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对经济发展负责,又要对环境质量负责
2015-09-18梁江涛
文|梁江涛
既要对经济发展负责,又要对环境质量负责
文|梁江涛
新《环保法》强化了政府监督,特别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强化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明确地方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也要对地方环境质量负责。经济欠发达地区,面临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如何执行好新《环保法》,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并行不悖,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现实考题。
必须在思想上有清醒的认识,明确环保优先发展,进而带动环保领域资金、技术、人力的跟进与落实。地方政府要有为天下先的胸怀勇气,既要放眼长远的发展,舍弃一时的经济效益,还要加强政策引导,对主动升级改良生产技术、工艺、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在税收、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方面予以优惠照顾。最关键的是,将绿色GDP核算评价体系引入各级干部的考核评价之中,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新《环保法》的实施,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更大的权力。各级地方政府应在现行的环保管理体制基础上,依据法治型、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定位,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地方政府在环保领域的事权财权范围,构建公共服务型体系,倒逼各级干部从单纯招商引资的经济指标考核转向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的目标考核。政府职能部门应摆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尽快向 “裁判员”角色转换,细化落实生态红线制度、目标责任等一系列新制度,以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生态环保投入占财政收入比例作为各级干部的考核评价目标。
新《环保法》明确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违法企业和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被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对此,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对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要形成合力,严厉打击。
各级地方政府应以查处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对发现的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同时,应从源头上严格把好环境准入关;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注重信访调处,保障环保权益。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做好先警告整改,再依法处罚。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保障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