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鉴别与救济

2015-09-15刘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民间借贷鉴别

摘 要: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频频发生,已经成为虚假诉讼案件中最普遍和危害最严重的类型之一。本文从构成要件、行为特征两方面来分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进而提出司法机关如何依照现有民事、刑事法律法规来处理此类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鉴别

近年来虚假诉讼成为司法界的一个热点,其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最为普遍和多发。虚假诉讼这一法律术语,最早于2003年10月30日,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虚假(恶意)民事诉讼”研讨会上被提出来

一、构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符合虚假诉讼的一般构成条件,同时也具备了一些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特征,这些构成条件和特征往往都在案件的细枝末节中表现出来。因此,对于认定案件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都离不开将这些要素与案件事实的一一对应。

(一)主观目的为非法获利

《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虚假诉讼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为了解决真实存在的纠纷,更不是为了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挽回业已造成的损失。恰恰相反,行为人是为了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途径,利用法院的审判权与执行权,使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判决或执行,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最终目的。因此,从根本上来讲违法性是虚假诉讼行为的本质属性。

(二)客观行为是虚假起诉

虚假诉讼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并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诱导法院使其作出错误裁判进而获取非法利益。所谓“虚假”就是指背离实际的、不真实的。而之所以称为虚假诉讼是因为行为人起诉所依据的条件与方式都是不真实的。虽然从表面上看当事人起诉完全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既有原告也有明确的被告,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也符合管辖的要求。但事实上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都是处心积虑捏造出来的,关键证据也基本都是伪造的,法庭上的陈述亦是虚假的或事前就串通好的。

(三)行为手段是捏造事实和证据

不论任何社会,只有冲突主体求诸诉讼的动机才能触发诉讼功能的发挥。在当代法治先进国家,大多通过构筑对抗制民事诉讼以发现真实。然而虚假诉讼根本就是行为人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编织出来的产物,因此也就不能存在事实上的纠纷,当然更不能有实质的对抗了。行为人要达到最终获利目的首先就得借助法院的审判权将行为人非法的动机披上合法的外衣。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必然不择手段地通过各种方法使双方的“纠纷”顺利进入法庭。《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明确规定了关于起诉的条件与方式,要使原本不存在任何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看起来充满矛盾和争议,行为人往往精心设计了一个让法官一目了然的“争议明显,矛盾突出”的案件,使之完全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

(四)被侵犯客体具有双重性

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往往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通常是原被告之间互相串通,利用法院审判权使其作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强制执行,而正当权利人就这样不由自主地面临着巨大损失。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包括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两个层次:实体利益表现为权利人因虚假诉讼受到经济损失;程序利益表现为虚假诉讼中的被告剥夺了权利人的诉讼地位;这里的“第三方”可以包括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代表人诉讼中的非代表方等。不论是何者,也不论第三人是一人或数人,都必然与虚假诉讼行为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法院审判权能在良好的司法秩序下才能正常发挥作用,虚假诉讼行为恰好破坏了这一秩序。众所周知,法院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代表着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公信力。然而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毫不夸张地说这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挫伤了人们原本就淡薄的法感情。

二、对适用民事法律规定的分析

(一)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

1.检察院对生效案件抗诉

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程序,它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也不是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的三审程序,其主要作用在于纠正生效裁判。

2.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3.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

当事人申请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进行再审,其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具有革心易行之作用。

(二)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方式

我国民事法律现有的制度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设立一套明确的规制机制来应对虚假诉讼,也不曾将其纳入到侵权行为的范畴。虚假诉讼行为人不惜通过任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主要是因为收益与成本之间存在巨大落差,即便东窗事发,法院通常只是对行为人处以罚款和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寥寥无几。在低成本高收益的驱使下,行为人非法获利的企图更加一发不可收拾。

三、对适用刑事法律规定的分析

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认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其自然以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虚假诉讼行为猖獗源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纠纷频繁,诉讼简便且成本低廉,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虚假诉讼行为利用国家司法权力侵犯他人利益以达到非法目的显然有悖于我国法治社会的价值观。然而现行刑法并未对虚假诉讼的定性归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处罚也各有不同,甚至很多案件往往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精神。因而,根据当前刑法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作详细分析,将有利于为法院的正确裁判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杨穗权.民事虚假诉讼的成因及对策.法制与经济,2011(11).

[2]魏玉华.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及其防范.法制与社会,2011(10).

[3]魏新璋,张军斌,李燕山.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法律适用,2009(1).

作者简介:

刘莉(1976~),女,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现任明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猜你喜欢

虚假诉讼民间借贷鉴别
利用溶解性表,提高学生在酸、碱、盐等物质鉴别中的能力
民间借贷类公证初探
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