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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乐论之批判

2015-09-29吴琪

文艺评论 2015年6期
关键词:儒家道德情感

吴琪

先秦儒家乐论之批判

吴琪

本文意在肯定先秦儒家乐论的价值,并对其思想中表现出来的局限性、狭隘性进行深入分析,以使人们对先秦儒家乐论的认识更客观更细致。先秦儒家乐论的局限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道德对音乐情感的制约

先秦儒家所执守的封建礼乐制度和道德规范具有局限性,其礼乐教化对人的精神和情感具有束缚和制约作用。先秦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局限性主要源于道德对音乐情感的制约、束缚、改造和音乐为道德服务的思想倾向。

《乐记》中对“先王之制礼乐”的解释就表明了音乐必须接受政治、伦理道德的制约,让音乐实现“教民平好恶,而返人道之正”的道德作用,这符合当时统治阶级立场的音乐观,但是站在整个文学史、美学史来审视,这种音乐观显然鲜明地表现出儒家音乐美学思想所包含的阶级局限性。

儒家说“乐者,通于伦理者也”①指出“乐”和伦理道德相通这一命题,并且把是否合乎“伦理”作为其区分“禽兽”和“君子”的标准,认为“惟君子为能知乐”。儒家把道德规范用于对“乐”的理解而推尚“雅乐”,进而排斥“俗乐”,这样无形中会把一些消极因素带到古代音乐文化的发展中。

我们必须肯定音乐的社会功能,但是也要清晰地看到它的局限性,儒家一味的否定郑声,肯定雅乐,忽略了郑声中音乐的审美愉悦作用,只是看到了音乐的礼乐社会功能,而把音乐附着了一个色彩,一个为统治阶级服务、承担政治工具的社会色彩,这是先秦儒家对音乐的一种附会与夸大。儒家音乐思想的这种片面性、保守性使其忽略了历史发展的规律,也忽视和轻视了人民的力量。

儒家过分夸大了音乐为道德服务的功能,而却忽略道德对音乐情感本身的束缚,使得本该可以更具魅力自由发展的音乐受到了诸多限制,并且儒家还一直保守的执着于其心中认为最美好的音乐“雅乐”,即便“雅乐”在后来奴隶制日趋没落后已经表现出来等级的内容早就空洞毫无意义,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却仍然高度推崇“雅乐”。而当“雅乐”越来越流于形式而成为僵化的音乐时,另外一种新颖音乐开始兴起,这种“新乐”,就是郑卫之音,“郑卫之音”是一种民间音乐,它的出现猛烈地冲击了雅乐并被儒家所排斥,因此,孔子“恶郑声之乱雅乐也”。这也是与道德对音乐情感的制约分不开的,因为儒家强调音乐应该为道德服务,为政治服务,所以一旦儒家发现“郑卫”之声与此相违背,所以儒家学者就极力抨击,儒家把“郑卫之音”看作是促使社会动乱的因素,正如《乐记》中所记载的“郑卫之音,乱世之音也,比于慢矣”②这种极端的思维使其失去了理性的判断力,而对音乐没有了客观的评价,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儒家音乐思想中的道德礼乐教化制约了音乐的情感,如果一旦音乐出现了不为道德服务这一倾向,儒家定是全盘否定,这种消极的保守思想已经引起了重视,也使得儒家音乐思想带有了一些封建落后的内容。

二、审美意识高于具体时代的道德意识而表现出的狭隘性

审美情感中包含着更高的善,它与特定时代的道德要求有相对应的一面,而儒家用狭隘的道德意识节制和规范音乐,这样会使音乐丧失对现实的超越性和久远的艺术生命力。例如,审美的最高境界是万物一体,而儒家道德范畴的仁爱是首先承认爱有差等,这在现实生活中是符合人性、真实可行的,但它和万物一体的审美境界并不相同。

从“父子相隐”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孔孟那里,“孝悌”亲情占有突出的地位,正如我们前面所说“仁”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之上的,因此孔子的“仁”包含“推及”、“差等”的含义,而对于“仁”本身来说,着重的是将爱推及他人,而非“差等”,更不是要主张少爱他人。但由于孔子的“仁”是以“孝悌”亲情为发端,这种自然感情所具有的差等属性,便自然使孔子及后世儒家所讲之“仁”打上了亲情伦理的烙印,这是儒家的“仁”与西方人所讲的平等之爱的最大不同之处。我们不难看出,孔子的“仁”始终没有实现其人人平等的理想道德,亲情伦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以法屈情的局面仍长期存在着。

