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合约应担责
2015-09-15周秋元高菁
周秋元+高菁
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合约纠纷案。
原告江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日,被告黄某驾驶其购买的(未上户)凯迪拉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车辆损坏。2013年1月,被告将受损车辆送至原告处维修,经保险公司定损车辆维修费为36万元。车辆维修完毕后,被告请求原告先开具维修费发票,待被告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后,被告再向原告付款。原告同意并为被告开具了36万元的维修费发票,但理赔款转入被告账户后,被告却未按约付款给原告,事故车辆亦一直停在原告处。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3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按50元/日向原告支付车辆保管费及停车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将受损车辆交由原告负责维修,双方修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却未及时付清维修费用,其对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完全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车辆维修完毕后,被告却长期将车辆滞留在原告处,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车辆保管费理由正当,法院依法酌定车辆保管费按30元/天计算。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36万元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二、限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保管费(自2013年9月1日至被告取车之日止按30元/日计算)。
【点评】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