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

2015-09-16索静

时代金融 2015年24期
关键词:河南省

【摘要】立足河南省农业与农村经济的现实,探讨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内涵和运行模式,在此理论基础上,对河南省目前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进行归纳总结;并针对河南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应从加强法律保障、完善运行机制、支持土地流转、加大政策支持、和注重专业人才培养五个方面,来促使河南省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河南省 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运行机

一、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概述

(一)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

2006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通过并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以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

首先,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联合。农业的产业弱质性以及小农户分散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农民和农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客观上从而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其次,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强调是“以人为本”的人的联合。尽管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构成具有异质性和多样性,但仍然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在组织关系中是劳动支配资本而非资本支配劳动,参与者通过民主决策行使其控制权,盈余则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股金只获得有限的利息收入。

再次,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强调民主参与和控制。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倡“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等基本价值观,是社员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合作组织的重要方针和重大事项须由成员并同参与决定,并实行民主管理。

最后,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外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对内则强调非盈利性。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是使所有者同时也是服务对象获得较高收益,而普通企业以盈利为目标,与服务对象的收益没有直接关系。

(三)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模式

河南省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第一农业大省和第一畜牧大省,对我国的农业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关于河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两种基本的运营模式:一种是由行政领导牵头,即“自上而下”型;另一种是由企业家牵头,即“自下而上”型。

“自上而下”型,即由行政领导牵头,由政府主管部门分流转体形成,主要包括三种形态:第一种,政府主导+能人大户依托型。第二种,政府主导+龙头企业(公司)依托型。第三种,政府有关部门分流转体型。政府主导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是由政府相关的农业管理部门分流转体组建而成的。“自下而上”型,即由企业家牵头,分为由农民组织兴办和由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引导农民兴办两种类型。

除此之外,还存在许多政府引导扶持、民间组建运作的中间模式,即“混合”型,其主要由政府和有关经济技术部门组织引导农民兴办或者联合兴办。

二、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和畜牧大省,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本应走在全国前列,但由于地处中原,市场经济发展相比沿海城市较为滞后,使得广大农村的社会生产力落后。直到2012年11月,国务院正式批复的《中原经济区规划》中,将河南省定位为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基地,全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至此,河南省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

(一)发展速度日趋加快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作为农业大省,河南省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速度迅猛,效果十分明显。据资料显示,截止2013年11月,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达8.6万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6.5万个,比2013年初增加了1.2万个,比2007年的1086个增长64倍多;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1.5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共计6202家;同一品种农作物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为1567户,畜牧养殖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大户为1025户。

由于河南省不同地区间的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条件差别很大,经济发展特别是地区间农村经济的发展差别更大,形成以省会郑州为中心向周边辐射由强变弱的状态,并且表现出北强南弱、西优东劣的特点。如周口市区有农业经济合作组织165家,占全国的0.1%、占全省的1%,而下辖的鹿邑縣只有2家;与郑州市毗邻的中牟县,因为地理环境和政治环境的优越性,全县已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09个,入社社员6000余户,占全县农民总户数的4%,分布于全县17个乡镇204个行政村,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47.3%,而地处河南省西南隅的南阳地区和东南隅的信阳地区,其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就比较滞后而缓慢。

(二)组建形式多样而可持续发展能力欠缺

河南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有以专业协会为主的初级发展形式,又有各类专业合作社更高层次的组织形式,出现了“合作社+社员”、“合作社+种养大户”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合作组织模式。除此之外,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以及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开始涌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出现方兴未艾的蓬勃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各级政府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扶持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合作组织内部的培训、宣传、采购和奖励等工作的开展;加上绝大多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经营规模较小,抗冲击能力较弱,最终导致河南省的农业合作组织的持续发能力后劲不足。

(三)生产经营及服务范围稳步拓宽但方式粗放

生产经营逐步向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生产发展,经营产业覆盖了种植、养殖、水产、林果、园艺、农机、农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等多个方面,涵盖大部分特色农业和优势农产品。例如河南省睢县目前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31个,其中种植业6个、畜牧业多达14个、农机服务业8个、手工业1个、其他行业2个,而合作社登记在册成员747户,带动非成员农户891户,出资总额达到8 266.1万元,成员农户通过组织生产经营获得的户均纯收入达1.5万元。服务范围也逐步向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耕种、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测土施肥等田间管理过渡,在农业生产后期,也统一收获、烘干、储存、销售等方式,向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延伸。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向专业化生产、区域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经营方式转化。另外,河南省现存的农业合作组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服务简单和管理粗放,在“一条龙”和“多而杂”的服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工作方法简单、社员管理紊乱,人心不稳定的现象。

