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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政治哲学新诠

2015-09-10梁银湘

人民论坛 2015年17期
关键词:政治哲学洛克

梁银湘

【摘要】洛克在《政府论》下篇讨论了自然状态、政治社会与政府解体的关系。人民通过协议建政,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政治社会的重建离不开革命建政的手段,但革命建政隐含着革命的反革命。协议建政、革命建政是洛克的显白言辞。革命的反革命是洛克的隐微教诲。

【关键词】洛克 政治哲学 协议建政 革命建政

【中图分类号】D091.4 【文献标识码】A洛克其人其书

洛克是一个必须加以诠释的人物①。洛克在他的一生中,曾以多种面相示人,或是医生,或是哲人,或是政治理论家,或是政策制定者,或是研究圣经的学者,甚至也有人认为他也是一位历史学家②。关于洛克的作品,有观点认为,表面上看起来是清晰明了的,仔细研读却会发现它们充满了意想不到的曲折变化,逻辑上的不严密,甚至是矛盾丛丛,作品的论述停滞不前,重新组织,展开论证,甚至在此过程中改变了方向。③若是论及洛克的政治哲学,长期以来更是聚讼不断。拉斯莱特(P.Laslett)驳斥了洛克以哲人风格进行写作的观点。他认为洛克不是一位格劳秀斯式或普芬道夫式的政治哲学家,也不是霍布斯式的政治哲学家。在他的政论文章和《政府论》中,在方法和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不利于将洛克作品视为一个具有内在连续性的整体来进行解释。拉斯莱特也认为将洛克作品视为一个自洽的作品,这种猜测是毫无意义的。但是波林(Polin)则认为洛克的作品是一个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自洽的整体。④至于洛克的政治立场,他或者被认为是一个持平等主义观点的民主人士,一个资产阶级精英论者,一个有限政府论的宪政主义支持者,一个集体主义者,一个霍布斯主义者,等等。⑤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究其缘由,都在于对洛克作品的不同解读,尤其是《政府论》下篇。

为了躲避官方审查以免遭政府迫害和社会排斥,伟大的思想者往往通过隐微教诲表达自己对问题的最重要的看法。后世的研究者采用字里行间阅读法(writing between the lines)来研读文本,旨在使用一种非隐喻的语言寻找显白言辞背后的隐微教诲,意图发现一个未知领域,还原作者的本意。对于洛克《政府论》文本的解读,也理应如此。但是,解读之前,关于洛克《政府论》成书的时间应该予以厘清。《政府论》是在1690年公开出版的,但是它是在洛克流亡时间写的。具体的写作时间,拉斯莱特认为整个著作是在1679~1681年创作的,或最晚在1683年,因为《政府论》上篇是直接驳斥了菲尔麦的观点。如果《政府论》上篇属于更早的年代,下篇作为整个著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应该是在1683年之前完成。⑥麦克里兰(J.S.McClelland)也认为,尽管洛克写《政府论》上下篇的确切时间仍未得到确定,但是成书于1679~1680年是一个合理的猜测。⑦归纳起来,《政府论》的成书时间尽管不确切,但各位学者所认定的时间都发生在了光荣革命之前。因此,拉斯莱特认为洛克没有在1689年写书为1688年光荣革命辩护。⑧然而,辩护与否不能仅仅看成书的时间,还得看文本的内容。在1689年《政府论》修订的时候,洛克在序言中表达了他的愿望,即他的著作有助于威廉亲王建立政权和为英国人民辩护。也就是说,尽管洛克没有在第一时间为光荣革命辩护,但是,在他公开出版的著作中所承认的目标实际上起到了一种辩护的效果。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原因在于洛克将他的政治思想写成了发生在光荣革命前后的一系列事件之中,因此,解读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理解他关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与政府解体之间的逻辑序列,应该在将文本置于光荣革命前后的社会情境与语言情境思考洛克的政治论辩模式,分析当中的显白言辞与隐微教诲。

