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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之欲出的存款保险制度

2015-09-10郝帅曾会生李凉

浙江人大 2015年1期
关键词:存款人储户保险制度

郝帅 曾会生 李凉

2014年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酝酿了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近年来,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一直没有间断。业内分析,该项制度之所以备受瞩目,与当前金融领域降低门槛、允许民间实体企业开办银行的政策,以及利率市场化密切相关。

双重因素倒逼存款保险制度

2013年7月出台的金融“国十条”指出,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此后不久,各地纷纷出现申办民营银行的热潮。2013年10月15日,第一批民营银行10个名额下发各省。

对民营资本申办民营银行的热潮,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黄隽认为,在我国,虽然房地产和金融行业利润都较高,但不同的是,在房地产行业,只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就可以投资房地产,而开办银行则需要牌照。换言之,对于民间资本来说,金融行业的竞争程度远远小于房地产业,相应地,利润空间就更大。这也是民间资本渴望进入银行业的最主要原因。

在高回报率的驱动下,国内各大实体企业热衷试水金融行业也就不足为奇,但由于办实体和办银行存在各方面的不同,风险也相应产生。为了防范民营银行倒闭、破产造成储户利益受损,存款保险制度被分析人士认为是“兜底”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将为民营银行建起一堵‘防护墙’。”黄隽说,在过去,银行都归国家所有,但随着大量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化改制完成,以及更多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政府不可能再为如此多的银行提供担保。

在没有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的状况下,我国也没有出现过储户受损的情况,原因在于之前“一直是国家担保”。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指出,即使是20世纪90年代国内通货膨胀严重的时候,国家也采取了“保值补贴”的方式来减少储户损失。

“今后若完全市场化,国家不能全部都照顾到,所以需要有存款保险制度来担保。”曹凤岐说。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会长马德伦在一个金融论坛上提到,存款保险制度是放开民营银行牌照和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先决条件。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是专门为民营银行量身定制的说法,曹凤岐并不赞同,他认为,制订该项制度不是单纯针对民营银行的,更宏观的原因是利率市场化。

“因为过去是固定利率,银行稳赚不赔,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把保险存款制度看得那么重要。”但是最近一两年来,央行取消了贷款利率下限,并逐步放宽存款利率上限。曹凤岐分析,存款利率放开,会造成银行之间的竞争,存款利率要是不高,存款人就不会在利率低的银行存款,在这种情况下,靠利差生存就困难了,一些实力不强的银行会出现倒闭、资不抵债等问题,为了保护储户的利益,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主要是保护中小储户利益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实施还有待时日,但该制度所要承担的职能已经清晰。“重心是为了保护中低收入者。”黄隽说。曹凤岐也强调,首先必须明白,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这在各国都一样。

据中信证券研究部相关人士文章撰述,截至2011年3月,世界上共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3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设立确立了现代存款保险的基本模式,美国也是第一个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得到国际认可并大规模建立,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

文章分析称,这与世界银行业危机次数相关性较强。20世纪80年代各国银行所统计的银行危机达到45次,20世纪90年代全球爆发了63次严重的银行危机。与此对应,1990年只有34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0年达到71个国家。进入21世纪,陆续又有3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尽管各国存款保险体系存在较大差异,但基本目标是相同的。”曹凤岐说,制度的设计首先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居于多数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

事实的确如此,分析人士称,民营银行成立后,服务的对象将是普通储户,而我国的储户无论从数量上还是存款金额上都居世界前列。此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的国民储蓄率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一直居世界前列,20世纪90年代初居民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以上,到2005年中国储蓄率更是高达51%,而全球平均储蓄率仅为19.7%。2009年我国居民储蓄余额已经突破了18万亿元,储蓄率在全世界排名第一,人均储蓄超过1万元。

“因此,未来越来越多的民营银行成立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能保护众多的储户利益,还能够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曹凤岐说。

核心是保险额度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险额度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拟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

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据业内相关专家介绍,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储户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谁来交保费?

根据意见稿,存款人不用交纳费用,而是由存款银行缴纳保险费。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表示,由于银行的规模比较大,保费的量级还是偏小,一般不会影响银行的流动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会对银行流动性和利润产生很大的影响。

对于保险费率如何定价的问题,意见稿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基础费率,二是风险差别费率。向各类金融机构收取的基础费率都是一样的,而差别费率则根据不同机构面临的风险状况、存款结构等区别,存在一定的差异。

宗良强调,保险费率不会按银行大小决定,而是按照风险特点决定的。“如果你各方面都经营得特别好,可能费率就要低一些。某些小型金融机构,如果经营比较有特色,风险比较小,客户黏性各方面比较强,也可能取得相对偏低的费率。”他认为,这种机制可以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做好自己的业务,提升自身产品和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并非是万能的

在曹凤岐看来,存款保险制度也并非万能的。谁都不愿意看到银行倒闭,即使有存款保险制度也不意味着储户就能得到全额赔偿。因此,存款保险是“防火墙”,但不是风险终结者。“除存款保险制度外,监管层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对表外业务的管制等都是防控银行业风险的重要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大小银行的态度各不相同。分析人士称,大银行由于其巨大的吸储量,需要缴纳的保费也更多,但对他们来说,多缴的保费并不能带来什么收益。由于大银行倒闭带来的社会损失远大于财政救助所需要的资金,因此大银行面临倒闭风险时,政府一定会“兜底”,这是金融监管的潜规则。所以,对于“中农工建”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并不十分迫切。

光大证券之前发布的一份投资报告称,存款保险制度长期来看有利于银行业的规范发展,但短期内银行多缴纳的保险金或将给其带来一定财务压力,同时一些小型金融机构也将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

对此,曹凤岐表示认同。他认为,一方面,由于需要缴纳存款保险的保费,将增加银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中小银行抗风险能力弱于大型商业银行,出于对偿付能力风险的考量,民众更愿意将钱放在大型银行,这将对中小银行的存款业务构成压力。

宗良强调,存款保险不是一个简单的赔付资金问题,而是一套制度设计。这套制度设计,就是“既能够有一定的赔付处理,同时又能够让机构受到一定的约束,能够在事前发现相关风险,并把整个风险降到最小。”

他表示,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条件基本成熟,但作为一项新制度,很多方面的工作还要具体做好。“这个过程不能急于一时,要做好准备把制度设计好,为未来打下基础。”宗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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