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保障的对策
2015-09-10唐叶
唐叶
摘 要: 就业保障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劳动者更好地实现就业。本文从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获得就业服务、就业保护及社会保险角度探索其就业保障问题,旨在促进其有序和稳定就业。
关键词: 外来务工人员 就业保障 解决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大城市吸引着大批外地打工者进城就业,他们在改变自身社会生活状况的同时,为城市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受到各种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政府管理层面、单位个人层面、就业环境层面等)的影响,城市就业没有得到相应保障。如许多外来务工者在城市就业过程中,仍存在就业服务欠缺、就业保护不足、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等问题。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在为城市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需要社会给予同等关注,依法保障其就业权利。如何引导他们有序就业、稳定就业,应当是今后政策关注的重点。本文从政策思路和具体措施两个层面,提出推进就业保障的设想。
一、政策思路
1.完善保障政策。
第一,建立就业服务长效机制。针对就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应做到统一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的政策安排,促进其良性互动,分解服务目标、落实服务责任、制定服务措施,形成就业服务一体化平台。在此基础上,还应着眼于建立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四位一体的长效就业服务机制,完善对相关服务机构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对职业介绍机构与职业培训机构合作过程中,因信息共享造成利益流失的问题,给予适当弥补,促进共同合作。
第二,健全就业保护政策体系。劳动合同方面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包括推行劳动合同审查备案机制、执行监察机制、续订终止报告机制、集体合同三方协商制度等。工资政策方面,要从根源上治理拖欠问题,就必须探寻法制化道路,建议尽快统一工资管理措施,建立支付监控机制,欠薪保障机制、预留账户机制,明确规定拖欠工资的监察措施和惩处办法。生产安全方面,由于大多打工者从事建筑行业,国家要加快保护安全生产权利的立法进程,对安全事故保险、侵权赔偿责任等进行专门规定,并通过法律形式强制执行,以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法可依。特别针对生产运输操作等高危行业,需要明确单位层面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层面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当前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基本形成,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从政策改进角度来看,应提高保障水平、扩大保障对象、完善保障项目,集中解决当前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偏低、对养老和失业保险参保不够重视等问题。
2.加强监管执行。
第一,规范就业服务市场。由政府制定市场管理规则,联合劳动、工商、公安、人事等部门对职介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取缔非法中介,同时公开职介机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建立合法职介机构定期公示制度,以保障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第二,加大就业保护力度。工资管理方面,首先,要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工资合理增长,并把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列入监控范围,定期报送上级部门。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联合市建委、公安、工会等部门,定期召开工资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生产安全方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法规情况进行定期专项监察,发现安全违法行为,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推进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应当加大监管力度,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参保义务并扩大社会保险专项检查覆盖面,提高实际参保率,对申述的社会保险参保、工伤待遇给付等问题要秉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尽快立案处理。还要明确有关部门在保险运作中的执行监管、保值增值责任,对制度未来运行风险和可能损失在财政预算中提供兜底支持。
二、具体措施
1.改进服务机制,构建就业服务一体化平台。
首先,要充分发挥劳动部门信息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职介机构的信息收集功能,对劳动力市场的劳务信息准确监测和预报,及时公布外来务工人员供需缺口和盈余,同时做好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建立资源库,将求职者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职业技能、求职目标完整建档,形成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其次,根据城市用人单位的劳务需求和现有培训资源,开展针对性的岗位培训,实现有订单、有组织、有目的的劳务输出,还要做好就业后的跟踪服务,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
2.加大保护力度,以劳动合同为监察重点。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单位用工行为,定期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扩大劳动合同覆盖面。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劳动合同实际执行情况的监察,依法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力度,真正做到合法经营、以人为本,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用工秩序。
3.提高保障能力,分类分步推进社会保险。
提高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实际保障效力,不仅要考虑政府的财力,更要考虑他们的就业特点和参保需求,应当确保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优先推行直接化解其健康和失业风险的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同时重视其预期养老、生育风险的养老及生育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监察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真正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以上种种设想还需要政府作为主导力量提供配套政策,加强监管执行。只有通过改进就业服务机制,加大就业保护力度,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才能真正实现外来务工人员的有序就业和稳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