与先秦儒家同时代的墨家也提出了儒家与“仁”爱相近似的观点,墨家提出的是“兼爱”,即提倡平等之爱,而实际“兼爱”与儒家之“仁”爱是不同的:儒家“仁”爱是一种由亲情发展的“推及”而来的差等之爱,而墨家提倡的“兼爱”是平等之爱。必须要承认“差等”之爱是符合人性的,并且是在现实中实质可行的,所以认可儒家差等之爱的现实意义,但是又必须指出这一现实意义是与万物一体的审美境界不相同的,因此,儒家“差等之爱”还是表现出其局限性。

那么,什么是“万物一体”呢?张世英在《哲学导论》中就多次提到“万物一体”的观点,他认为人与天地万物是一体的,因此,人对万事万物会产生同类感,从而应当以仁爱之心相待。③这种观点是有积极意义的,这是一种真善美相统一的境界。

简而言之,“万物一体”其实就是一种没有差别的爱的统一,主张人与人是平等的,并且承认不同群体、阶级、民族、语言的人也都是同根同源的。不仅人与人同根同源,而且人与万事万物均为同根同源。万物一体”是审美中的最高境界,在这个境界主导下一切是融为一体的。那么这种境界就自然不会承认儒家仁爱中“差等之爱”的存在,因此,我们说,儒家仁爱的这种道德意识而产生的“差等之爱”是会使音乐丧失对现实的超越性,从而丧失其音乐的艺术生命力,在以“孝悌”发端的“仁爱”中,儒家之爱不得不具有差等性,而无法超越现实,上升到“万物一体”的审美境界中。而只有达到了“万物一体”把有限的人生与宇宙万物“一起流通”、融合为一,才可以超越了人生的有限性,获得永生。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审美意识是高于道德意识的,并且审美意识对道德意识所表现出来的这种无限超越性是对精神理想的超越,是实现“万物一体”和谐的重要手段,而儒家乐论中具有道德意识的“仁”表现出来的“差等之爱”与“万物一体”审美思想有相矛盾之处,因此或多或少的表现出儒家乐论思想存在的局限性,我们在肯定其道德意识的价值基础上,要认清其局限性。

三、儒家音乐内容的狭隘性

先秦儒家有把音乐作为道德工具的倾向,这种功利主义美学观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音乐是表达人类情感的诸多形式中最自由的一种形式,甚至连语言难以表达的情感音乐也能够做到。但在先秦儒家这里,音乐的内容被极大的限制住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所认可和提倡的音乐内容不外乎“风”“雅”“颂”所表达的内容,即使在《风》和《小雅》中存在民间音乐,但显然是不占主流的,而在儒家看来“乐”实质仍有统治阶级服务的意思。儒家认为音乐应该承载的“德”、“善”、“美”这些内容看似具有普世价值的意义,但实质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以弘扬道德为内容的音乐天然的曲高和寡,《乐记》中甚至直言“唯君子为能知乐”,进一步强调了音乐的品味标准,与普通民众相隔离。春秋时期的雅乐发展到战国时期为什么会“礼崩乐坏”,不能单纯的归咎于圣王不在,人心不古。作为统治者等级礼制工具的雅乐的内容已经在由奴隶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历史大变革的背景下变得不再适应时代的要求,按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说法就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适应,这才是根本的原因。与雅乐日薄西山的命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战国时期兴起于民间的音乐所构成的“郑卫之音”。《史记·李斯列传》中记述了此后成为中国音乐主流的秦乐的特点:“夫击甕叩,弹筝捕髀,而歌呼呜呜,快耳目者,真秦之声也。”“快耳目者”是人类本真情感的复归,可见物极必反,先秦儒家音乐的狭隘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注重愉悦耳目快感的秦乐的流行。因此,这种功利主义美学观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需要引起研究者的重视。

