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依法独立”不能沦为原则性空话
2015-09-10储建国
储建国
【摘要】司法改革中,制度方面固然是重点,但人的因素也至关重要。新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的一个关键是看最初运行新制度的那批人所取得的制度绩效。
【关键词】司法 改革 问题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政治局3月24日下午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再次强调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当前“社会矛盾复杂化、尖锐化”成为很多文章的开头语。然而,再复杂的矛盾也可以简化为两个人的冲突,如果两个人自己不能化解冲突,那就只能找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第三人来裁断。在现代社会,法院扮演着“第三人”的角色。如果第三人有能力根据公正的原则行事,总体上能够化解各种冲突。“问题是工作的导向”,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久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无论从宏观上还是微观上都体现了某种“深思熟虑”。
从宏观上来说,改革意见没有绕开 “司法独立”这个问题,肯定性地强调了“依法独立”。这不是一句原则性的空话,而是有具体的制度安排,其中最重要的是将审判权明确为“中央事权属性”,这就断了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后路,可以有效遏制非法干预司法的地方势力,这是此次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保证。
从微观上来说,这次改革从人民群众打官司的具体环节入手,在体制、机制和过程上解决“立案难”、“判决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在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上,有两点值得重视。一是司法管辖制度改革中明确提出要“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尤其是两次强调“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以及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针对性非常明显。二是在立案受理制度的改革意见中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就大大减轻了人民群体“是否能够打官司”的判断成本,不需要像过去那样有那么复杂的考虑。
在解决“判决难”的问题上,这次改革花的心思最多。核心目标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四个“在法庭”,即“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实质上指出的是不能在法庭之外的其他地方形成裁判理由,强调裁判理由形成的场所和方式,目的是强调法庭的判决是可以公开说服各方的。如何做到四个“在法庭”?在“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意见中,指出要“发挥庭审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另外,“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大大压缩了枉法判决的空间。
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相对来说,意见中着墨不多,但非常重要。其中最重要的是针对耍赖、耍蛮的被执行人,建立严厉程度恰当的惩戒制度,给予执行庭足够的权威和安全保障。
这次改革中,制度方面固然是重点,但人的因素也至关重要。新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的一个关键是看最初运行新制度的那批人所取得的制度绩效。因此,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尽快形成一批能够遵守新规矩,确立新传统的法官队伍是重中之重。
(作者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