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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正当福利一定得要有

2015-09-10何勇

决策 2015年1期
关键词:年终奖公职人员福利

何勇

逢年过节发放福利,在古代就已有传统,也不是今天才形成的规矩。古代公职人员的年终奖始于汉朝,是皇帝为巩固专制统治而给官员的赏赐。根据官职大小分三六九等。一般由朝廷统一从国库预算拨付,国家财政出钱,有时候甚至是皇帝亲自给宠臣发放红包。

到了东汉时期以腊赐发放年终奖,魏晋时以卖公文废品做福利收入,唐朝和宋朝允许放高利贷做生意补足官员公差人员福利补贴,清朝则用荷包赏赐大臣以实物形式进行奖励。

如今,在高压反腐的当下,年终发不发福利,不仅各单位“一把手”感到十分苦恼,无从下手,而且员工们也是一次次充满希望,一次次饱含失望,心情从期待到激动再到平静,就像过山车,七上八下。

原本干活赚钱、论功行赏再也正常不过的道理,何以变得如此复杂?一时间舆论一片哗然,谈论了半天,但什么也没解决。最后不了了之,偃旗息鼓。到头来正常不过的职工福利,怎落下一个“烫手山芋”的恶名,成为人见人怕的“怪胎”。

人们之所以对“年终发不发福利”拿捏不准,说到底还是对“福利”一词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何谓“福利”?《辞海》释义为:幸福和利益。由此可见,福利包含物质上的享受和精神上的愉悦两层基本涵义。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是福利,给以一定的精神认可当然也算福利。

但是当下在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里,有些领导怕担事,也怕惹事。谈福利就若谈虎色变。更别提什么物质精神之说了。为了安全起见,领导采取最保守做法,能发的,可发、可不发的,统统一概不发。职工福利一词从此就算消失了。

纵观上述现象,可以看出其对政策的理解是有偏差的,也违背了中央的本意。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就明文规定,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享有基本工资和岗位、职务、地域津贴补贴,同时享有领取年终奖的权利。

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来享受正当福利是国家为了留才、用才的基本举措,是公职人员享有的正当权益。但为何又会如此?更有甚者,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搭便车”肆意歪曲政策。

对于出现的各种乱象,说一千道一万还是得从规范职工福利行为入手。首先要弄清楚哪些是依法该享有的,哪些是坚决不能有的,以便于着手从源头进行规范监督。

新一屆中央领导集体以上率下,狠抓作风建设,“廉洁过节”的风气正在日益形成。特别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来,以各种名目滥发津贴补贴的行为已得到初步遏制。当初旨在规范公职人员行为,节约纳税人的钱财,杜绝腐败发生。但同时在落实过程中,很多地方采取“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又让高层看到了新的问题。

《人民日报》就曾发文指出,“反腐不应该反职工福利,中央八项规定反的绝不是职工正常福利”。从党报发声可以看出,中央在向社会澄清滥发福利和随便克扣职工正当福利的区别。

又逢“年关”将至,不得不回到话题开头,关键还是得区别清楚滥发福利和正当福利的关系。毕竟辛苦工作一年,职工心中还是期盼着能得到点啥。哪怕是单位温馨的一句“谢谢”,亦或是精神层面的鼓励“来年好好干”,都是有必要的。职工的正当福利一定得要有。

(作者单位:山西省文化厅网络文化艺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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