不仅如此,儒家积极入世的思想也令其功利主义美学观的狭隘性更加明显。儒家一直主张“礼”“乐”并重,把“礼”“乐”“刑”“政”同举,认为“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④(《乐记》),可见“乐”被赋予了何等重要的政治教化功能。“生民之道,乐为大焉”⑤也是在强调音乐的功利特征,说明音乐是治理人民最重要的手段,这显然就过分夸大了它的作用,使音乐禁锢在政治的实用功利框架下为其服务。这种功利的音乐观正是利用“乐”的教化功能而去强化对“礼”的规范从而让音乐也成了礼制的附属品,很多时候自然而然地忽略了音乐作为艺术所具备的本质审美特征,而只是一味地强调和注重其作为道德工具这一方面,只以“为邦”为出发点,真正意义让音乐只为政治服务。儒家用“善”和“美”作为评价音乐的标准也可以体现其功利主义狭隘观,《韶》乐因其内容是歌颂虞舜的功德,因此被孔子评价为“尽美矣,又尽善也”;而《武》乐因内容中有武力征伐等被儒家不认可的非“仁爱”。

所以孔子评价“未尽善也”。这样的评价依然是站在把音乐作为道德手段、统治阶级的工具这一角度,因此或多或少都存有主观功利主义的色彩,而这对后世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这种功利主义美学观在汉初时就被统治者所利用,统治者为了中央专制的权力而强调君主的绝对权威,使得当时的儒生去迎合统治者的行为,利用儒家所重视的音乐为统治阶级服务,在儒家的理论框架下补入法家思想,并将两者有机结合,从而成为君主专制的理论支撑,成为维护封建统治合法性的制度化价值体系。汉代第一个法家化儒宗是叔孙通,董仲舒后来又结合阴阳家等,再次丰富该封建思想的内涵,而这时的儒家思想已经开始慢慢等同于封建思想了。

这种消极的影响也一再被扩大化,在不同历史时期,儒家思想的内涵和思想地位有很大不同。太平天国反孔;新文化运动对儒学批判并且打击以孔子和儒学为代表的维护君主专制封建制度的旧礼教、旧道德;文化大革命时期,掀起“批林批孔”的闹剧,对儒家再次进行有组织的全方位彻底批判;还有五四运动中思想家们对儒学的反感等等,这些都是先秦儒家音乐思想中功利主义美学观过分夸大化而产生的影响,在现在看来,儒家所遭受到的负面批判,其实是一种对政治、社会思想一尊局面的批判,是对思想专制的批判。而当时儒学所遭受到的这种局面都是源于其在先秦音乐美学思想中表现出来的音乐为政治、为统治阶级服务思想的社会功能过于强大,从而使得后世在其所处时代里把此思想加以利用和夸大,这种功利主义美学观中表现的主观局限性需要引起学界的重视,我们要在肯定起思想积极价值的基础上,认识其消极影响。

四、儒家音乐情感形式的狭隘性

儒家只赞赏中正平和的情感类型,否定更为广阔和丰富的音乐情感,忽视和否定音乐使人精神自由、情感解放及对社会的批判解构作用。

儒家认为“乐”是通过“中和”的形式美而反映道德的“善”,从而起到对人格培养的作用,因此特别强调“乐”的“中和”,即赞赏中正平和之感。孔子说“郑声淫”,要“放郑声”,也是源于儒家认为“郑声”是不能反映儒家所倡导的“和”的理想。在儒家看来,“淫”理解为“过”,意思说快乐的情感无节制而过激地发展,这样的“乐”便对人格培养起不到积极作用。因此,儒家认为能够反映其人格精神本质的一定是“发乎情,止乎礼义”的“和”乐,对此荀子就在《乐论》中多次指出“乐者,中和之纪也”⑥,强调了音乐对中正平和性情培养的作用,而在《乐记》中所说的“乐者,天地之和也”也是在强调“中和”之“乐”的重要性,因此儒家所注重的“乐”的本质可用一个“和”字作概括。

儒家不仅将“中和”作为其制乐准则,而且将这一偏重形式美的范畴引向了政治、伦理,主张在“礼”的节制下,实现情感与道德、个体与社会的和谐统一,正所谓“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这样,儒家便把古代的形式和谐进一步扩展为内容的和谐,即就是其所提倡的“温柔敦厚”的乐教思想。儒家用这种“中和”的乐教思想渴望实现其道德理想,完成对理想人格的培养。

