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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器材伤孩子物业公司要担责

2015-09-10颜梅生

中华家教 2015年8期
关键词:体育设施健身器材责任人

颜梅生

颜主任:

您好!我所在小区设置了一批室外健身器材,由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两个月前,我11岁的女儿在荡秋千时,因秋千空当处无横栏,导致左腿被卡折,由此住院23天,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事后,鉴于空当处的横栏已缺失很久,而物业公司一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对存在的隐患听之任之,我曾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已在公共健身区入口处设置公告牌,警示“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健身器材”,而我女儿却熟视无睹、私自玩耍,也就只能自食其果,并且他们持有的检验合格证书、订货合同、发票等,足以表明秋千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请问:物业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位家长

这位家长:

您好!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况来看,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也指出:“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与之对应,尽管秋千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室外健身器材管理者、责任人的物业公司便无须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即其在秋千空挡处的横栏长期缺失的情况下,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未能及时修复,明显违反了确保“体育设施的完好”和“公众安全”的职责。

物业公司的过错与孩子受伤有关联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正因为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你女儿所受伤害之间具有密切关联,决定了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家长未尽监护职责,要担部分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你女儿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从通常的认知能力、智力水平上看,她应当知道警示牌中“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健身器材”的含义,却不管不顾,而你作为家长也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即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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