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青少年犯罪诱因系统探析

2015-09-10李训伟

人民论坛 2015年17期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李训伟

【摘要】有效防止青少年犯罪应注重对诱因性问题的系统分析,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多滋生于社会化进程的家庭教养、学校教育和社会影响三个阶段。在青少年社会化进程中潜存的诸多消极因素是催生青少年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诱因,因此,系统探析家庭教养、学校教育和社会影响中潜在的消极因素对防止青少年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社会化进程 犯罪诱因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问题的提出

青少年社会化进程的实质是青少年逐步成长、成熟并完成社会化的过程,面对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高效防止青少年犯罪早已成为一国甚至全球性的社会话题和法律问题。探究青少年犯罪的诱因之源及其表现形式是做好防止青少年犯罪工作的根基性问题。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既包括自身的原因也包括外部環境的影响,既有认识能力上的偏差也有心理发育的不成熟,既是低自我控制的结果也是利益诱惑所致,既受生理环境的影响也受心理环境的制约,总之,探究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可以寻找不同的切入点予以分析、论证。本文则尝试从青少年社会化进程的不同阶段入手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基源性诱因。

阶段化:犯罪诱因产生之源及表现形式

家庭教养阶段。第一,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家庭结构意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存在构造。家庭结构根据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构造的完整性可以分为完整的家庭结构和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完整的家庭结构是指家庭成员至少包括生父母和子女(或子或女),完整的家庭结构对青少年的成长发挥着正向作用,“完整家庭中的儿童的犯罪率低。”①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则表现为生父母与子女存在构造上的残缺性,表现为单亲家庭(父母离异、丧偶或遗弃)、重组家庭(非生父母与子女的存在构造)和孤儿家庭三种形态。实践表明,不完整家庭结构的存在在青少年社会化进程中引发犯罪的概率要远高于完整的家庭结构。例如,随着离婚率的攀升,单亲家庭的子女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的调查显示,“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该院办理的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是7件17人、13件24人、16件32人、33件53人,逐年增长率分别为41.2%、33.3%、65.6%;这些案件共计69件126人,占到该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8.1%,近九成。”②

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容易在心理上给青少年造成残缺感,在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下成长的孩子更容易对社会、对他人产生抵触、逃离甚至仇视心理。因为具有破损性、残缺性特点的不完整家庭结构无形中会对孩子形成某种不良的心理暗示,例如,亲情丧失感、孤独感、厌恶感、冷漠、自私、偏激,这些负面的消极因素阻碍了青少年健康心态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是造成青少年后天个体行为偏差的犯罪诱因。

第二,纠偏能力的不足与丧失。为防止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实施不法行为,父母需具备纠正青少年偏差行为的能力(纠偏能力),这种纠偏能力包括偏差行为的识别能力和偏差行为的矫正能力。显然,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具有纠偏能力,即并非所有的父母都能及时发现青少年存在的偏差行为和有效对偏差行为给予正确的矫正。例如,由于繁忙的工作父母无暇顾及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儿童)从而丧失发现偏差行为(甚至轻微的越轨行为)的机会;即使识别了青少年存在的偏差行为父母也可能无法树立正确的行为标准,如父母未受过良好教育、父母自身对正确行为标准存在错误的认识、评价等。父母纠偏能力的欠缺是导致青少年任“兴”而为的外部原因,凡是青少年基于“兴趣”需求而实施的行为父母从不阻拦、从不过问这种“兴趣”合理不合理,父母的无底线放纵刺激了青少年不恰当的“兴趣”需求,例如放任青少年只顾玩耍很少考虑家庭作业、罔顾青少年的撒谎行为、不禁止甚至以“恶作剧”的心理鼓励青少年尝试酒精、烟草等,上述偏差的行为标准可成为青少年社会化进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助推剂。证据表明,少年犯罪人家庭中“行为标准比较差”。③

父母对偏差行为的矫正能力包括树立正确的行为标准和惩罚偏差行为两方面。当青少年的个体行为出现偏差时,父母应及时矫正并告之正确的行为标准;必要时,也可对实施个体偏差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惩罚,例如适当的否定性评价或必要的身体惩罚。但是惩罚性矫正既不能过于严苛否则易造成青少年的恐惧心理、粗暴性格进而对家庭失去信心,也不宜过于宽容否则易造成青少年任性、偏执和无原则的性格,应遵循比例原则。

