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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守法问题研究

2015-09-23杨甲

卷宗 2015年9期
关键词:守法法律意识

杨甲

摘 要:本文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公民守法”问题的研究。作者从自身的执法工作出发,深入分析守法的含义、守法的两个重要条件、以及守法的建设问题。

关键词:守法;法的实施;法律意识;经济状况;守法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富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决定是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它必将把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作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作为经常被各类媒体口诛笔伐的对象,我想站在法治的理性角度对法律实施中守法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 守法的基本含义

1.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

2.守法需要具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守法的主观条件是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守法的客觀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2 守法的两个重要条件

1.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所持有的态度和信念,属于思想意识的范畴。众所周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其实就是一种最基本、最朴素的法律意识。

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到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中国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这两千多年来,封建王朝的统治者从中国传统文化和礼教出发,制定了旨在维护自身统治的一系列法典。整个时期,国民的思想意识就是遵守礼教和法制,没有自由、平等的观念。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律意识基本上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随着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以及新文化运动、一直到马克思主义引入中国,这一时期国民意识开始觉醒,自由化、民主化开始涌现,一些学贯中西的学者也开始运用资本主义的制度结构和意识形态来影响国家的发展方向。这一阶段的国民意识开始具备了自由、平等的法制观念,权利意识觉醒,法律的天平开始触动。

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的道路。特别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深入,公民权利意识开始重新觉醒,一系列维权意识、维权行动、维权组织开始涌现。

但是,是不是具备了权利意识就是具备了法律意识呢?法律赋予我们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我们义务。这是法律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真正的法律意识是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

我认为,当前国民的法律意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当前由于平等、民主意识的提高,人们普遍追求权利的享有,而不去考虑义务的履行,或是只谈别人的义务,不讲自己的义务。以无照商贩为例,大部分摊贩只追求个人利益的取得,而不去考虑违法行为本身所侵犯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违法行为多涉及占道经营、缺斤短两、以次充好、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这些危害看似轻微、个别,但随着时间的积累和利益的驱使,一旦形成规模,形成家族势力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摊群,这将会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状况和社会秩序,极容易引起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

(2)行政法律意识缺乏。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社会共识。这其中,一个是刑事法律意识,一个民事法律意识。而行政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结构、人类意识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当前,社会民众对行政法缺乏了解,对自身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缺乏认知。以日常执法为例,一些无照商贩、乱发小广告、违法建设的行政相对人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理直气壮的认为是合法的勤劳致富。

(3)法律意识传承不够。从时间上看,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从1911年推翻帝制以来只有100多年的时间,期间我国经历了复辟帝制、军阀混战、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立新中国、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等等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变革。这一百多年,我国总体上都处于寻找制度、初步建立制度的过程中。因此,我国国民的整体意识还带有十分厚重的封建色彩,不具备理性、科学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据统计,2013年1-10月份,全国信访总量604万件,同比还下降了2.1%。如此庞大的信访量说明了民众信“访”不信“法”,从本质上说,这仍然是在寻求人治。还有“跑关系,走后门”现象、浓厚的官本位思想等等,归根结底,都说明了我国民众整体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不够。

2.经济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日新月异,经济迅猛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活力,中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但同时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以北京举例,我认为存在以下几点:

(1)城市规划、定位不足,城镇化发展过快。城市的定位和规划决定了资源投入、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也决定了城市的发展走向。一旦定位和规划出现失误,就会导致城市发展的多个环节出现问题,陷入难解的困境。北京的低端产业和落后产能过去带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就业的增加,但现阶段经济发展已超越了资源、环境、交通等要素的承载能力,严重失衡。数量庞大的违法建设、无照商贩等现象都反映了过快的城镇化进程所带来的管理上的弊端。

(2)市场供需结构不合理,存在局部失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地区配套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群众需求,这客观上为无照商贩、黑摩的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土壤。比如,城市部分商业地区早晚高峰人流量巨大,而短途交通运输能力不足,这导致了黑摩的、拼车等非法营运行为的大量出现;还有无照商贩,经营水果、蔬菜、皮包、服装等各种日常生活用品,这反映了社区便民服务功能的不健全。

(3)贫富差距拉大,物价高涨,生活压力巨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也是不争的事实,一部分人通过优惠的政策先富裕起来,但先富带动后富的社会发展目标并没有实现。富裕阶层掌握着社会大部分资源,控制了社总供给,进而掌握了市场价格。PPI,PMI等经济指标不断上升带动了CPI的上升,表面上,市场一片繁荣,但民众的货币购买力却在下降。当前,房市就是典型代表,房价居高不下,普通民众依靠一般性收入无力购买,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在高额的价格刺激下,违法建设行为日益严重,并且呈现出集体化、村落化、规模化。这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用地规划和发展建设。

3 守法建设问题

综合以上的分析,守法问题不是一个孤立的简单命题,守法是社会主体在一定的经济背景下通过学习、传承不断获得法律意识的行为,并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它是一个系统工程。结合城管工作,我认为提升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加强执法、普法与法律援助。当前,最重要的就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城管的实践工作中应做到:第一,加强自身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法律素质。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执法队员,应加强文明执法意识,决不能因城市秩序问题影响首都稳定,决不能因执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带齐执法证件、带齐执法文书、带齐取证设备,做到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执法,从严监督。第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输出地及输入地对流动人口的基础普法教育。首先从源头上输出地及输入地要建立流动人口台账,专人负责、实时监测、定期更新,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比如,联合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活动,特别在薄弱的行政法环节,加强行政法律意识的培养。第三,协调司法部门,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需要法律指导和法律援助,这一定程度上能夠缓解社会矛盾,制止违法倾向和减少违法行为。

2.科学定位、合理规划。首都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应该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合理布局产业结构。当前,最重要的就是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淘汰低端产业和落后产能,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京津冀协同发展,涉及复杂的要素资源整合、消除行政壁垒、统筹社会事业发展等多个层面,既包括产业、项目等“硬件”性质的通关一体化,也包括区域行政管理方式、公共服务等“软件”性质的通关一体化。这两个一体化,决定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度。

3.创新城市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首都北京的城市管理工作更不能一味的以执法效果为目的,要创新工作思路和管理水平。第一,创新管理手段。流动商贩,古已有之,在部分区域、部分时间内,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存在。第二,加强监管。联合食药、质监、工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部分商贩进行日常管理,严查食品安全、缺斤短两、欺行霸市、阻碍交通等违法行为。第三,为属地及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及规划建议。在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中,城管部门应深入群众,实地调研,及时发现城市规划不足、部分功能缺失等问题,并形成系统的可行性建议供政府相关部门决策。第四,充分掌握社会舆情。城管部门拥有300多项执法权,能够充分接触民众,及时掌握社会的基本诉求,为政府的维稳、决策、分配资源等行政行为提供信息基础。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识的建设决不能成为一句空话,它需要党和政府的切实重视,各个地方和各个部门切实履行、形成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公民的法律意识必将成为我们前行的巨大的精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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