(四)运行机制不断规范但有待进一步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开始探索性地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合作组织提留了公积金和公益金等,并按照成员与合作组织的交易量和社员的出资额度进行了二次分配。还有一小部分农村合作组织在运作管理的过程中,开始意识到完善运作机制的重要性,对组织框架、运行规则、约束管理和内部管理进行了探索性发展。另外,大部分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定位不清晰,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经济主体地位,使得这些经济组织产权不清、权责不明,这给其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束缚和阻碍,在组织机构盈利和亏损时无法公平公正地进行损益划分和追责界定,增加了其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

(五)财政支持力度加大而支持政策有待健全

为促进河南省农业生产经营结构转型并升级,加快农业现代化和一体化建设步伐,2014年河南省财政整合涉农资金1.4亿元,统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专业大户及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经的发展。财政支持力度空前加大,使得开展试点地区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力增强,发展速度迅猛,也使得农民对农业合作组织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但与此同时,由于新型农业发展组织试点在河南省初步设定,现有的涉农财税支持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支持政策缺乏系统一体化,仅有个别涉农补助项目福利化,还没有形成合作经济主体的农业补贴同其粮食生产相挂钩的运作机制,如有的流出土地农民不种粮也可获得各项补贴,而流入土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却得不到相应的种粮补贴。

三、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根据河南省农业发展的实际以及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要想使其健康持续发展,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保障

政府行为所营造的外部制度环境对于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和发展至关重要,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组织的持续发展同样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有利政策的扶持。在当前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河南省各级政府应当秉承《合作社法》的精神和原则,加快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如明确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和职能定位,使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也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依据和约束。同时,借鉴国内外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成熟经验,建立完善的工商注册登记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与《合作社法》相衔接的法规条文,构建以《合作社法》为核心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规体系,使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不同组织类型的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制定适用的示范章程,使其逐步走上自助、自主、自强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完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

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发展壮大,需要从根本上完善其内部运行机制,首先,要健全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国内外的实践都表明,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运行,将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权力进行制衡,既有利于保障各成员的主人翁地位,又能保证合作组织的经营方向;其次,要积极引导合作组织建立规范的组织章程,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让合作组织与会员的利益紧密相连,以防止出现会员对合作组织的盈亏漠不关心而只注重自我利益的畸形现象;最后,规范的财务制度是合作组织管理的重要保障,各类合作组织必须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合作组织资金的流向和流量明晰完整,使所有账目必须在年终会员大会上公布,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三)支持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方面,河南省政府及相关主管单位,要继续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并将成功试点经验向全省推广,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按照每亩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顺利流转土地奠定基础,为向金融机构融资创造条件。

另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保障机制,以逐步弱化土地对农民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功能。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增加缴費档次,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对于选择500元以上的缴费群体,应每人年均增加30元以上财政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3,其余由地方财政解决。唯有如此,通过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障,才能使广大农民从思想上解除对土地的依赖,并最终将农业劳动力真正从土地依附中解放出来,将土地流转落到实处。

(四)加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

作为新生力量,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河南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河南省各级政府在制定相关法规之外,还要制定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在资金、税费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新型农业合作组织以切实可行的政策支持,以推动其进一步发展。

第一,在资金支持方面,要继续加大河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为促进河南省农业生产结构的转型升级,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在未来,河南省财政应该继续加大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支持;第二,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凡是国家规定的对涉农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都应该积极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各个环节,切实保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第三,在项目扶持方式方面,可以通过“制订一项保障、搭建一个平台、实现两种创新”的方法,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五)注重农业合作组织专业人才的培养

在市场环境下,人力资本是最有竞争力的生产要素。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具有战略发展眼光,在拓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和发展空间方面,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长远持续发展。由于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专业人才匮乏,因此,更应该注重涉农专业人才的培养,创造可能的条件使更多的农民和涉农人员成为合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人才。

参考文献

[1]李邦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研究——以怀宁县为例[D].合肥:安徽大学,2010.

[2]邱正山.基于“公司+农户”产业化模式的组织创新[J].开发研究,2011,(6).

[3]任芳.河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营模式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新乡:河南师范大学,2012.

[4]李路璐.新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合作经济组织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长春:吉林大学,2013.

基金项目:此论文系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编号:SKL-2014-3149)成果。

作者简介:索静(1984-),女,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任职于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

猜你喜欢

河南省
河南省树人教育交流中心
河南省树人教育交流中心
河南省树人教育交流中心
河南省树人教育交流中心
河南省树人教育交流中心
河南省树人教育交流中心
河南省树人教育交流中心
河南省树人教育交流中心
河南省树人教育交流中心
河南省树人教育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