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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打“老鼠”不打“老虎”的晋武帝

2015-09-10陈良

廉政瞭望 2015年5期
关键词:司马炎石崇刘毅

陈良

与 历代封建王朝一样,晋武帝司马炎建立的西晋也存在严重的贪腐现象,而晋武帝也未能予以有效整治。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他缺乏消弭贪腐的决心,只是选择性反贪,避重就轻,打“老鼠”不打“老虎”,以至于“大老虎”充斥朝廷,競相贪墨炫富,出现了历史上著名的斗富比阔的“太康奢华”之风。

“尚书郎以下,我无所纵舍”

泰始三年(267年),司录校尉李憙弹劾县令刘友、大臣山涛、宗室司马睦等侵占三更稻田,请求免职。一个是武帝的亲信大臣,一个是宗室兄弟,司马炎不忍将他俩治罪,于是发布诏书:法者,天下之所以取正,必须不避亲贵,然后才能施行,我岂敢枉纵于其间!但案察此事,皆是刘友所为。应当严办刘友,以惩邪佞。至于山涛等人,如若下不为例不再犯错,可不必追究问罪。

不难看出,晋武帝诿过于小县官刘友,有意为权贵开脱罪责,只是惩小而纵大,纯属选择性执法。对此,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评论:“政之大本,在于刑赏,刑赏不明,政何以成!晋武帝赦山涛而褒李憙,其于刑赏两失之。”

其实,避贵施贱,惩小纵大,选择性执法,几乎是司马炎在惩治贪腐上的习惯性作法。他曾公开表示,尚书郎以下,我无所纵舍。但是,对于位高权重的官员犯法,他却纵容包庇。综观史籍,就会发现诸多的此类事例。

司马伦(司马懿第九子、晋武帝叔父)为人贪婪,曾指使散骑将刘缉买通宫中工匠盗窃御裘。案发后,廷尉杜友依法判处刘缉死刑,司马伦同罪。有人认为司马伦是皇帝近亲,不可治罪。对此,谏议大夫刘毅驳议说:“王法赏罚,只有不论贵贱,才可以齐礼制齐明刑典。司马伦明知御裘非常人所用,而隐匿不向狱卒供述,与刘缉既已同罪,可按亲贵地位评议减罪,但不能阙而不咎。”晋武帝虽然赞同刘毅的驳议,但仍以司马伦为皇室近亲,特地下诏赦免了他。

中护军、散骑常侍羊琇,与晋武帝有旧恩,掌管禁军、参与机密十多年,恃宠骄侈,多次犯法。司隶校尉刘毅劾奏,应将他治罪处死。晋武帝随即指派齐王司马攸出面,为羊琇求情。都官从事程卫迅速驰入护军营,拿羊琇的下属问讯,查清其犯罪事实,向刘毅报告。晋武帝迫不得已,只好免去羊琇官职。不久以后,又让他官复原职。

侍中王戎出身于琅琊大族,为当时名士,曾接受南郡太守刘肇的贿赂,被司隶校尉纠察弹劾;王戎闻风而动,及时退还赃物。晋武帝庇护王戎,没有将他治罪,引起朝士非议。于是晋武帝对朝中大臣说:“王戎的行为,岂能算是怀私贪得?只是不愿做异于他人的另类而已。”作为皇帝竟然默许官场贿赂潜规则,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尽管晋武帝这样替王戎辩解,但王戎从此为清议所鄙,名声受损。

朝堂云集“大老虎”

晋武帝的庇护与纵容,导致吏治日益腐败,贪墨奢侈之风极为盛行,众多“老虎”云集于朝堂之上。这些“老虎”巧取豪夺,大肆聚敛钱财,以贪腐为能,以奢华为荣。

当时,石崇、王恺、羊琇等达官显贵热衷于炫耀,争豪斗富。石崇与王恺比阔,着实让人大开眼界。石崇就是一只名副其实的“大老虎”,他乃西晋开国功臣石苞之子,石苞临死前将其财产分给诸子,唯独不予石崇。其妻为石崇求情,石苞说:“此儿虽小,后自能得。”