《政府论》下篇的显白言辞

关于《政府论》下篇的研读,如果按照文本的先后顺序的话,它呈现出一种“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解体”的正序逻辑。从正序逻辑来看,洛克先提出了他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洛克认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所有的人都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当然,战争状态也有可能发生,尽管不是常态。这种自然状态有别于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洛克式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但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⑨。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的,这意味着处于自然状态的人可以根据自己对自然法的理解自主管理,他无须获得别人的许可就可以自行决定自己的行动和财物。将自然状态看作是平等的,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某人取得不容置疑的统辖权和主权,必须得到上帝的明确委任。关于这一点,洛克在《政府论》上篇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反驳。认为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的,这意味着人没有毁灭自身的自由。那怕是他所拥有的生物,一个人也不能随便加以毁灭,除非有更为高贵的用处。总的来说,在自然状态中,理性作为一种自然法支配着每一个人,也“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⑩。尽管如此,洛克还是引用了胡克尔的观点,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个体无法自给自足,离群索居的单独生活不是一种符合人之天性所要求的、有尊严的生活。在这种生活当中,存在着多种缺陷,既“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也“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更“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为了弥补这三种缺陷,更为严格地说,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人应该放弃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将这些权利转移给政治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照社会公共利益创立政府。“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从公民的私力救济转变为政府的公力救济以后,政府继续受制于自然法的约束,也受制于其创制时期人民的政治委托目的,具体来说,洛克认为这些限制包括了四个方面:“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以为人民谋福利为最终目的”;“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立法机关不能将立法权随便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者将之置于不是人民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如果政府权力不能服务于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而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那就是背离了人民的利益,破坏了人民的信托,就会导致政府的解体。

关于政府解体的方式,洛克将之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源自外来颠覆,即外国武力入侵,将国家征服。这实际上是将人重新置于自然状态,甚至是一种战争状态。另一类是源自内部解体。这又可以细分为三种。第一是立法机关变更。立法机关不管属于“一个世袭的人”(君主),“一个世袭贵族的会议”还是“一个由民选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组成的会议”,如果立法机关不能表达社会意志,不能如期集会和自由行使职权,或者变更了选民权或选举方式,或者使人民屈服于外国的权力,这些行为使得立法机关不足以确保成员之间处于一种和平状态,反而使社会成员处于一种战争状态。第二种导致政府解体的途径是政府玩忽职守。“如果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他的职责,致使业经制定的法律无从执行”,“这显然是把一切都变成无政府状态,因而实际上使政府解体”。第三种导致政府解体的途径是人民的委托被立法机关和政府背弃了。背弃委托的行为导致了立法机关和政府丧失政治合法性,也丧失既有的公共权力。在这种情形之下,人民再次陷入自然状态之中。当然,“人民享有恢复他们原来的自由的权利,并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立法机关以谋求他们的安全和保障。”也就是说,人民在经过“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解体”之后还面临着“政府解体→自然状态→政治社会”的二次建政过程。与第一次协议建政不同,二次建政属于革命建政。但是它又不仅是一个革命的过程,更是一个反革命的过程。在历史的变迁中,革命建政如果不能通过反革命来终止革命,人民必将永远处于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的历史循环率之中。如何实现革命的反革命,如何终结非常政治并开启日常政治,这既是《政府论》下篇最后一章“论政府的解体”所遗留下来的悬念,也是洛克《政府论》下篇的隐微教诲。

《政府论》下篇的隐微教诲

在《论政府的解体》一章中,洛克剖析了政府解体的几种情形,并认为政府解体使得“人民就可以自由地自己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重建立法机关,实际上是一种革命行为。从1642年清教徒革命刈除了王权到1688年光荣革命复辟被詹姆斯二世侵犯的宪法,英国三十多年的变化,或是革命荡平君权神授思想,或是克伦威尔的擅政,或是王在议会到议会主权的进化,或是资产阶级的快速变化,作为清教徒的洛克历历在目。作为辩护者,洛克都将这些社会情境隐藏在《政府论》下篇之中。

