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法何时休 执法环境需公治
2015-09-10程欢彦
程欢彦
3月11日下午,闵行区发生一起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被车主拖行致死的悲惨事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前不久,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松江区检察院近几年来受理的案件数据显示,妨害公务类案件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现实生活中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一现象亟需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综合近年来妨害公务类案件的情况可以看出,这类案件存在一些显著的共同点。例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以中低文化程度的中青年男性为主,且犯罪嫌疑人多为初犯,没有犯罪前科;被侵害对象以民警为主,犯罪嫌疑人多是以暴力方式阻碍执行公务,而且暴力程度一般都不严重;另外犯罪嫌疑人基本都是临时起意,只有极个别的是有预谋的犯罪。
妨害公务类案件的多发,综观其原因,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很多群众对“妨害公务类”犯罪认识的局限性,造成了其对自己行为没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预判。有些群众认为妨害公务罪就是“打警察”,只要不去招惹警察,就没事。其实不然,妨害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的范围是很广的,例如公安部门、交警部门、城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食药监部门、信访部门、海关部门等,都是涵盖在内的。另外,很多人认为妨害公务只是很小的事情,不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可能也就是罚点款、口头警告下,等到真正被判刑锒铛入狱后才追悔莫及,为时已晚。所以提高公众的重视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是控制妨害公务类犯罪频发态势的关键。
当然,妨害公务类犯罪呈高发态势,作为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双方都需要自省。消减妨害公务类犯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群众和执法机关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配合。从被执法者层面来看,很多群众对于执法部门的身份认知,更多地是停留在“服务者”、“人民公仆”的层面。一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会第一时间想到交警部门、消防部门、卫生监管部门,但对执法部门的权威性认识却十分不足。执法部门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卫者,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力,我们在社会宣传的过程中,也要加强对执法部门权威性的告知,强化公众的认识。
另外,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日益改善,社会大众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但与之对应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认知并没有获得同步的提高。当今社会的日益膨胀的“自我感”,使得很多人把自我利益放在了神圣不可侵犯的首要位置上。这就造成了执法人员在维护社会秩序时,一旦牵扯个人利益,群众就很容易出现抵触情绪甚至过激行为,这就需要我们转变认识,从大局观多角度地看待问题,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是维护社会秩序,最终还是维护每个群众的切身利益。例如城管部门对一些无证经营、乱设摊位的小摊贩进行整治,是为了保证大家的食品安全,消除道路交通隐患。严格化、正规化管理可能会带来一时或小范围内的不便,但换来的肯定是更为重要的安全和发展。
作为执法者层面,同样有导致犯罪行为多发的“病因”。执法行为不当,没有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造成有些机关部门普遍性的执法公信力不足。不能让群众放心、信服,使得群众对执法者的行为容易产生怀疑和抵抗。同时,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过于简单、急于求成等问题,都会成为引发矛盾的导火索。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机动灵活,针对具体情况采用个性化的处理方式,使执法活动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更加人性化。一方面在出现对立情况时及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避免事态严重化。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针对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执法方式,有效地处理各类矛盾。
良好执法环境的构建,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只有大家都相互信任,彼此理解,才能够真正巩固和谐共赢社会的基石。
(作者系松江区检察院办公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