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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美国政治文化中的宗教因素

2015-09-20赵志杰

关键词:政治理念宗教信仰信仰

赵志杰

摘 要:宗教与美国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并对美国政治文化发展与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宗教信仰在美国民众政治理念的产生、发展与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经历了这样一个微妙变化,即在早期殖民地时发挥着具体的显性影响,再到美国建国后普遍的隐性融入美国社会。美国公民宗教[1]的凸显和发展就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并以公民宗教的形式影响着美国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政治理念。同时,这也是宗教信仰中的部分信条向美国政治文化转变的一个过程。

宗教在美国社会有着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美国最初建立的宗教充当了纽带和桥梁的角色,宗教“它作为一条纽带,帮助美国人成功的避开了世界观及政治观点方面的差异,同时保留了身份认同”[2],在同一殖民地相同的宗教信仰是早期移民文化认同的基础,宗教活动是移民之间相互认同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它是美国社会的精神支柱和道德规范,在17世纪初来到北美的移民大多数是英格兰的清教徒和其它宗派的新教徒。因此,宗教与美国社会的成长和发展是相伴随的,特别是对以后美国民众政治观念的形成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在早期殖民地所制定的法律和建立政府时,都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围绕宗教信仰而展开的,这是宗教所发挥出来的具体的显性作用。随着欧洲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和展开,特别是在1588年英国皇家海军打败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后,英国外部的威胁减弱,英王伊丽莎白转向对付新教和镇压清教徒。因此,早期来到美洲的移民中有很多人是清教徒和各派新教徒。他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宗教迫害,寻求一片能拥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安身之处。但是,“这些饱受宗教迫害之苦的人们所理解的宗教自由,似乎只是他们自己的教派的自由,而不是普遍的宗教自由”[3],不同的宗派并没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在某种程度上是排斥其它的信仰派别。在新英格兰是以清教徒中的独立派为主的,“他们要有公理会的教堂,不要主教、宗教法庭和教阶组织”[4]。而在马萨诸塞的移民大多数却不是新教中的独立派,使“马萨诸塞在宗教上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当局为了避免内部纷争往往将反对派驱逐出殖民地”[5],对于怀有不同信仰的人是倍加的迫害甚至有时处以极刑。在1634年马萨诸塞当局将反对者罗杰·威廉斯驱逐后,不久又将“异端”安妮·哈钦森烧死。

因此,宗教在早期殖民的政治中发挥着很明显的作用,法律维护着本地宗教信仰的统一性,宗教信仰也具有法律的强制的规范性。“他们需要的政府是要能够厉行上帝的戒律和维护纯正的宗教职责的政府”[6],政府也在维持和支撑着宗教的发展。有时宗教的教堂充当着双重的作用,它既是政府进行政治活动的地方,又是表达信仰的宗教场所。以清教徒和新教徒为信仰主体的早期殖民地,宗教是其发展的纽带和成长的支柱。

同时,从当时殖民地的社会状况中也可看出宗教所发挥的这种明显的作用。在政治方面,马萨诸塞的清教徒主张教会组织各自独立,坚决取消人与上帝之间的中介,反对国教中主教的干预。信仰者可直接的参与管理活动,对牧师要进行自由的选举。这种“具有民主色彩的教派自治原则,直接影响到后来美国的政治制度的结构形式”[7],美国的政治制度有着深厚的宗教根源,其政治文化含有诸多的宗教因素。在教育方面,宗教在促进早期美国教育发展的作用更加的明显。殖民地的教会是殖民地教育的主要创办者,他们积极致力于发展民众教育的思想是源于信仰,也是为了信仰。“清教徒们相信,凡是没有读过《圣经》的人,是不可能理解宗教真理的。”[8]教育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培养人们的阅读能力和理解能力,从而能够更加虔诚的信仰上帝。同时,为培养传教所需要的牧师。这样,就使“教会有着参与正规学校教育的习惯”[9]。例如,在1693年成立的威廉与玛丽学院,1701年设立的耶鲁学院,1746年的普林斯顿大学,1754年的哥伦比亚大学等等,这些大学的建立和发展都离不开教会的倡导和支持,这也奠定了现代美国高等教育的基础。教会办学的传统也承袭至今,形成“西方教育中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两大体系的并存,反映了教会办学的积极性和必要性”[10]。

所以,宗教通过其具体的显性方式对殖民地早期的政治、法律和教育等方面的发展起到推动和促进的作用,为其在美国建立后那种普遍的隐性融入做了铺垫。

在美国建立后,尤其是根据联邦宪法的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以下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11]的政教分离原则,使宗教在美国社会中的影响发生了转变。虽然实行的是政教分离,并不意味着国家和教会就分道扬镳了,而是呈现出“形式上的政教分离,实际上的伙伴关系”[12]的局面。教会人员也没有只一心吃斋念佛,不理世俗的政治。相反,有一项国际性的调查显示:“在受访者中,认为‘自己是信仰宗教的人,美国人为82%,英国人为55%,联邦德国为54%,法国为48%。在同一项调查中44%的美国人说他们至少每周参加一次宗教活动,而联邦德国为18%,英国为14%,法国为10%,在没有礼拜活动的瑞典,这一类人仅为4%。”[13]由此可见,宗教信仰在美国社会中依然有重要的地位。同时,各种宗教团体通过各式各样的活动从方方面面影响着美国社会,使宗教在早期的那种具体显著的作用变为隐性的普遍融入,这种融入和渗透是以公民宗教的形式展开的。

