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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环境监察工作该怎么做

2015-09-18谷亨坚

中国环境监察 2015年10期
关键词:污染源负责人监察

文|谷亨坚

新常态下环境监察工作该怎么做

文|谷亨坚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颁布,为环境执法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各种污染集聚、生态危机集中爆发、环境执法领域不断拓宽,执法任务日趋繁重,而环境执法体制、机制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各地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依然滞后、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越发迫切,纪检监察部门对环境执法人员的追责力度越发严厉。在这种新常态下,环境执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厘清职责,建立健全监察计划、监察内容、监察程序、保障措施全覆盖的环境执法运行机制,推进“尽责履职,尽职免责”的执法氛围,最大程度地激发广大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

细化年度执法计划,解决“环境监察”查什么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办法》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上述规定为环境监察的具体执法对象提供了依据,基层环境监察单位应当根据上一年的执法情况,在年初制定具体详细的年度执法计划,列出职责范围内承担的污染源监察企业名单、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情况项目名录和生态与农村环境监察对象等。计划要突出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具体到每一个时间节点、每一位执法人员及每一位单位负责人应该承担责任。现场监察人员对现场检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对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环境监察责任的追究,应该是倒查执行年度执法计划情况、履行监察职责内容情况的追究,而不是对不可预见的发生结果的追查。

一查职责范围内污染源监察企业

对辖区内的污染源企业分布情况展开调查,建立污染源原始信息数据库并应广泛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设备对数据进行管理,最终列出职责范围内承担的污染源监察企业名单。同时根据不同企业、不同行业的主要污染源物的变化特征,特别是可能出现的新增污染物和涉及国家新列入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状况,确定其主要环境危害程度,进而确定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名录。从而可以制定出具体的年度污染源环境监察计划,明确每一家企业环境监察单位负责人和监察人员分别应该检查的频次和重点,确定在检查中可能发现违法问题的处理计划和程序,详细的可以绘制主要污染物责任分工分布图和检查计划表。

二查辖区内“三同时”监察项目

根据上一年度建设项目的开工、在建、竣工、试生产及验收投产情况进行全面的汇总和梳理,将上一年度已开工、在建而未竣工或者已竣工未验收的项目纳入今年的“三同时”监察项目名录。对于辖区内上一年度在审批期5年内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每年中和年末分别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以现场检查或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核实,掌握每半年已经开工建设的以往审批项目,上半年开工的项目纳入下半年 “三同时” 监察项目名录,下半年开工的项目纳入下一年的“三同时” 监察项目名录。

三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对象

以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防治设施等为监察对象,建立比较齐全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计划,制定具体的年度监察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列出在检查中可能发现违法问题需要配合执行的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联系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要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责任分工。

四查日常举报信访案例

已列入污染源监察名单、“三同时”监察项目名录或者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对象的信访案例,按具体列表分工各自负责处理;其他信访案例,按监察内容性质,结合监察人员的业务特长均衡分工;对涉及重复访、越级访和集体访或者市级以上的信访案例由主要负责人到现场处理。着力化解信访积案,减少信访监察的推诿,提高上级转交信访案件办结质量、处理效率,主要单位负责人必须对信访处置结果负全责。

明确环境监察内容,解决“到达现场”查哪里

围绕执法工作计划,全面推行痕迹化监管,还要确定监察对象的主要检查内容,解决到达现场“从哪入手、查哪里”的问题。监察对象涉及的主要检查内容,每一项都要写入《现场检查记录表》,并详细记录每一项监察内容的检查过程和发现问题的情况;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也要写明“未发现异常”或“未发现问题”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要有处理、有反馈、有汇报、有结论方面的表述,确保环境执法全过程留痕备查。环境监察人员对执法的内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对处理结果及处理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

对列入污染源监察企业名单、“三同时”监察项目名录的监察,主要是检查其环境守法情况。污染源监察企业的主要检查内容是其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及安全隐患,在线监控维护及运行,违法排污,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排污申报与收费,违法扩建或生产工艺重大变更六大内容。检查时要辅以相关检查内容的详细描绘,如生产设施、工艺状况及原辅材料的使用;固废堆放、转运和处置需落实“三防”措施情况,特别是危废堆放、转运、处置管理和落实“三防”措施情况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环保设施的同步施工建设,项目实施地址、规模、工艺、污染物排放、治理方式与环评及批复是否相符,项目竣工试生产与验收,以及施工中为避免噪声、粉尘、振动等污染物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四大内容,并辅以相关检查内容的详细描绘,如改变治理工艺、少批多建、批建不符及超期不验收等。检查中存在的环境违法或违章情况,在现场勘察笔录中都必须要有所体现。

