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肉扣皮价不变,岂有此理
2015-10-08
周文生
近日看到某地有关征地开发建设的一份资料,大为不解。
其中有一份“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意见书”,“意见书”之中有两个栏目的内容引起我的思考。一个是“建筑退让要求”栏,要求把已征土地按照东、南方向各退让的30米,未标明用途;按西、北方向各退让10米、6米以上,标明用途为“绿化”。另一个是“公共服务设施”栏,要求:1.社区居委会用房,按每户0.2平方米配置,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2.物业管理用房,按小区总建筑面积的7%配建,门卫、垃圾收集站、配电等市政设施用房退让用地线2米以上。这些“意见”,作为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中是必须执行的。
开发公司按照拍卖价付清了政府收取的全部用地费用之后,却需要从已得土地版图上“裁剪”下相当大的面积交给卖地的政府,不能得到全部土地使用权。而且,还要负责建设200平米以上社区用房和物业用房。这就相当于到市场买肉,买肉钱付过之后,卖主又把猪皮剥了留下来。这是好的市场规则吗?公平吗?
政府“扣地”,用途很清楚,用于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等,理由是良善的。但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在政府,不是开发商。即使混合公共品提供可以采用向市场、社会购买的方式,但责任仍在政府,需要政府出钱。为什么屠户还要留下客户花钱买的肉皮呢?而且不能商量,不容异议。
在买地、开发建设、房产销售实际操作中,没有哪个开发商对政府买地再留的行为提出异议,是不敢,不愿意,还是无所谓呢?开发商会那么慷慨吗?谁都清楚,开发商也不会做冤大头,不会自己带上面粉去给别人蒸馒头。最终出钱的是谁?还是那些买房子、租房子的老百姓扛着。
买房者在政府、开发商、银行面前,在法律上有协商议价的资格,但实际没有协商机会和条件,格式合同放在买房者面前,只剩下签字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表面看是开发商吃亏,实质是百姓埋单,开发商没有异议也就不言自明了。
对此,政府部门一定会说:这是法律政策规定。这个理由需要分析。有的内容是法律规定了政府的职权事项,但在具体实施中被基层政府部门“演绎”了,如2007年修订的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了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条件之一“设计任务书”,但法律未规定“建筑退让要求”,于是“借船出海”,借开发建设行为拆分政府负担。
笔者认为,这些情况都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可以原谅。但在依法治国、推进治理现代化的新形势下,有些做法应当改变,尤其是弯弯曲曲最终增加老百姓负担的做法应当改变,基层政府要厘清政府的责任。“设计任务书”中有关“东西南北”退让的内容应当改变,因为城市绿化是公共事务,责任在政府,不应当由该小区的居民埋单,应当另有一个总体解决方案;但小区的物业用房、垃圾站、门卫等直接且单独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小区公共设施,其提供责任不在政府,而属于小区业主,应由开发企业设计承建,政府负有规范监督的责任。
政府还要探索新形势下履职的现代方法,政府是提供公共品的组织,责任主体不能变,但供给方式可以借用市场、社会资源,市场也是为公共服务的工具资源。如小区物业用房、门卫设施、小区道路建设、绿化等专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公共设施。规划部门许可其开发建设时,应当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要求,但可以借用开发公司即市场力量来完成,或者小区居民自愿捐助建设。这就是公共管理的现代化要求。
(作者为苏州市人大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