对于美国是否存在着公民宗教,长期以来在国内和国外的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但是,可以确信“作为一种文化,一种意识形态,一种道德和社会准则,一种与教会密不可分的民族传统,美国的公民宗教的提法是无可非议的”[14]。公民宗教超越了宗教的派别,它不是清教,或是新教中的哪个派别,而是一种全新的普遍的被美国民众所接收的宗教。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他们在唾弃教皇统治以后,不再认可任何一种宗教权威。他们带到新大陆的是一种崭新的基督教,这我只能将其叫做民主共和的宗教。”[15]

公民宗教它包含着一些共同性元素,一些把所有美国人团结在一起的共同信仰,一些社会所依存的有效的价值观[16]。这些元素应该包括:人生来自由平等的观念、权利意识、理性思想、契约观念等。在“美国的政治理论把国家的主权归于人民,但在或隐或显中,却把终极权归于上帝”[17],它是造物主所赋予人类的。这些权利是源于自然的,是与人类与生俱来的,是上帝所赐,是自由的。因此,它们和宗教信仰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这些宗教信条中延伸出了美国人的政治观念,同时,它又维护着宗教信仰。“自由虽然不是源于宪法,但是宪法是自由的保障”[18],这也是美国宪法能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的根本原因,它维护的是一种源自信仰的政治理念,这种信仰在美国人心中是根深蒂固的。

由此可看出,这些既是美国人的宗教信条,也是其政治理念和伦理道德。“理智和经验都告诉我们离开了宗教信条的理论和道德是无法践行的”[19],只有在信仰的支持和帮助下这些政治理念才可更彻底的融入大众的内心,起到“润物细无声”作用。

美国公民的政治理念中所体现出的“高级法”的认识,使美国民众的政治意识有了宗教信仰般的力量,他们坚信“最高的立法者就是自然本身”[20]。例如,美国的宪法从表面看维护的是民众的政治权利,体现的是民众的政治理念,从本质来看也是民众对宗教信条的实践,“美国宪法所体现的是人类对理性政治的追求,它具有普世性和超然性的意识形态”[21]。美国民众的政治理念也随着信仰渗透到美利坚民族的性格中,并使它具有对社会的塑造力。在美国的历程中处处彰显着美利坚民族的那种对自由的不懈追求,敢于冒险,勇于开拓的民族精神,是离不开宗教信仰的支撑的,“在美国,个人的宗教信仰主要是道德伦理问题,整个民族的信仰是社会的精神支柱”[22]。

在美国的国家发展历程中,宗教信仰与它的成长相伴随着,尤其是公民宗教在美国社会中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美国公民宗教虽然根植于宗教,依托于宗教,但它的政治性却超过了宗教性”[23],在美国社会中宗教的独特性就是其体现出了更多的政治性。

一方面在早期的殖民地时期,宗教是殖民地民众的政治、社会联系和文化认同的纽带。它的作用更加的具体和明显,“移民们建立了一种由法律和政府支持的宗教模式”[24],使殖民地具有政教合一的特色。另一方面随着美国的建立和政教分离原则的推行,宗教在美国社会中的作用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一定的程度上“教会失去了它对人民比较基本习俗的绝对控制力”[25],宗教的影响似乎有所减弱。其实质是由一种具体明显的参与变为普遍隐性的渗透,使公民宗教成了美国政治文化中的一部分。

公民宗教所信仰的人生来自由平等的观念、权利意识、理性思想、契约观念等也成为了美国民众的政治理念,这就是公民宗教的政治性超过宗教性的具体表现,也是人们忽视美国公民的宗教实体的存在所产生错觉的原因,“宗教本身虽然是某种意识或是精神,但是宗教为之服务的社会制度却是实在的,生活当中的实体”[26],被美国民众所普遍接受的这些价值观念默默的融入了美国人的社会生活中。

“发展的统一性是实在的,就在于它是精神的,即确定观念和理想的统一性”[27]。美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公民宗教为“为美国提供了统一的道德和精神基础”[28],它为多元的美国社会提供了观念的统一性,这些价值观念是美国人所依靠和深信不移的,“我们的国家要依靠价值、希望、信念和信心,而这些是伴随着信仰及它在这个不确定的迅速变化的世界上所传播的安全感而来的”[29];也为以热爱自由和民主的美国人提供了理想的统一性,人生来自由而平等的观念、权利意识、理性思想、契约观念等,是美国民众所最为珍视的,也是其锲而不舍地追寻着的。公民宗教在以多元化为主要特征的美国社会奠定了其内在的统一性,也是与美国民众政治理念的产生和发展相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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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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