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及实务操作
2015-09-17宁波沃弗圣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宁波3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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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设计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既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又可减轻个人税负的目的。本文要讨论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则是通过合理安排工资奖金的发放和运用税收政策优惠条款进行筹划,降低企业的薪金开支和员工的个人税负。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纳税筹划综述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年终奖存在个税临界点,在某些区间段内,增加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足以覆盖需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经计算,年终奖在以下区间时,个人所得税增加的金额远远大于收入的增加额:18 001元-19 283.33元,54 001元-60 187.5元,108 001元-114 600元,420 001元-447 500元,660 001元-706 538.46元,960 001元-1 120 000元。据此,新税法的颁布及实施,极大地拓展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企业有必要对员工的工资、奖金进行筹划以降低员工的税负,减少企业的薪金开支,提高员工的福利。
目前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是“以合理确定工资奖金的发放限额为前提,推算出全年工资、奖金发放限额”;一种是“让年终一次性奖金错开临界点(要么以小于临界点作为奖金发放额,要么增加奖金的发放额大于临界点)”。第一种观点,要测算出全年工资奖金的限额,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但实务中,企业员工在某年的月工资额基本都会保持稳定不变,其年终奖也要到年终考核以后才会有具体的数额,一般年终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操作起来难度较大;第二种观点,通过筹划以避开“纳税禁区”无可厚非,但实务中年终奖恰好落在此区间的人数很少,并且我们发现这些区间都很“窄”,筹划空间有限。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
假设在员工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月工资额的发放,使工资和奖金总税额最小化,实现最优的纳税组合。目前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的是月工资额加全年一次性奖金制度(包括年底双薪、多薪制等)和年薪制,所以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析筹划。
(一)月薪加年终奖制纳税筹划方法
假设某员工月工资额为A,全年一次性奖金为B(与年终业绩考核挂钩),年终时收入额为A+B,工资税率为t1,速算扣除数为k1,奖金税率为t2,速算扣除数为k2。我们知道,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临界点分别为18 000元、54 000元、108 000元、420 000元、660 000元、960 000元, 所以在筹划时通过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额将奖金降低到临界点,使其税率降低档次(假设调整数为X)。若将X调整为“节点奖”形式发放,根据税法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其他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调整数应作为工资计税,此时工资的税率有可能会保持不变或上升,但我们知道计算奖金税额时奖金基数大,只要奖金税额减少的金额大于工资税额增加的金额,纳税人的税负就会减轻。推算过程如下:
调整前税额 T1=[(A-3 500)×t1-k1]+ [(B×t2-k2)],调整后工资税率为t3,速算扣除数为k3。
(1)若 18 000<B≤54 000,则:
调整数X=B-18 000
调整后工资=A+X=A+B-18 000
调整后奖金=18 000
调整后税额 T2=[(A+B-18 000-3 500)×t3-k3]+18 000×3%=[(A+B-18 000-3 500)×t3-k3]+540
ΔT=T1-T2=工[(A-3 500)×(t1-t3)-(B-18 000)×t3-k1+k3]+[(B×t2-k2)-540]
(2)若 54 000<B≤108 000,则:
调整数X=B-54 000
调整后工资=A+X=A+B-54 000
调整后奖金=54 000
调整后税额T2=[(A+B-54 000-3 500)×t3-k3]+[54 000×10%-105]=[(A+B-54 000-3 500)×t3-k3]+5 295
ΔT=T1-T2=[(A-3 500)×(t1-t3)-(B-54 000)×t3-k1+k3]+[(B×t2-k2)-5 295]
(3)其他情形同理。
当ΔT>0时,纳税人税负减轻;当ΔT<0时,纳税人税负增加。
例如,某职工月工资额为6 000元,年终奖为23 000元。
调整前税额 T1=[(6 000-3 500)×10%-105]+(23 000×10%-105)=2 340(元)
调整后税额 T2=[(11 000-3 500)×20%-555]+(18 000×3%)=1 485(元)
ΔT=855(元),税额减少 855 元。
上述推导过程假设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拆为两部分发放,通过调整发放方式,一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计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符合国家规定的福利费、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我们也可以将这部分奖金收入分拆为福利费等形式发放,通过合理安排工资、奖金收入的发放方式,避免企业已经支付给员工的奖金额因税率临界点的问题,反而使员工需多缴税且实际收入未增加,以减轻员工的税负,提高福利水平。
在实际筹划过程中,由于数据量大,需要借助于一些电子表格软件(如EXCEL软件)来进行计算。以实务中已进行筹划的案例为例,通过借助EXCEL VBA工具,设置所得税函数,运用税额最小化思路,一个拥有2 000多名员工的大型企业,经过筹划工资、奖金的发放方式,实际节税额可达几十万元,能享受到筹划所带来的节税效益的员工比例约可达20%。
表1 年薪制下年终奖与月工资额的最优收入组合
(二)年薪制纳税筹划方法
年薪又称年工资收入,是指以企业会计年度为时间单位计发的工资收入,主要用于企业经理、企业高级职员的收入发放,称为经营者年薪制。年薪制是一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支付企业经营者薪金的方式,它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将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
假设某高级职员年薪为C,若拆分为年终一次性奖金D加每月的月薪E,即C=D+12×E。由于篇幅有限,在此只列出了10万元-200万元区间的最优组合;年薪15万元-56万元和年薪57万元-66万元之间的收入,最优的年终奖发放额分别为54 000元、108 000元,月工资和总税额根据表中公式计算。通过计算,得到最优的收入组合如表1所示。
例如,某经营者年薪为30万元,最优的收入组合为:年终奖54 000元,月工资20 500元,当年纳税总额为:[(20 500-3 500)×25%-1 005]×12+(54 000×10%-105)=44 235(元)
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来说,可以比照表1“年终奖与月工资收入组合”来设计员工的工资和奖金的发放,切实降低员工的个人税负。
三、结论
税收有三性,即“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税收的一个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加重纳税人的税负并非税收的本意,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框架条件下,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直接降低税收负担,可以直接发挥企业薪金开支的效能和效应,同时增加员工的个人收入水平和福利水平,这恰好是国家将“改革红利”更多惠及民生的初衷。
纳税筹划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一是要遵循法律法规,二是要统筹兼顾和事先筹划。在实务操作中,企业管理人员在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必须考虑各种因素,财务与人事部门协同,在账务处理前事先做出筹划方案,从而合理合法地将企业薪酬的作用发挥出来,把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降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