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015-09-10
久积公司主营纺织品外贸业务,小周原为公司的外贸业务经理。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小周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后小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跳槽至英特公司,仍然从事纺织品外贸业务。
久积公司发现部分客户不再与其开展业务,转而与英特公司进行交易。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小周经常以英特公司的名义与原客户联络并给予优惠的报价,导致公司失去不少订单。掌握线索后,久积公司向工商部门举报。
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英特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在小周的办公室内发现不少客户资料的打印件,其使用的电脑上有一个名为“小周”文件夹,内有大量Word、Excel文档,内容包括久积公司的客户信息、价格信息资料、供应商与生产商的资料等。工商执法人员对现场资料进行了封存。久积公司以小周及英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利益,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当前,因员工跳槽带走公司重要信息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如何依法认定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呢?
首先,什么是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具有秘密性,即有关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具有经济实用性,即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3.采取了保密措施,即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其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四种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中后两种包括: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等。
本案中,久积公司的客户信息、价格信息、供应商与生产商的资料等具有秘密性、经济实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小周从久积公司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复制原公司信息资料,向英特公司披露,在客观上允许了英特公司或其他人使用诉争信息,并用于其个人的业务联系,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英特公司应当知道小周的违法行为,仍然获取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客观上具备了在公司业务上使用诉争信息的条件,构成对久积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一方面要从制度上规范企业重要信息的使用,技术上强化企业信息的物理保护,严防商业秘密外泄;另一方面要积极举证,采取自行收集证据,通过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等手段全面举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