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2015-09-10
2015年10月19日 《北京日报》
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得益彰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主词”都是民主。用宪法思维和宪法方式来解释,选举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形态、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而协商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民主方式、民主形式和民主手段,就本质而言两者不属同一层面的问题;就运作形式、方式、方法、手段等操作层面的民主而言,社会主义选举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根本形式,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两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但在我国宪法制度的框架下,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毕竟是两种不尽相同的民主实现形式,协商民主可以补充和辅助选举民主,可以丰富和发展选举民主,但在宪法上难以超越和替代选举民主。鉴于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性和创新性,也许以后修改完善宪法时,可以考虑将协商民主明确载入我国宪法,逐步实现协商民主的宪法化和法治化。
2015年10月22日 新华网
从“十二五”到“十三五”的历史新跨越
在发展新理念的引导下,中国经济在“十二五”时期逐渐步入新常态。尽管有下行压力,但稳中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凤凰涅槃的变革正在深化。引领新常态,把握发展的大逻辑,未来中国的发展就有了思想之帆、动力之源。即将到来的“十三五”,我们仍将面对诸多挑战。向外看,中国同国际市场密切关联,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中国难以独善其身;向内看,“三期叠加”之下,新旧动能转化的阵痛需要承受,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有待进一步破解。志不求易,事不避难。未来的发展进程中,需要我们牢牢把握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这个中心,做好改善民生的“加法”、节能降耗的“减法”、创新驱动的“乘法”、释放市场活力的“除法”,不断培育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
2015年10月26日 人民网—人民日报
法治强国的中国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就从“无法可依”的立法环节转向“有法不依”的执法环节,法治建设应更加注重和加强宪法法律实施。一是把宪法实施同宪法权威联系起来,强调执政党要把宪法实施作为一个战略,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二是强调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至上的权威,每项立法都要符合宪法精神;三是有针对性地提出宪法实施的具体路径与方法,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主体,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立法质量、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推进法治反腐、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等也是当下法治建设中的关键问题。抓住了这些关键问题,法治建设就有了具体的、可实施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