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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制度优势 打造法治化国企改革

2015-09-10山青未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细化所有制国有资产

人大要在国企改革中发挥应有作用。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提出加强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企,仅“依法”就出现了20多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提出,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来看,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探索解决国企改革这个世界级难题;另一方面,人大要适应国企改革要求改进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该也必将得以更好坚持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

人大依法推动国企改革,要把“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作为坚守的底线;把公开透明作为着力点,开通、畅通人民监督、建议渠道;把细化精准化作为工作要求,架好、架密“高压线”,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这些在本质上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监督先行。一是,具体到一个国企,《指导意见》由什么样的人贯彻落实是首要问题;相较于法律滞后等问题,法之不行最为突出,因此,要尽快开展针对国企的执法检查,并与纪委巡视对接,为国企改革清障开路,同时查找问题为立法打基础。二是,因人大立法所需周期较长,可督促政府加强相关立法,并对其加强备案审查,确保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正确“引领”,并为人大立法做准备。三是,把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点放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上。四是,督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推动法院和检察院更好为国企改革提供司法服务。

立法引领。一是,立法引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立法框架基础上,可重点围绕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等研究如何抓住“引领”的“牛鼻子”,先行立法,不求体例上“大而全”。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细化规范党组织、政府部门和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履职途径方式,及其相互之间界限、结合方式等,才能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国企改革才能势如破竹。相关立法要明确细化以上五者之间关系,既让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又让董事会依法行使决策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使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法无授权不得干预等。只有明示“红线”,国企改革才能防止付出或最大限度降低代价。相关立法要明确细化国企改革、公司治理各参与方问责机制,探索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案件公益诉讼,通过立法解决相关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引领”重在既给出探索空间,又划定边界、明确规矩。针对《指导意见》提出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中的“宜”,细化相关程序;明确《指导意见》提出的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中的“公允”的要件和程序;将鼓励改革创新增强活力与强化监管、积极与稳妥的辩证关系尽可能化为具体规定,防止打着创新旗号侵吞输送国企利益,打着稳妥旗号懒政怠政,打着监管旗号不当干预。

公开透明。要通过公开透明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国企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本质属性。针对如何公开透明要公开征求公民意见建议。人大要率先“公开透明”,并以此推动国企改革公开透明。公开透明只是打开大门,还要普及国企改革相关知识,并借助专业机构,消除公民参与专业壁垒,对容易引发国有资产滴冒跑漏环节要发起全社会讨论、监督。公益类国有独资企业、自然垄断行业国企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可考核的市场化业绩较少,对此更要通过公开透明等法治化手段解决好约束与激励的问题。

国企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取决于“四个全面”贯彻落实,取决于公民法治观念、有序参与意愿能力。人大要顺应国企改革主动与时俱进,以问题为导向“倒逼”工作改进,在人民群众眼皮底下明确自身职责,通过坚持完善人大制度推动国企改革,在国企改革中坚持完善人大制度,以实干和担当为夯实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作出贡献。 (山青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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