第三,父母行为失范。家庭是青少年社会化的第一场所,父母是开启青少年社会化进程的启蒙老师,父母的言行举止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幼年时期社会化的失败是青少年犯罪严重性的归结,缺乏自我控制的父母与具备低自我控制能力的青少年的高犯罪率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例如,父母直接教唆子女犯罪或传授犯罪方法的,父母通过自身过度追求享受奢靡物质生活的行为间接影响子女从而刺激子女的物质享受欲的。“唯一影响儿童的教育来自于行为榜样,如果儿童在家庭中看到的只是堕落和犯罪的榜样,那么学校所有的良好教育都将被证明无效。”④可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父母所具有的“榜样效应”在导致青少年家庭社会化的失败方面确实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学校教育阶段。第一,教育目的的功利主义。在提倡素质教育的环境下,学校完全或较大程度上依赖升学率提高知名度的作法仍大行其肆,成绩演变为评价学生是否优秀的根本标尺。实践中,标榜以成绩作为衡量优秀学生为唯一标尺的教育环境在青少年社会化进程中扮演了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剂。在该论调下,成绩优秀的学生受到学校的特殊照顾,成为“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宠儿”;成绩低劣的学生受到学校的冷落、漠视甚至劝退,被视为“差等生”、“影响学校升学率的危险因素”。学校对待“差等生”的基本态度是只要“不惹事,不管不问或者甚至惹了事,也不管不问”,这种教育立场加剧了“差等生”学习成绩愈加糟糕的状况。按照社会学紧张理论的观点,不同学生的学习能力存在个别差异,学习能力差的学生在内心同样渴望获得老师、同学的尊重和认可,在不良的教育环境下,如果学习能力差的学生不能通过遵从行为规范来获得成功或想要的地位,他们就会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来获取这种成功或地位。在这种教育环境下成长的学生群体在心理上容易形成离群的性格,在得不到他人关爱的同时自己也变得愈发孤独、冷漠,在遭遇纠纷时极易发生过激行为,例如,网络新闻时有提及的关于流失生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寻衅滋事事件、故意杀人事件等。

“道德行为的教育是教化的真正目标”⑤,我国坚持的教育方针是“德育优先”,以只重视智育而忽视德育为特征的不良教育环境早早地就把“差等生”推向了社会,形成“有学不上”的流失生,这些“游荡于社会”的流失生逐渐蜕变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这种教育现象被视为“标签化”现象。“所谓‘标签化’,是指社会对某些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消极批判性反应以及这些人将消极批判性反应内化为‘自我观念’,逐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甚至犯罪生涯的过程。”⑥“在‘不良少年’标签的心理暗示作用下,他们逐渐接受这一现实,并放弃了原本对‘真、善、美’的追求,继而认同自己‘不良少年’的角色,走上越轨道路。”⑦

第二,教育惩罚的错位。学生离校弃学的原因之一在于师生关系的恶化,师生关系恶化是教育惩罚错位或不恰当的归结。在对待犯错的学生时经常忽略学生接受处罚的心理承受力,惯用简单、粗暴的方式予以惩罚,例如,疏远犯错学生、在全班或全校对犯错学生进行公开批评、冷嘲热讽甚至打骂犯错学生,这些做法不仅无法达致教化的效果反而激化甚至恶化了师生关系,使得学生难以适应学校生活,对教师或学校产生抵触、绝望、仇视的心理,在这种心理的刺激下他们极易产生离校弃学的想法,当该类学生走向社会时也容易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惩罚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成本,适当的惩罚对犯罪的预防效果是十分明显的。教育惩罚要充分考虑学生对惩罚的承受心理、年龄、性别、行为的恶劣程度、影响等诸多因素,一味鼓吹“惩罚是预防和避免违法违纪行为的良剂”的做法往往适得其反:适当的惩罚有助于犯错学生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避免将来发生类似的行为;不适当的惩罚则将加剧犯错学生对学校惩罚的抵触和不接受,无助于实现教育目的,甚至有些学生在被迫接受惩罚之后将内心的愤懑发泄到其他社会成员身上,从而酿造社会悲剧。

社会影响阶段。第一,犯罪亚文化。“犯罪亚文化是少年犯罪帮伙中流行的一套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参加犯罪少年帮伙的人,都是按照少年犯罪亚文化思考问题、判断是非和采取行动的。”⑧犯罪亚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更多的体现为不良文化观念对青少年社会化进程中造成的消极心理暗示,是诱使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因素。犯罪亚文化具有纵向和横向两个存在维度特性,既有一国不同历史时期因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文化规范变迁上的纵向存在维度,例如,在中国历史上延续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中的特权观念、哥们儿义气、行帮意识、黄赌毒等;也包括一国同一时期多元文化规范相互冲突、对立而具备的横向存在维度,例如,资产阶级的奢靡享乐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勤奋节俭之间的冲突、极端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冲突等。

