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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部门整合,不得任意安排“冗员”

2015-09-25

就业与保障 2015年8期
关键词:协商一致书面形式工作岗位

小 保:

两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我担任企划部经理,月薪6000元。近日,公司觉得该部门的一些工作与另外两个部门的职能存在重叠、交叉之处,甚至导致不时出现彼此推诿、相互拆台现象,遂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整合三个部门,重新组建一个新的部门负责行使相应职权,对多余的“冗员”则一律调岗,而我也被调整到偏远的分公司任职。虽然我仍是担任领导职务,但我以无法照顾家人,尤其是孩子为由拒绝。可公司借口部门调整导致岗位缺失,属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认为其有权任意安排,而我必须无条件服从。请问:我真的只能服从安排吗?

刘淑娟

刘淑娟:

你并非只有服从,即公司无权任意安排“冗员”。

一方面,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必不可缺的重要内容。与之对应,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变更,不仅明显属于改变了劳动合同条款,并且属于重大变更。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调整,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可公司并没有与你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为此,公司单方改变劳动合同重要内容的行为是不妥的,你可以据理力争。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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