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2015-09-16王艳贾智渊
王艳 贾智渊
【摘要】在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大背景下,财险业是否有必要进行改革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本文通过论证财险公司“营改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财险公司认识“营改增”的必然性定下基调。
【关键词】财险业 营改增 必要性 可行性
一、引言
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从2012年1月1日以上海为起点开始的,目前已经进入到了第四阶段。在2013年8月,这项改革有了实质性的政策规定,国务院进一步批准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中的一些行业的“营改增”试点向全国推广,广播影视服务等也逐渐纳入试点范围。虽然金融保险业、建筑业等行业还依然未被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但是根据税收改革的发展规律,这些行业进行税改具有必然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也已经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工作。
就财险业自身来说,从2012年开始,上海、北京、安徽等省份相关部门已先后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工作,酝酿将“营改增”扩围至金融保險业。财政部也表示,“十二五规划”之前将会同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深入基层,对金融保险行业基层生态进行摸底考察,并将适时提出保险业“营改增”试点的新方案,报国务院进行审议。保险行业“营改增”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税负水平、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及分配,合理确定纳税对象、税基、税率、缴纳时间地点,并根据不同险种特点,对产险、寿险、再保险分别确定合理的征收政策。
二、财产险行业“营改增”具有必要性
(一)体现税收中性原则,降低企业税负
税收中性原则是西方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它由亚当?斯密最早提出,被新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马歇尔发扬光大。其基本涵义是:税收对企业的经济行为不产生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在设计税收制度时,要使征税行为对经济活动的周期性影响降到最小的程度。营业税是价内税,以纳税期间全部营业额为基础进行缴税,企业的营业成本因此而增加,对整个经济的增长起到抑制的作用。而增值税是最典型的体现税收中性的税种,增值税只对应税项目销售额中尚未征税的本环节增值额进行征税,对从上一交易环节转移过来、已经征过税的销售额,不进行征税,并且一项交易活动基本适用同一标准的税率。这使得增值税对生产经营活动、消费活动不产生扭曲的税收效应,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
实施“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规划”加强税收普惠、降低企业税负的重大举措,更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自2014年9月份“营改增”全国试点以来,其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就业、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红利逐步释放。据统计结果显示:“营改增”试点后,首月在全国范围内为纳税人减税130.13亿,其中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因为增加抵扣而少缴的70.24亿元税款。
(二)解决营业税本身重复课税问题,促进保险行业分工专业化
营业税无法抵扣外购非增值税劳务。营业税以营业额为税基征税,财险公司如果外购非增值税劳务,如专业保险经纪公司提供的服务,财险公司为营业税的实际承担者,但是在计征营业税时已缴纳的这部分税额无法得到抵扣,承担了额外的税负。因此,财险公司更倾向于培养本公司的营销员,自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不是与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合作。通过“营改增”扩围,将现代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有利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扩展业务规模,为保险公司提供专业的代理服务,加快保险行业分工专业化和营销规范化的进程。
营业税无法抵扣赔款支出和准备金。财险公司经营具有先收到保费,再支出各项赔款和支付的特性,业务发生顺序与一般企业的先收入后成本费用恰好相反。因此,保险会计往往通过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等科目,将收入和成本费用调整为权责发生制的计量基础。财险业营业税的税基为营业额,是不允许抵扣赔款支出和准备金的毛营业额,这使得赔款支出与缴纳的营业税没有直接关联。财险公司在面临赔付保准难以界定的案例时,本能有着“惜赔”的倾向,以营业额为税基征收营业税就放弃了税收在此时的调控作用。若实施“营改增”,允许赔款支出的一定比例可以扣除,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付的成本,鼓励企业合理赔付、保障投保人利益,从而充分发挥税收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调控作用,实现税收的社会管理职能。
(三)解决增值税、营业税之间重复课税问题,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
一方面,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财险公司在外购电信设备、办公用品、工程建筑时,由于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销项税额。财险公司既是上一环节增值税的负税人,也是营业税的缴纳者,双重纳税导致税收负担过重。另一方面,财险公司为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被保险人实际上承担的营业税,不在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内,这就使接受保险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经营成本增加,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其次,保险经济活动日趋复杂,代销业务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比例逐渐扩大,这类经济活动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往往难以确定,国地税认定不一,税收征管成本比较高,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造成重复征税。
通过“营改增”,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统一的增值税制度,彻底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预计“营改增”将在全国减税超过1000多亿元,带动GDP增长2350多亿元1。财险行业作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一环,将彻底融入增值税体系,顺利按照增加值进行抵扣,体现税收中性原则。
三、财产险行业“营改增”具备可行性
(一)保险产品具备征收增值税的基本条件
保险本位商品说认为,保险是一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纯粹而独立的商品。保险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金融服务,其有形的成本只包括保单设计、核保、售后服务、理赔等经营活动产生的经营费用,并且只占保费收入的一小部分,因此部分学者认为保险并没有耗用与其价值相等的社会劳动,保险不能作为完全的商品而存在。但我们应该看到,保险是人们设计出来的一种风险转移契约安排,纯保费是参保人风险汇聚可能遭受的损失金额,由于风险汇聚和风险转移需要消耗一定的价值量,这部分价值量也是由社会劳动创造,如果没有保险保障,这部分价值量将因损失灭失而不能得到赔偿。因此,保费可用这部分预计损失的价值衡量,保险取得了商品的属性。
增值税是对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首先,财险产品是一种能够用货币价值进行衡量的商品。其次,在财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财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使得风险汇聚遭受损失的期望值降低,社会即将损失的价值量减少,财险产品产生了增值额。原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的途径将财险产品分保给其他公司,这就产生了流转与价值增值问题,与普通商品生产流通具有相同的形式。因此,财险产品完全可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我国税收制度发展日臻成熟,试点积累经验
我国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实施增值税与营业税平行征税,将大多数生活性劳务项目排除在增值税税基之外,单独征收营业税。随着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劳务性商品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步增强,增值税也数次扩围,为税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我国税收制度日臻成熟,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不断增强,税控技术逐步发展,这就为营改增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就财险公司本身而言,财险公司大部分为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现代化企业,具有内部控制健全、信息化程度高等特点,能够自行申报纳税,完全具备纳入增值税发票联网系统的条件。
四、结语
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经全面实施“营改增”,其他服务业各行业都在酝酿“营改增”的大背景下,财险业又同时具备税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财险业“营改增”是具有必然性的事物。
注释
{1}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
参考文献
[1]魏陆.上海“营改增”试点政策效应的分析及完善[J].税务研究,2013年,第12-17页.
[2]杨默如.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难题及其破解[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03月,第70-77页.
作者简介:王艳(1975-),女,汉族,辽宁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保险财务与会计,偿付能力监管与管理;贾智渊(1991-),男,汉族,内蒙古包头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硕士研究生,现供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