犯罪亚文化的存在形式有色情文化、暴力文化、享乐主义、自由主义等,犯罪亚文化从内容思想、传播渠道等方面均对处于辨别能力、控制能力较弱时期的青少年具有较大的诱惑力。青少年社会阅历浅、辨别能力差、模仿能力强、好奇心盛,犯罪亚文化的存在为青少年提供了滋生违法犯罪思想观念的温床,具体表现为淡化集体主义观念,过分注重个人利益的追求;模糊价值判断的标准,追求极端的自由主义;生活腐化,追求极度奢靡的物质享受;放弃自力更生的努力,任性发泄对社会现实的不满等。在犯罪亚文化的不良影响下,如果不能对青少年的“三观”进行正确的、及时的引导就会导致其思想意识和行为标准脱离既有的社会规范要求,甚至背弃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得青少年蜕变为真正的不良人群。

第二,同伴负效应。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es)曾说:“告诉我你的朋友是谁,我就知道你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可见,同伴会对一个人的成长产生多么重大的影响力。同伴负效应是青少年社会化进程中犯罪的又一诱因。1950年,美国著名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发表了题为《解密少年犯罪》的报告,该报告中提到在他们调研的500名少年犯罪人中,有超过98%的少年犯罪人往往与少年犯罪人保持着朋友关系,而在他们的另一项研究中,500名非犯罪少年中与少年犯罪人保持朋友關系的不到8%。同伴对青少年的影响可能超越家庭、学校的类似作用,有着相似年龄、相似遭遇、具有相同“爱好”的同伴会形成同伴群体,这些同伴群体的成员一旦实施犯罪,同伴群体便形成了所谓的帮伙。帮伙成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甚至丧失他们与家庭、邻居、学校以及社会机构的联系,该种社会联系的缺失导致青少年犯罪人对他人利益的冷漠和敏感性极度降低。此外,群体成员会将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在其他同伴面前炫耀,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也会给其他同伴造成负面影响。

法国学者塔尔德在学习论中提出,犯罪是一种效仿的结果,青少年虽然不具有先天的犯罪性倾向,但是他们的命运往往是由他们同伴的影响所决定;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提出的差别交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不是遗传的,是在交往的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犯罪行为的学习对象主要集中在与青少年关系密切的社会群体中。少年犯罪人之所以实施少年犯罪行为,是因为他是一个帮伙的成员;“因此,瓦解该帮伙就会降低进行少年犯罪行为的可能性。”⑨这无疑是一种比较好的防止青少年犯罪的方法。

协同化:家庭、学校、社会规避犯罪诱因的对策

青少年经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影响三个有序的社会化进程,每一个社会化功能阶段都潜存着不同的催生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只有根据青少年所处的不同社会化功能阶段并采取针对性的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对策才能从根本上防止青少年犯罪状况的日益恶化。防止青少年犯罪不仅是一项法律工作,更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涉及教育学、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诸多学科知识的社会工程,任重道远。

强化家庭教育价值。家庭教育价值的强化之基在于父母行为的规范化,其次是父母纠偏能力的养成,这是青少年完成初次社会化的两个前提。父母在家庭中的榜样作用集中体现在行为的合乎规范性,即父母的行为示范应凸显合法性与合理性。父母榜样行为的合乎规范性是青少年进一步社会化的保护层,墨守“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信条是对家庭教育价值内涵的背弃。父母纠偏能力的养成是父母行为垂范价值的功能强化,及时发现并给予青少年正确的行为标准是青少年进一步成功接受社会化的助推剂。

优化学校教育功能。学校教育功能的准确定位是防止青少年犯罪化的制度保障。教育目的的功利主义和教育惩罚方式的错位、失当极易造成大量流失生,这无疑是导致青少年学校社会化失败的归结。教育功能的定位在于德育和智育的协调发展、德育优先,如果一味追求智育功能的个性张扬,忽略德育的功能影响和价值意义,注定我国“教育产品”的不合格。

净化社会影响环境。社会环境是青少年完成社会化进程的最后一环,社会影响环境的净化是避免青少年犯罪化的外部条件。社会结构的剧变和社会价值的失衡、社会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和社会价值观念的扭曲演变为青少年难以成功社会化的桎梏。综合运用法律、政治、文化等社会治理策略,实现弊革风清,才能为青少年提供一个纯净的社会化环境。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系;本文系山西大学商务学院2014年院级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017)

【注释】

①③⑨[美]戈特弗里德森,赫希:《犯罪的一般理论》,吴宗宪、苏明月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8页,第95页,第151页。

②少年司法网,http://www.snsfw.org/show/?49-12854.html.(2001-07-25)[2014-4-22].

④⑤[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133页,第134页。

⑥张远煌:《未成年人犯罪专题整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9页。

⑦向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原因探析”,《沧桑》,2006年第1期,第51页。

⑧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62页。

责编 /韩露(实习)

猜你喜欢

青少年犯罪
试述职业院校法制教育的原因及必要性
浅议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三网防护教育手段
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
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因素
论青少年犯罪现状及预防犯罪的策略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论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研究
找寻犯罪根源
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青少年犯罪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