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信访舆情调查处理,他们除了具有一般性环境监察内容之外,还需要有一些特殊的监察内容。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在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往往单凭环境监察自身力量不足以制止或改正,应向监察单位负责人汇报有关违法情况;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向当地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责任机制,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解决各种监管死角和执法盲区。而环境信访舆情的环境监察,可能是“三同时”监察内容、污染源监察或者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也可能是各类环境监察内容的综合。除此之外,信访舆情环境监察的主要内容还包括环境信访的接受、舆情调查与处理回复三个重要环节。

规范环境监察程序,解决“查到问题”怎么做

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监察、“三同时”监察、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或者其他日常环境监察时,如果环境违法极其轻微或者只是相关环保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经整改不会造成环境污染或后果的,应当场填写“责令改正”文书让当事人签署,“责令改正”签署回执连同现场调查材料一并收集。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如期复查,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记录复查情况,并与先前收集的材料一并装订入档。而对于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整改不到位或者拒绝改正的,要提出复查意见和处理建议,及时采取立案查处、停产整治或查封扣押等严厉的法律措施,先前收集的材料作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法律措施的前置证据。而对于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者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现场调查后应当向监察单位负责人汇报,决定采取立案、查封、停产整治,移送公安或者建立联合执法责任机制等措施。环境监察人员对现场调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证据的严密性负责,环境监察负责人对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程序性负责。

环境信访纠纷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环境监察业务,不仅要遵循日常环境监察程序,还要依照信访工作程序进行检查。环境监察人员接到环境投诉后,应当填写《环境信访投诉处理单》交由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信访监察计划交由监察人员处理,需要到现场的应当派员或者会同监察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对于一般信访件,采用何种回复方式,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书面回复材料由现场调处人员负责起草,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回复。信访的回复准确真实,反映问题已经解决的,如实通报解决的情况;正在创造条件解决的,说明解决的计划与安排;暂时无法解决的,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争取当事人的谅解;而不能解决的,应当依据职能设置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监察机关通报。监察单位负责人应对正在创造条件解决的环境信访进行监督,对已经解决的环境信访也要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后督查,无法解决的环境信访定期向上级监察机关汇总通报。

完善环境监察保障措施,解决“难以执行”怎么办

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基层第一线环境执法工作的压力和责任进一步加大,环境监察人员在现场执法中遇到暴力抗法、拒绝执行等阻碍执法的现象也会增加。一方面环境监察人员要积极克服为难畏惧心理,高举法律之剑,坚决纠正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问题,让违法者特别是阻碍执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另一方面要提高执法水平,综合运用各种环境执法监管措施,努力消除徇情执法或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做到公正执法、公平执法。

首先要形成完善的执法难点报告制度

在环境监察经常会出现当事人不配合、拒不到场或者以其他方式不以确认,以及对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内容拒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等。当基层监察人员遇到依靠正常现场监察能力不足以制止或改正时,监察人员应当详细填写《现场勘察笔录》,记录现场勘察情况和执法过程,收集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材料,向监察单位负责人提交《环境监察报告》。单位负责人根据《环境监察报告》建议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清理,创造条件解决基层执法难点;确定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依据职能设置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地方政府或上一级机关通报寻求帮助,或者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防止把难点推向基层,把责任留给监察人员。

其次要有完整的环境监察保障措施

环境监察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实施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后,环境监察单位负责人应当安排人员巡查当事人实施的改正效果,对消极改正、拒不执行的应当采取查封或暂扣生产设施、停产整治、适用按日处罚或者联合当地政府部门采取其他更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改正和处罚义务,消除环境隐患,达到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同时要全面执行环境监察后督查,矫正改正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应乎执法”、改正期后“死灰复燃”或者环境执法人员可能存在的徇情执法或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做到监察计划、监察内容、监察程序和监察措施完整的环境监察体系,形成环境执法全过程痕迹化,作为环保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或其他考核制度的重要依据。

尽职免责的前提是依法履职,重在提高环境执法工作的计划性,分清监察工作的主次和轻重缓急,明确现场检查的内容和程序,推行执法过程全方位痕迹化监管,做到敢于执法、科学执法,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同时应当强化顶层设计,遵循明晰职责、权责相当的管理原则,完善环境执法监管措施,明确尽职无责,渎职必究的好环境监察氛围。

(作者单位:浙江省永嘉县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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