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双重委托代理理论视角探析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作用
2015-09-10林创彬
林创彬
摘 要: 股票期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在西方国家普遍盛行并取得较大成功。本文首先对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和双重委托代理理论进行比较,其次基于双重委托代理理论对股票期权激励在中国上市公司运用中的正面和负面影响进行探析。
关键词: 传统委托代理理论 双重委托代理理论 股票期权激励
一、引言
现代公司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两权分离催生了为公司注资的所有者与具有管理才能的高管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高级管理人员是与公司业绩直接相关的管理者,但是他们并没有享受经营带来的全部收益,很可能导致高管人员不会竭尽全力为公司创造利益和价值。因此,如何调节公司所有者(即股东)与高管人员的长期利益关系是公司治理中的难题之一。
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发源于美国,进入中国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为促进上市公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我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上市公司对高管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随后中国上市公司逐渐采用股票期权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激励手段。
以股票期权为代表的长期激励机制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得到广泛推行,我国上市公司在借鉴股票期权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时,是否达到有效激励经营管理者和提高公司绩效的效果?本文将基于双重委托代理理论视角对其进行探讨。
二、传统委托代理理论与双重委托代理理论的比较
西方传统委托代理理论主要是由Coase、Jensen和Meckling、Fama和Jensen等提出来的,主要针对美国多数上市公司实际提出的一种分析框架(冯根福,2004)。美国多数上市公司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股权分散,股权分散的直接后果就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在股权分散或两权高度分离的情况下,上市公司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全体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
然而,中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是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是一个人人皆知的事实(冯根福,韩冰,闫冰,2002),中国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是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而不是股权分散。股权分散与股权相对集中对于公司治理而言,是具有很大差别的。如果公司股权分散,那么任何一个股东都没有掌握足够控制公司的权利,因此股东之间的势力均衡且利益互不侵占。相反,如果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就会自然产生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这样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可能导致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运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于是产生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由此可见,传统委托代理理论是不足以解释股权相对集中的上市公司治理出现的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问题的。
学者冯根福(2004)构建了双重委托代理理论作为以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分析框架,双重委托代理包括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与企业经营者(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及中小股东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双重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就是如何设计最优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既能促使经营者按照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事,又能有效防止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恶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是相对集中的,在以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中,形式上也是通过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利益行事,但由于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掌握着公司董事会的实际控制权,可直接对经营者的行为施加影响,所以实际上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在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事。此时,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是强者,而中小股东是弱者。
三、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正面影响
Morck、Shleifer和Vishny、McConnell和Servaes等的研究发现,高管持股会产生两种效应:一种是利益趋同效应,即股权激励使得高管拥有剩余索取权,随着高管持股比例提高,对高管人员具有激励作用,高管追求的效用会与股东趋向一致,从而可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价值,另一种是壕沟防守效应,即股权激励使公司管理层拥有大量控制权,随着高管持股比例的提高,高管对企业的控制力不断增强,原先来自外部的其他约束对他的作用越来越弱,高管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追求个人利益,提高代理成本,降低企业价值。
支持利益趋同效应的学者认为,通过赋予经营者一定的股票期权可以起到激励作用,国内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支持利益趋同效应的假说。在报酬激励机制中,年薪等固定薪酬可能无法有效激励经营者,“按业绩计酬”又可能导致经营者在短期内滥用公司资源而谋取自身最大利益,于是股票期权激励便得到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青睐。
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正面影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现:
(一)股票期权减少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是长期性的激励机制。
股票期权是以公司股份长期升值产生的差价作为经营者人力资本的补偿,是对经营者未来业绩的奖励。长期动态奖励延期实现,弱化了普遍存在的经理人只重眼前利益的短期化行为,是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
(二)优化人力资源,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
股票期权激励能够在公司资金比较缺乏的情况下,留住公司的核心或关键员工。股票期权激励的实施可以使企业在吸引、保留和激励人力资本等方面具有优势(张俊瑞等,2009),保证有才能的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骨干通过市场评价获得相应的回报,同时为将来吸纳人才留下了激励空间,为公司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创造了条件。
(三)公司在不支付现金的条件下,实现低成本有效激励。
目前我国的现金薪酬存在较大的限制,股权激励的实施可以弥补现金薪酬限制对高层管理人员造成的激励不足问题。在股票期权制度下,企业授予管理人员的仅是一个期权,是不确定的预期收入,这种收入是在市场中实现的,公司始终没有现金流出。因此,股票期权制度能减轻公司日常支付现金的负担,节省大量营运资金。
(四)形成利益共同体,降低企业所有者的代理成本。
股票期权有助于协调公司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冲突,将经营者的所得与公司长期发展的不确定性联系起来,从而激发经营者的竞争意识和创造性,有可能将代理成本降到尽可能低的水平。在经济学界看来,这是解决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理想制度,是实现这两个利益对立体“双赢”的最佳途径。
四、基于双重委托代理理论视角看中国股票期权激励的负面影响
由于股票期权是与股票价格息息相关的,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是企业业绩的体现,而且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股票期权的滥用很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如财务造假,扭曲股票的实际价值,内部人控制现象和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勾结,等等。
双重委托代理理论的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需要解决的是如何使经营者为最大化股东利益而服务和降低代理成本,但由于各方面监督约束机制和信息披露的不完善,股票期权激励出现了壕沟防守效应,即经营者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或影响股价进而损害股东利益谋取私利。借鉴美国盛行的股票期权作为一个激励手段促进中国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加之资本市场的剧烈震荡和多样变化,盲目推广股票期权激励是具有很大风险的,很可能造成公司资源和价值的损害和流失。
双重委托代理理论的第二重委托代理关系需要解决的是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损害,实现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目前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特征都是股权高度集中,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中国上市公司只能选择依靠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内部治理为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那么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仍会存在,如何保护弱者(中小股东)的利益则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然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仅仅是考虑全体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尚未考虑到在中国上市公司中股权集中的股权结构特征,因而对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仍然存在较大不足。同时,目前对于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界定和范围尚未明晰,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明确得到保障,即使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也不知该从何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制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然而现实中却滋生许多独立董事在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的机会主义行为,独立董事也“不懂事”,没有尽到其应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职责和义务。
五、结语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是建立在各方面完整的配合之上:有效的资本市场、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和相对完善的法制度律保护。中国的股权结构特征是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解释。本文采用双重委托代理理论探析了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正面和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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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冯根福,韩冰,闫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变动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