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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鸿沟也是一种社会排斥

2015-09-16邢洪辉上海交通大学上海200240

科技传播 2015年12期
关键词:数字鸿沟互联网

邢洪辉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200240

数字鸿沟也是一种社会排斥

邢洪辉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200240

摘要媒介与公众参与的关系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互联网特别是社交媒介的发展,促进了公民新闻的产生和壮大,不少学者因此沉醉于技术带来的乐观情绪中,认为其能有效的促进社会公平。笔者认为,在信息时代,数字鸿沟依然不能忽视,而且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排斥对公民具有深刻影响,因此相应的社会政策必须及时跟进。

关键词互联网;公民新闻;数字鸿沟;社会排斥

媒介发展与社会平等的关系历来是媒介研究关注的重点,有效的公民参与是缩小社会不平等的有效途径。根据学者党秀云的定义,公民参与(civic engagement)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参与渠道,参与或影响政府公共政策或公共事务的行动过程[1]。

在我国,新兴的媒体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激发了新的参与方式和参与机制。那些具有互动性、聚合性的网络平台成为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公民参与的有效途径。

也因此,相当数量的学者沉醉于新兴科技带来的乐观期待中,高调宣扬网络对人类的解放和对平权平等的促进,特别表现在公民新闻对社会正义的彰显。上述趋势在社交媒介迅猛发展以后更加明显。

1 公民新闻与社会正义

网络科技进展快速,Web2.0 实时、互动的特性提升了公民参与、发声的机会,公民媒体因之蓬勃发展,也因此促进了公民新闻的产生。

相关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探讨公民新闻对传统新闻与新闻特权的影响,指出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是每个人享有的权利,公民新闻只是“将这种权利拿回来”[2]。认为公民新闻响应和保障了“人人可以自由产制、传递信息”的积极权利。台湾学者陈顺孝也认为公民新闻可以对抗大众媒体、发出多元声音、促进民主政治和社会公义[3]。

在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关注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技术对社会地位相对低下、社会权利缺失的弱势群体的特殊的意义。这一类的研究通常通过案例分析研究,探讨新媒体技术对公民话语权的赋予、网络公共领域的崛起、对日益日常化的社会抗争的影响。

可是,技术的便利性真的可以促进有效的公众参与和实现社会公平吗?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但有一点不容置疑,那就是数字鸿沟的现实存在。

2 数字鸿沟与社会排斥

在当前的新闻传播学界,对数字鸿沟的研究主要关注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人在新闻信息获取多少与利用上的差异,提倡提高公民的媒介素养。事实上,不止于此,它涉及更大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平等。

公众参与与获取信息的质量与多少具有很大关系。在信息时代里,信息成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关系到受教机会、工作的选择获取,因此Steyaert & Gould指出数字鸿沟应被列为社会排斥的一种型态,成为与教育、工作、健康照顾一样重要的公民基本生活权力[4]。同时,数字鸿沟与其他型态的社会排斥之间,往往具有相互强化的关系。也因此目前的信息穷人,大多为原本即遭受到某种社会排除的弱势群体,例如失业者、偏远地区居民、文盲、残障者、新移民和语言能力弱者[5]。

在中国社会,随着网络使用的普及,上网者既未能藉由新科技减少社会不平等、也没有成为新的既得利益阶级,只是依据原有的阶级、性别与城乡差距等社会不平等复制了数字鸿沟,甚至可能加强旧的政治经济不平等,造成新形式的权威与剥削。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的定义,数字鸿沟指存在于个人、家户、企业在不同社经背景或居住地理区位上,其接近使用信息科技及运用网际网络所参与的各项活动的机会差距。亦即信息科技的使用并非存在社会真空,社会成员的收入、教育水平、性别、年龄、工作、族群、家户型态等因素都影响其信息科技使用的能力[1]。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社会经济上的弱势,使其缺乏近用数字媒体的资源及能力,导致其在使用信息科技的能力和近用网络信息上落后于政治经济优势的社会成员,难以享有数字时代平等的传播权利。结果导致信息富人(information-rich)和信息穷人(information-poor)的鸿沟持续拉大。

国内的学者中,杨琳、李明志认为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中西部内陆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化差距,即所谓的数字鸿沟[6]。谢阳群、汪传雷针对日益扩大的信息鸿沟提出“信息扶贫”的概念[7]。

笔者认为,在缩小数字鸿沟方面,对信息弱势者提供相关技能培训提升其传播能力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应该注重社会政策的影响。正如台湾学者戴瑜惠所言,“若要克服数字鸿沟,则须改变既有以普及硬设备为目标的科技决定论,改为着重以人为本协助草根社团发展,以积极的方式促进弱势群体使用信息科技,同时具体改变弱势者的社经处境,方能消除科技隔离,释放弱势者参与的潜能”[8]。

3 一些讨论

笔者认为,在中国经验的关注必须考虑到当下中国独特的互联网监管背景。从体制上来看,中国社会几乎没有公民媒体(系指相对具有独立、自主与言论自由属性的媒体)合法生存的可能性[9]。因此公民媒体的如何持续发展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同时,我们应该反对简单的科技决定论,政治、经济与社会关系塑造了科技发展的资源分配与使用方式(MacKenzie and Wajcman1999:13-16)。因此在数字鸿沟问题上,在关注技术潜能的同时,应该更加关注网络外的因素诸如社会经济地位、社会政策等对弥补数字鸿沟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党秀云.论公共管理中的公民参与[J].中国行政管理,2004(10):32-35.

[2]萧宏祺.YouTube 的崛起:一个新的公民参与平台?[J].新闻学研究,2012(113):239-252.

[3]陈顺孝.全民读写的媒体,教育和产业[J].新闻学研究,2013(115):237-241.

[4]Steyaert J,Gould N. Social work and the changing face of the digital divide[J]. British Journal of Social Work,2009: bcp022.

[5]Ronald S. The emerging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the information poor[J]. Australasian Public Libraries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1995,8(1): 26.

[6]杨琳,李明志,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84.中国地区间数字鸿沟的现状与对策[J].软科学,2002,16(4):22-26.

[7]谢阳群,汪传雷.数字鸿沟与信息扶贫[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1,24(6):426-430.

[8]戴瑜惠.信息社会与弱势群体的文化公民权:以台湾游民另类媒体的崛起为例[J].新闻学研究,2010(10):123-166.

[9]温云超.我们的意志是乐观的:中国另类传播的生机就在夹缝中[J].新闻学研究,2009(99).

作者简介:邢洪辉,硕士研究生,所在院校: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708(2015)141-01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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