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化运作方式分析及其对资金集中管控的影响
2015-09-11周涛高宝健
周涛+高宝健
随着企业向纵向一体化产业链、产品多样化领域扩展,为保证企业长远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资源,实现利益最大化,出现了企业集团化的运作模式。母子公司制和事业部制是企业集团化运作普遍采用的两种组织结构形式。本文就企业集团化运作下母子公司制和事业部制的优劣势及其对资金集中管控的影响进行初步的研讨分析。
一、母子公司制和事业部制的优缺点对比分析
1.母子公司制
在母子公司制组织结构下,通过多元化投资方式组建成的企业集团,通常这种集团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等组成。此种结构有三方面优点:
(1)有利于企业集团组建为可控的产业链结构,充分实业企业集团价值最大化,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
(2)有利于发挥企业集团财务杠杆作用,即用较少的权益性投资控制数数倍于己的资产,且股权比例和杠杆效应起相反作用,迅速扩大母公司股东的资产报酬率。
(3)有利于屏蔽企业集团的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母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仅以投资额为限,如果子公司出现破产或资不抵债风险,由于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不会扩散风险或导致母公司产生次生危机。
但也存在以下缺点:
(1)企业管理成本过高。母、子公司都要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体系,子公司不能共享母公司的资源,集团的资源成本居高不下。为了加强对子公司的控制,需强化财务控制和内部审计等监督手段,监督成本巨大。债权人常常以提高利率或以附加条款等形式对母子公司的经营行为加以约束,增加筹资成本。税务、审计行使监督职能时会对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重点关注,加大管理成本。
(2)会产生增加税赋的问题。我国现行税法只规定母公司可以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申报纳税,但是控股和参股公司的子公司要分别纳税,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制会无形中增加企业税负。
2.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是企业按照所经营的事业,按地区、市场、产品及顾客等划分部门,成立事业部。事业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是受公司控制的利润中心,统一领导产品从设计、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具有产品利润生产和经营管理双重职能。事业部制是目前多元化经营的跨国公司普遍采用的组织结构。此方式具有以下优点:
(1)既有利于公司高层领导摆脱日常事务的困扰,成为有力的决策机构,也有利于各事业部及时规划未来发展方向,对市场做出灵活适应,提高企业整体经营效益。
(2)有利于培养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由于各事业部相对高度自治,独立经营,要能经受高层管理者所面临的各类考验,为有效提高经营绩效,事业部经理必须系统地从战略高度去思考提高竞争力的办法。同时因按产品划分事业部,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在专业领域得到最大限度的提升和发挥,可以更好地为企业集团提供各层次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
(3)有利于简化公司组织结构,提高运行效率,增强企业活力。由于管理层级的减少有效缩短了信息的传递时间,避免了信息失真现象,为科学决策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而且各事业部间能够形成多元化的企业文化,通过相互比较、相互竞争,促进企业全面发展。
(4)既有利于节约信息披露成本,也有利于母公司最高管理层进行经营战略的判断和分析。
此方式的缺点有两方面:
(1)各事业部为无限制地追求利润会与其非法人实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现不对称现象,各事业部只追求自身的价值最大化,而不会考虑其这种行为会加大母公司的经营和法律风险;
(2)各事业部具有不同的产品生产线,面对不相同的客户群,因此各事业部必须要设立独立的研发、设计和营销部门,部门的重复设置增加企业的各项管理和营销费用,不利于企业集团整体费用的管控。
二、两种集团化运作方式对资金集中管控的影响
无论企业集团化运作采用哪种组织架构,其核心目的是如何合理确定企业集团内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引发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得企业集团内部的投资和融资决策行为更为复杂化。资金集中管理始终都是集团总部的核心功能。但是母公司制和事业部制对资金集中管理的影响是巨大的。基于内部资本市场的研究对象大多是基于分权的事业部制,而涉及新兴市场国家的内部资本市场研究是以母子公司制为研究对象的。资金集中管理行为更多关注不同国家或地域的税制税法约束,并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对于具有丰富现金流的跨国公司显得尤为重要。
事业部架构中总部可以通过在内部分立出来资金中心以便在全球范围内调动资金,可以充分调动和利用集团内的沉淀资金,实现内部资金转借和利用。事业部制主要实行总部财务统收统支或备用金拨付模式。因此,在大型企业集团化运作中实行资金集中管控时,总部在建立内部资本市场时相对较少地受到来自民商法的制约,这直接导致总部与分部间因内部资金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尤其是产生于公司治理的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这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事业部制企业集团显得尤为重要。
母子公司制下资金集中管理会增加集团内部的交易成本。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因我国《贷款通则》规定禁止公司间的直接借贷,企业集团需要与商业银行达成框架协议来借其银行职能发挥企业集团“现金池”或“票据池”的功能,实际是采用委托贷款方式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划拨,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和税务成本,降低资金周转速度,增加信用风险和税务风险;二是因实务操作难度较大,不能有效实现在集团范围内各子公司间灵活地调动资金增加了大量的机会成本。这种情况对于有异地子公司的集团显得尤为突出,且很可能抵消资金集中管理的优势效应。因此企业集团在制订资金集中管理方案时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谋划、合理规避风险。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