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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规划专题调研:强化科创中心建设法治保障

2015-09-10翁佳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张江本市科创

翁佳

市委确定开展1号课题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强化本市科创中心建设法治保障”列为2015年度重点工作,并专门成立了立法调研组。自3月份以来,调研组开展了广泛调研和深化研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众创空间、创业投资基金等各方人员,通过召开多次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提出了一批有质量的立法建议。同时,调研组赴本市部分研究院所、创业苗圃、高新企业等单位,听取创业者和科研人员的意见。调研组还对本市涉及科技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类,并对核心条款进行提炼;将14部涉及科技创新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按综合性、专门性科技类法规和涵盖科技创新内容的非科技类法规予以逐一分类;组织市发改委、市科委、市经信委、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对7部地方性法规开展实施情况自查,评估分析法规实施效果,全面梳理,摸清家底。市委全会召开后,调研组根据市委《22条意见》的要求,开展立法需求征集,向全市25家主要部门和单位发出征集函,共回收立法建议57条,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需要通过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依法推进;二是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又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政策先行推进;三是由国家法律调整、地方立法无权突破的内容,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授权本市先行先试。

通过近半年的调研,调研组认为,地方科创立法应当着眼需求,聚焦重点,把握全局,服务创新。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解决创新发展最急需、最关键的问题,综合运用立改废释以及清理、备案等形式,形成法治保障合力。坚持滚动推进,重在质量,重在可操作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十三五”期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15年-2018年。制定或修订与科创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重点解决体制机制问题,破除阻碍创新的制度藩篱,营造法制环境。制定《上海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条例》、《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修订《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阶段,2018年-2020年。根据市委《22条意见》配套文件的实施情况,适时将条件成熟、确有立法必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创业投资(或天使投资)、科普、人才(信息管理、能力评定、海外引进)、科技中介等地方性法規,修订《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1、制定《上海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条例》。本市于1998年颁布政府规章《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虽取得较大的成效,且也随着形势发展不断修改完善,但法律位阶较低,规范内容无法涵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全过程,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固化成熟经验,提升法律效力,建立相应制度,统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制定《上海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条例》,作为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相配套的单行法规,专门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推广使用,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管理体制、成果权属、收益分配、科技人员兼职兼薪、中间环节、中介服务等问题。

2、制定《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张江示范区作为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载体与示范区域,肩负着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但自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将张江高新区升级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来,张江示范区至今没有相关立法(包括法规和规章),在该区域内现行有效的法规只有《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已明显无法适应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需求,亟需加快立法进度。制定《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从法制层面保障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的实施,一是形成有利于创新的体制机制,激发创新主体活力。通过法规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促进运行模式、创新政策、财税管理、行政审批、科技金融等方面的改革创新,真正建立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体制机制。二是集聚资源要素,推动创新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若干重大创新功能型平台,建设世界级大科学设施集群;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顶尖水平,实施一批重大战略项目,布局一批重大基础工程;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建造更多开放便捷的众创空间。三是推动人才队伍建设,为科创中心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优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政策,完善科技人才引进、激励、评价机制,优化人才生活服务环境。四是明确定位,形成推动科创中心建设的强大合力。进一步明确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的定位,理顺各方关系,使管委会更好地履行规划、政策、服务、协调、评估职能。

3、修订《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自实施以来,为上海科技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事业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时代背景下,需要通过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使其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充分发挥科技“母法”的功能,构建起上海科技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对涉及科技资源布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公共服务、政府保障措施等做出更具针对性、更有实效性的顶层制度设计。

4、修订《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于2011年4月12日通过,2013年进行执法检查,2014年又组织开展了专项监督。虽然该条例实施对改善中小企业公平发展环境、健全服务机制、缓解融资难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的转型,中小企业成本上升、经营压力增大,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着创新能力弱、技术水平落后、资金缺乏、人才短缺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破解难题,为大众创新创业营造环境,使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有效发挥作用。通过修订该条例,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建立小微企业分层化用工制度,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放宽公共服务市场和新兴行业市场准入管制,完善创新创业全过程服务体系等。鉴于《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工作已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本市先行开展条例修订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国家法律修订进展情况,适时启动条例修订程序。

5、修订《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实施十多年来,为本市鼓励发明创造、推广专利应用和促进科技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加强专利运用和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有条例对职务发明的收益分配、知识产权资本化、企业海外维权等方面,规范还不完善,操作性不强,亟需通过修订该条例,提高条例的执行力。鉴于《专利法》正在开展第四次修订,此次修法内容主要涉及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和促进专利实施、运用。该内容与地方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密切相关。本市可先行制定相关政策,密切关注国家法律修订进展情况,适时启动条例修订程序,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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