无论在地方还是在朝廷为官,石崇都表现得聪明能干,同时也很任侠与任性,行为不检点。他在荆州任刺史期间,不断掠取往来商人的货物,甚至连外国使者的贡物也强加劫夺,一路贪腐下来,竟成全国首屈一指的巨富。与石崇竞相斗富的王恺、羊琇均为皇亲国戚,凭借晋武帝的特殊关照,也就自然而然位居“巨富”行列。

客观地说,晋武帝算是颇有作为的开国君主,在平定天下、革新政治、发展经济、繁荣文化上都有建树。他前期厉行节俭,虚心纳谏,用人唯贤,励精图治。自平定孙吴统一全国以后,他则怠于政事,耽于游宴,纵情声色。其后宫妃嫔众多,佳丽数以万计,每晚上要临幸哪个妃子就成为头痛的问题。于是他想出一个办法,乘坐羊车在宫苑随意行走,羊在哪里停下,他就在哪里宠幸嫔妃。于是,宫人用竹叶插户,用盐水洒地,以吸引羊车停留。

太康三年(282年)春,晋武帝“亲祀南郊”完毕,向刘毅询问:“你以为我可比汉代哪个皇帝?”刘毅当即对答:“可比桓、灵二帝。”桓、灵二帝非常昏庸,他们在位年间,是东汉最为腐败黑暗的时期。听到刘毅将自己比作昏君,晋武帝很不高兴,禁不住反问:“不至如此吧?我德虽不及古人,犹克己为政。又平吴会,统一天下,桓、灵二帝岂能与我相提并论。”刘毅从容回应:“桓、灵卖官钱入官库,陛下卖官钱入私门,如此说来,恐怕还不如。”晋武帝面红耳赤,只好自我调笑道:“桓、灵之世,不闻此言,如今我有你这样直臣,证明我胜过他们。”

司马炎去世后,惠帝司马衷即位,宫廷内斗频仍,最终引发“八王之乱”,外族入侵,西晋王朝土崩瓦解。但除了错选白痴儿子作为接班人外,其他问题都可以归结为腐败问题。

晋武帝选择性反贪,纵容“老虎”,致使腐败愈演愈烈。王公外戚也好,达官贵人也好,不仅攫取钱财,沉湎享乐,而且尔虞我诈,争权夺利。这些“大老虎”在危难时刻,只顾个人利益,相互残杀。《红楼梦》中贾探春说过:“可知这样大族人家,若从外头杀来,一时是杀不死的,这是古人曾说的‘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必须先从家里自杀自灭起来,才能一败涂地!” 西晋的灭亡,诚然如此。

司马炎在执政后期怠于政事,耽于游宴。

我 们看古装电视剧,读明清小说,经常有“午时三刻开斩犯人”的情节。为什么古代要选在“午时三刻”行刑呢?究竟有什么讲究?

古代一昼夜划为十二个时辰,又划为一百刻。“刻”原来指的就是计时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昼夜滴完一桶,划分为一刻。“时”和“刻”实际上是两套计时系统单位,换算比较麻烦,平均每个时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时”一般约合今天的中午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

说起来中国文化的宗教色彩不浓,可是实际上鬼魂因素却总是在民众乃至于官府的日常活动中表现出来,文学作品中“午时三刻”杀人时辰,就是这种鬼魂因素起作用的例证之一。

那么,是不是古代法律规定在“午时三刻”行刑的呢?并非如此。比如唐宋时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执行死刑。而且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

有人计算后认为,按如此规定唐朝一年里能够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时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在未时到申时这段时间内(大约合今下午一时到五时之间)行刑。并不是“午时三刻”。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规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对于行刑的时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明清小说里“午时三刻”行刑的说法就应该只是当时官府的惯例,或者是说书人、写书人的普遍看法。

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连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在午时三刻钟时开刀问斩,此时阳气最盛,阴气即时消散,此罪大恶极之犯,应该“连鬼都不得做”,以示严惩。阴阳家说的阳气最盛,与现代天文学的说法不同,并非是正午最盛,而是在午时三刻。古代行斩刑是分时辰开斩的,亦即是斩刑有轻重。一般斩刑是正午开刀,让其有鬼做;重犯或十恶不赦之犯,必选午时三刻开刀,不让其做鬼。皇城的午门阳气也最盛,不计时间,所以皇帝令推出午门斩首者,也无鬼做。

然而也许还有另一层意思。在“午时三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处于“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脑袋落地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这样看来,选择这样的时间来处决犯人,有体谅犯人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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