“人民普遍地遭受压迫和得不到公正待遇时,一有机会就会摆脱紧压在他们头上的沉重负担。”这个机会就是在于国内土地阶层和商人阶层的联盟,在于国王关闭议会、经济勒索、宗教迫害和设立国教导致了政治、财政、经济、宗教方面的怨愤;在于传统的普通法和清教主义为反抗提供了合法依据;在于王权的崩溃。但是,洛克认为“革命不是在稍有失政的情况下就会发生的。对于统治者的失政、一些错误和不适当的法律和人类弱点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人民都会加以容忍,不致反抗或口出怨言的”。如果统治者背弃委托并重新使用强力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他也就成为一名专制君主。处于专制君主统治下的人们,实际上是处在自然状态或者战争状态之中。这已经违背了协议建政的政治目的。如果专制君主的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最初建立政府的目的,他就成为了真正的叛乱者。如果人民断定君主或立法机关的行为辜负了他们所受的委托,人民起身反抗,这是一种应有之义的革命行动。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洛克认为,“叛乱不是反对个人,而是反对以政府的宪法和法律为根据的权威”。言下之意,作为叛乱分子的专制君主,因其肉身承载着以政府的宪法和法律为根据的权威而成为革命对象,但他并非革命的最终目的。人民的革命行动“只能保卫自己,不可攻击他们的君主”,“反抗时必须具有敬意”,“必须不带报复或惩罚”,人民“可以纠正他们所受的损害,但是不应该因为激愤而超出必要的敬重和尊敬的范围”。也就是说,类似于从肉体上消灭查理一世的行为并非洛克所愿意看见,那也不是革命的最终目的。革命只是法律的终极保护手段。褫夺专制君主身上的公权即可达到重建立法机关的革命目的。专制君主也许因为权欲膨胀和利益熏心而辜负人民的委托,但是,原为白板的心灵历经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的刻写之后,作为裁判者的人民不应该从卢梭所谓的“有智慧的生物”堕落为“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不应该以其本能取代正义,不应该在革命中丧失其美德。革命在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的同时也被套上了正义之轭。没有正义规制的暴乱不可能将人民主权指引至幸福的彼岸。正义为人民重构人民主权的立法机关提供了正当性辩护,也指引着人民再次终结自然状态,回归政治社会,从非常政治过渡到日常政治,确保后革命时期主权运作的有效性。由此来反观洛克,《政府论》成书于光荣革命之前,洛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鼓吹反抗权和革命权的嫌疑,但是,他也为革命设定了一定的条件,也为革命设定了重建立法机关的终极目标。这使得作为个体的人民在通过革命行使人民主权的权力之后,再次退场并交出自己的权力成立新的立法机关。作为人民的立法机关过滤了人民主权潜在的革命诉求而成为反革命的羁绊。悬置于立法机关的人民则通过议会和政府的日常政治运作来告别自然状态,重新进入政治社会的幸福时刻。

结语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的第一章就指出,如果政府只是强力和暴力的产物,如果人们的生活遵循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那么,人将永远无法走出自然状态。自然状态“奠定了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扰和叛乱的基础”。为了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立法者必须寻求“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而《政府论》下篇是一部关于立宪政治的著作。在这部著作中,如果洛克仅仅是呈现出“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解体”的显白言辞,显然,他无须为政治迫害和社会排斥担心。成书于光荣革命之前的《政府论》直到1690年才正式公开发行,究其缘由,应该在于此书还存在着“政府解体→自然状态→政治社会”的隐微教诲。1688年之后,托利党和辉格党还就王位继承问题发生激烈争执。托利党坚决捍卫世袭君主制,而威廉则宣称他如果不能得到一份王位,他就会返回荷兰。随着上下两院认定詹姆士二世的行为破坏了国王与人民之间的契约,构成了颠覆宪法并抛弃了政府,导致了王位空缺,上下两院最终通过《权利宣言》和《权利法案》锁定了光荣革命的政治果实,重建了立法机关并把王权关进了笼子。英国的王权彻底告别了绝对主义,告别了自然状态。由此观之,《政府论》下篇的隐微教诲不仅是破字当头,鼓动革命,而且更蕴含了立在其中,通过重建立法机关来推行法治,实现了革命的反革命,实现了革命的终结,开始依宪执政的治理方式。这应该是洛克政治哲学对当下中国最大的理论观照。

(作者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百色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红色记忆与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基础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1XJD016)

【注释】

①John W. Yolton, John Locke: A Biography,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1958, 67 (4): p 554~557.

②Mark Glat, John Locke's Historical Sense, The Review of Politics, 1981, 43 (1): p3~21.

③Bernard Wishy, John Locke and the Spirit of'76,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1958, 73 (3): p413~425.

④D. O. Thomas,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John Locke, Philosophy, 1962, 37 (141): p259~263.

⑤Alan Gewirth, The Liberal Politics of John Locke,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1970, 79 (4): p571~573.

⑥Peter Laslett, The English Revolution and Locke's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Cambridge Historical Journal, 1956, 12 (1): p40~55.

⑦J.S.McClelland, A History of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1996: p219.

⑧J. Kemp, Locke's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962, 12 (49): p356~364.

⑨⑩[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3~4页,第4页,第77~78页,第8页,第90页,第136页,第137~138页,第139页,第138页,第141页,第142页,第142页,第148~149页,第2页,第2页。

责编 /韩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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