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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的法官与“被打”的司法

2015-09-10丁冬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徐某打人裁判

丁冬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法官打人事件,因涉事双方的沉默而渐趋平静。信息爆炸的社会里,从来不缺乏新闻热点,让我们无暇在某一事件上驻足太久。法官打人或者法官被打,在当下中国虽然不是常有,却也不少见。类似个案折射出了现实中的司法图景。反思这起法官打人事件,如果我们将目光局限于评论涉事双方的是非对错,结果自然是显而易见的。但这样做,这一事件的范本意义就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通过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对该事件的通报可以看出,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作为一审主审法官的胡法官已经接待了被告的丈夫徐某十余次,在二审维持原判之后,徐某继续要求一审法官进行接待答疑。在此期间,多次对胡法官及其家人进行言语威胁。当听到这句“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后,胡法官被彻底激怒,也就发生了徐某口中的“法官打人事件”。

其实,我们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到中国社会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这些一再出现的事件,反映出现实中国司法图景中长期存在的一种“不稳定”状态,简而言之就是它总是处于一种过程之中,缺乏一个终局性。只要当事人愿意,他就可以轻而易举、无限次、低成本地通过信访、闹访、缠访或者其他外部力量去启动干预司法的机制。虽然我们将司法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司法有时候恰恰是缺乏终局性的。理想司法图景中的案结事了,时常被骨感的现实击碎。法官除了要承受案件的存量和增量裁判压力外,一旦有案件出现一方当事人的信访、闹访等问题,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应对当事人的判后答疑要求或者为信访案件参加协调会、撰写汇报说明材料。这个时候,我们会发现在诉讼程序法上设置的案件终结机制被虚置化了。一旦当事人发觉无论你法官怎么裁决,我都还有其他的途径可以对你施加压力、发泄不满甚至颠覆判决而即使过激也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的时候,导致的结果显而易见:整个社会缺乏对法律规则和司法裁判最起码尊重、敬畏和服从意识。我认为,某种程度上,这是当下中国司法乃至行政执法的问题症结所在:总是处于过程之中,缺乏程序规则意识,权威有效的纠纷终结机制缺位。

这种终结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一种闭合式的法律系统的完善,也并不意味着阻断了当事人的合理救济管道。它需要在权利救济与作为制度的法律和司法之间建立一种均衡。我认为,比起员额制等问题,这是当下中国司法改革中非常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当然,在目前情况下,还有许多其他的工作可以做。对法官而言,这包括法官释明权更加科学合理运用的问题:比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针对弱势当事人(主要是知识弱势)在裁判前行使必要的释明权,防止突袭裁判的发生。再比如探索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问题,增强判决文书析法明理、证据取舍详细论争的笔墨。对于法院而言,法官维权除了成立必要的维权机构,更重要的是其维权机制落到实处、行之有效。对于不通过法定渠道理性平和表达诉求或者在穷尽法律赋予的权利救济程序和手段之后,仍然继续闹访、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也应该依法公开进行处置。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对裁判者而言,它意味着要谨慎运用手中的司法权力,妥为裁量和利益平衡。对被裁判者而言,它意味着要尊重司法和法官,尊重法官的专业判断。

司法权威的构建是一个基于互信的过程,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完善的法律、良好素养的法官,更需要一个敬畏法律、善待法官的社会环境。有时候,法治和文明,就是人们越来越懂得遵照一种规则生活,因着这种规则,人对自己的欲望和行为有所节制,对他人和社会有所尊重。 (作者系市一中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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