“中和”是形式与内容统一之“和”,既包含了形式美,又包含了而来内容美,那么艺术“美”与道德“善”也就在“中和”中得到了统一。“善”的“中和”就体现了儒家的“中庸”之道,“中庸”是儒家理想人格的重要特质之一。在《中庸》书中很早就有对此的解释,“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把“中庸”当做人的最高道德给予了高度肯定。而朱熹在《中庸章句》中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说“中庸之中实兼中和之义”,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两者有相通之处,但是在这里更需要指出的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中庸”在于规范行为,“中和”在于规范感情。“中庸”之善通过“中和”之美的形式表达出来,必然会使受教育者以理节情,性情平和冲淡,伦理情感得到谐和平衡。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一思想的局限性。对于音乐本身来说,除了有中正平和的情感类型,还有更为广阔丰富的音乐情感,而这些却是被儒家所否定的,所以儒家的“中和”思想限制了人的精神自由,使人的情感一直要在适度的限制下而无法解放,同时,这种由“中正平和”引发的“中庸”思想也使得儒家对社会的批判解构作用大大下降。中正平和的思想规范了主体人的行为,规范了其感情,限制了人精神的自由发展。与此同时,儒家所强调的这种“中正平和”的情感类型还只是一种朴素的和谐,这种和谐与社会的进步发展之间也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因此表现出了一些消极的思想,也限制了音乐的艺术发展,表现出先秦儒家乐论中的情感形式的弊端,需要引起学界的注意。

五、原始宗教意识的残留

先秦儒家音乐美学思想中不乏原始宗教意识的残留,这与音乐的最初表现形式是有关的,就像我们在本文前面就已经探讨过原始巫术与“乐”之间的关系,这种宗教残留使先秦儒家思想中表现出了一些阶级的狭隘性。

《尚书·虞书·舜典》中记载虞舜在召开部落联盟大会时,“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率领大家一边击石伴奏,一边起舞的情景。“百兽率舞”的描写,就是一种原始的宗教仪式。原始宗教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图腾崇拜,氏族首领用鸟兽图腾装扮自己,率领族人进行集体歌舞。“昔者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吕氏春秋·仲夏·古乐》)记录的就是这样的场景。

随着原始社会的发展,人们生存斗争的主题也从人与自然的斗争转向人与人的斗争,集中体现在部落之间的战争活动中。那么原始宗教意味的音乐活动的主题也有转变。

不仅如此,古人还把音乐的乐曲称作“风”,如《山海经·大荒西经》:“太子长琴,始作乐风。”因而认为音乐具有“省风”的作用,这实际就是一种原始宗教意识的体现,认为通过音乐可以了解风向、气候、温度、湿度等从而帮助农业生产。音乐的“省风”作用不仅表现在农业上,在战争中也有表现。如《周礼》所记载的;“太师执同律以听军声,而占其吉凶”,讲的就通过音乐的“省风”而猜测敌情从而帮助战争。到了先秦儒家时期,孔子将这附着原始巫术色彩的对“乐”的理解更加丰富,提出了音乐的社会作用,即“兴观群怨”说,尤其是“观”,郑玄注为“观风俗之盛衰”,可以看出儒家孔子把在原始巫术思想渗透下的“省风”作用更加扩大化,通过“乐”可以了解、观察、体会社会情感甚至政治的得失,孔子把原始“省风”作用到政治上,从而形成了儒家思想中音乐为统治阶级服务这一极具阶级性的封建保守思想,可以看出这其中有原始宗教意识残留,虽然儒家强调“仁德”,但其“德”的理论还只是原始宗教的意识形态,是一种为政治服务的哲学,尚未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和价值的伦理体系。

因此我们说原始宗教意识的残留对先秦儒家音乐思想发展是有一定消极影响的。在原始的宗教意识影响下,先秦儒家音乐思想具备了社会的阶级性、宗教的政治性,从而使音乐逐渐成为了政治的手段,造成了先秦儒家对音乐功能主观臆断的扩大,以至于夸大了音乐的社会功能,这就是先秦儒家音乐观、道德观局限性的根源。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510642)】

①②④⑤⑥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资料注译》上册,人民音乐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273、279、285、172页。

③张世英《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页。

本文为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重点研究项目“儒家伦理文化精神与中国文学的演变”(编号:06zd7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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