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外国“打工仔”,是否需要办理社会保险
2015-09-25
小 保:
半个月前,我与朋友合伙出资注册、开办了一家泰式主体风格的大酒店。为凸显异域风情,也为吸引消费者,除全部推出泰式装修、服务、口味外,还聘用了9名泰国打工仔”作为服务生或厨师,并签订了为期3~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近日,有人提出,酒店应当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但我认为他们并不具有我国国籍,自然应当与我国劳动者有所区别,更何况即使为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他们一旦回国,也无法享受有关待遇或者无需享受有关待遇,即无需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对吗?
邱薇薇
邱薇薇:
你的观点是错误的,即对外国“打工仔”也应办理社会保险。
一方面,为外国“打工仔”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包括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用人单位同样具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职责,且务必在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另一方面,未为外国“打工仔”办理社会保险,同样必须受到相关处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即用人单位必须受到以下处罚:(1)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