里法》很可能还是一项非法的剥夺公民权法案(Bill of Attainder),它受到佛罗里达州宪法第1条第10款的明确禁止。“剥夺公民权法案是指这样一项立法案,它未经司法审判就直接实施处罚。”如果一项被视为剥夺公民权法案的法律被废止,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单独“挑选”某个特定的当事人;(2)未经审判就对该当事人强加一项“处罚”。剥夺公民权法案违反了审判的正当程序和三权分立原则,因为立法权替代了法院对特定案件作出判决的排他性权力。

《特里法》毫无争议地是“挑选”了特里。特里没有被点名这一事实并不重要,因为单独挑选一个人接受立法规定的处罚就构成了剥夺公民权,不管这个人是被点名,还是通过以其他术语来指定某个特定当事人的方式进行描述。

考虑到《特里法》旨在保护特里的生命,“处罚”条件可能更具有挑战性。尽管如此,正如迈克的律师们指出的那样,只要是对先前享有的任何权利(不管是公民权利还是政治权利)的剥夺就构成处罚。这样的话,特里被剥夺了拒绝治疗的宪法权利,而且,在重新插入进食管时,她又被迫接受一种侵入性的医疗程序。如果法院认为那就是一种处罚,那么,《特里法》就是一项非法的剥夺公民权法案,进而违反了佛罗里达州宪法和联邦宪法。

五、余论:三权分立原则的命运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几乎可以得出结论,《特里法》既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对司法权的联合侵犯,违反三权分立要求的限权原则,又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违反了美国的宪政和法治精神,还可能本身就是一项剥夺公民权法案。此时,人们禁不住会问:为什么布什州长和佛罗里达州立法机构会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段推翻法院的判决,并重新插入特里的进食管?

有些政治分析家认为,布什州长的动力源自其罗马天主教背景、反堕胎立场以及所谓的对“生命神圣”的热情。另有其他分析家认为,是由于很多选民主张法院的权力过于庞大。向佛罗里达州众议院提出议案的众议员斯达克(John Starkle)承认,他提起这项议案的原因在于:“我怀疑,原先制定的法律是否授予司法机关充分的指示来解决有关神志不清病人监护人的潜在冲突,以及有关病人家属的相反证词。作为对这些弱势公民的额外保护,我们现在授权州长审议相关案例中的这些关键问题。”

宗教保守主义者认为,守夜祈祷、无线电广播、成千上万封发给佛罗里达州立法者们的邮件是通过《特里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佛罗里达州立法机构和布什州长的无情压力主要由每天的访谈节目构成,这些节目谴责布什州长和立法机构放任特里的死亡,更有人直接指控布什先生就是谋杀犯。除此之外,无数的邮件威胁立法者,如果立法者不能阻止法院撤销夏沃女士进食管的命令,他们将感到非常遗憾。这种不懈的压力造成的结果可能正如泰利(Randall Terry)准确阐述的那样,“最终,州长和立法机构因为公众压倒性的电话而有勇气站起来对抗司法暴君。”泰利先生宣称,共和党希望将自己塑造成一个支持生命和家庭的政党,这样一个共和党的州长必然以某种方式进行干预。

在佛罗里达州,参众两院对特里法案的投票完全沿着政党路线进行这一事实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证明泰利先生主张的真实性,此时,法律似乎被政治绑架了。这项议案最终在众议院以73票对24票、参议院以23票对15票获得通过。投票结果完全体现了如下政党色彩:在众议院,67名共和党议员和6名民主党议员投票支持,1名共和党议员和23名民主党议员投票反对,22名众议员弃权;在参议院,20名共和党议员和3名民主党议员投票支持,6名共和党议员和9名民主党议员投票反对,2名参议员弃权。

不管每个立法者投票背后的确切原因是什么,也不管布什州长采取行动背后的动机是什么,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特里法》可能导致形成一种先例,据此,立法机构和州长在任何时候可能受到舆论的压力就会通过立法影响最终的司法判决。很多议员和法律专家都认为,布什州长和佛罗里达州立法机构行为有点过头。例如,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教授诺阿(Lars Noah)直言不讳地说:“本法史无前例,而且非常危险,司法权的完整性取决于人们接受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前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科甘(Gerald Kogan)认为,立法机构和州长的行为还没有理解我们为什么需要三权分立,他们似乎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而法院不应该干涉,显然这是不正确的。这种观点得到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特赖布(Laurence Tribe)的进一步支持,他说,“我从未见过在一个案件中,州立法机构将一个人的生命视为政治足球踢来踢去。”而且,如果这样的法案被允许,任何法院的判决就不可能再被认为是终局判决,任何宪法权利也不可能是安全的,既定的权利可能基于公众的愤怒而被剥夺。开国之父们寻求改变英国统治经历的核心内容将会丧失殆尽,尤其是他们的如下信念:即法院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即使这样做与公意背道而驰。

因此,三权分立原则作为美国宪政民主、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的基础,它的效力值得怀疑,或者说,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在面临政治利益、政党路线、情感诉求或舆论压力时,无法得到人们的普遍服从和坚定捍卫,也会成为被侵犯或牺牲的对象。该原则的真正实现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需要各方付出更大的努力。或许,正如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就是一个理想那样,三权分立原则最好也被理解为是一个宪法文本规定的理想追求。这种观点听起来可能有些极端。然而,必须承认的是,《特里法》确实是对三权分立原则的公然侵犯,对基本人权的完全漠视,这使我们有理由怀疑三权分立原则的真正效力。这应该是我们记住夏沃案和理解三权分立的一种方式。三权分立旨在通过分权实现自由,杜绝专制。然而,有时专制往往并不是以一种完整的实体一次性出现,相反,它每次都是以无辜的一小步向前迈进,最后人们受保护的自由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