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如何看待侵华战争?
2015-09-10郑廷鑫
郑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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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二战后的47年里,日本的杂志基本上是毫不间断地刊登了4158篇关于中国的文章,报纸上的报道就更多了。无论支持还是批判、善意还是恶意,日本人对中国一直都保持着高度关注。“阅读日本书系”的这本新书,有点类似于文献整理,是基于从1945年二战结束到1972年中日复交期间的日本杂志上的2500多篇中国相关报道,分析论述中国的是哪些人,对中国的何种问题表示关心,形成了何种中国观。本文摘选的是1971-1972年中日恢复邦交之际,战争责任论在日本的争论情况。
责任、道歉、赔偿
日本人很容易受世论影响,认为全体国民都是日中战争的加害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将两国人民分为受害者和加害者的两分法,与中国把一部分人作为帝国主义者、一部分人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划分方式不同。围绕战争责任论产生的“分歧”现象容易被人忽略,这成为本多胜一(记者,著有反响巨大的描写战争中在华日军行为的《中国之旅》)与山本七平在《诸君》中围绕战争责任问题论争的间接原因。
本多胜一在中国当地采访,收集受日军侵略的中国人的证言,但他并未公开加害者的罪状和真实姓名。山本七平认为这一做法是在宣称包括本多本人在内的所有日本人都应承担战争责任,批评其做法过于轻率。对此,本多说道:我们日本人并非都是战争的加害者,况且有些人在战争发生时还是孩子或是未经历战争的下一代,他们无须道歉。本多以中国的“两分法”为依据,认为最应该承担加害责任的是天皇。山本把本多的言论曲解为:日本人=加害者,中国人=受害者。对此,本多重申自己的看法:加害者=以天皇为首的一小撮军国主义分子,受害者=中国人民和日本人民。
然而问题是,即使我们认同不应该让所有日本人为了不是由自己直接犯下的罪行而承担责任,没有必要让所有日本人都道歉这一看法,以中方的“两分法”为依据,站在一小撮军国主义分子之外的一般日本人民的立场上,当面对受害的中国人时是否就能断言自己也是受害者呢?此外,就这场战争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而言,能否说自己一点责任也没有呢?例如,在杂志《潮》1971年中旬开始连载的特别策划中,就曝光了日军的“三光”政策等,日军在中国战场上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虐待、歧视被强掳的朝鲜人、中国人等。而这些罪行大多是当时普通日本人民犯下的。面对上述残酷事实,即使是普通日本民众也不得不深感耻辱。在日中恢复邦交之际,面对战争所造成的后果,日本人民不得不或多或少地接受日本应该道歉或赔偿等承担责任的要求,而当拒绝承认这种事实的心理作祟时,就出现了“这就是战争”、“不对,这不是事实”等右派言论。
那么,划分一小撮军国主义分子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标准是什么呢?假设东京审判中的A级战犯为一小撮军国主义分子,那么在其他审判中被审判为B、C级战犯的又是什么人呢?在这些审判中,若把被判“对人道的犯罪”、“对和平的犯罪”的罪犯认定为一小撮军国主义分子,那么那些没有被认定的人就自动归入“广大人民群众”这个范畴吗?是否存在以日本全体国民为问罪对象的“集体罪”?不能向那些为战争出过力,或者没有抵抗或反对战争的人问罪吗?如果要问罪,那么谁可以作为问罪方?是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当事人,还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呢?这些是战争责任主体的差异(战争指导者、交战国国民、个人)问题,根据不同的区分方法存在不同的罪行,依据这些罪行也就产生相应的责任。
同时也存在与确定战争责任主体不同的区分方法,即罪责和责任的区别。如果有罪,自然会出现责任,即使不是直接的加害者也是有责任的,同时也存在犯罪意识淡薄但也需要承担战争责任的主体。就日本人而言,存在有战争犯罪行为并承担战争责任的日本人与没有战争犯罪行为但要承担战争责任的日本人。
山本七平和铃木明提出的反华言论、加害无效论以及自虐史观批判论等右派言论,并不以上述两种区分方法为依据的。在侵略中国一事上,他们往往不加区分地同等对待一小撮军国主义分子与广大日本人民。而且还倾向于混淆理解日本人的罪责与责任。因此,他们往往陷入一种强迫观念,认为承认日本人、日军的侵略行为或战争犯罪行为将损害日本过去和未来的统一性。
在同一民族、同一国民中,罪责和责任在世代之间存在连续性吗?后辈们要继续承担罪责和责任吗?这两个问题出现的背景是,日中讲和的条件是日本解决战争责任问题。另外还需要考虑的一点是,日中恢复邦交之时正是日本从战败经历四分之一世纪多一点的时候,战败时还是幼儿的一代,或是不了解战争的一代,目前占日本人口的大多数。这样,战争体验的淡化、对战争真切感受的消退等战争记忆问题就逐渐凸显出来。
因此,本多所写的《中国之旅》等一系列报告文学和《潮》上刊登的有关国民战争记忆的特辑有着重要意义。它们将加害事实摆在远离战争的一代人面前,提出战争记忆问题,并提出下一代人该怎样认识并继承战争责任这一课题。
这里笔者想到了田中首相访华之际刊登于《世界》上的特辑《日中讲和的思想和条件》上竹内实的文章《关于战争责任》。竹内实主张,对于日中战争带来的“无法饶恕的罪责”、“难以原谅的罪责”,日本应该赎罪,并将日本近代的历史过程明确写入历史教科书中,“将这段历史作为历史事实根植于日本民众的心中”。也就是说,背负罪责的主体将自己的所作所为冷静客观地告知没有罪责的下一代人,避免下一代人再犯同样的错误,通过这样的做法,上一辈人对过去的行为负责,下一代人也承担过去行为带来的后果并对将来负责。
进一步说,在背负罪责的一代与下一代之间,不断努力使“历史事实”得到共享,而下一步要做的就是与受害国的人们共享这一“历史事实”,总结出历史教训。曾经的敌我之间共享“历史事实”,不就可以为受害者和加害者提供一个“历史和解”的舞台了吗?
日中战争责任问题并没有因为日中恢复邦交而得到解决。时至今日此论争仍在高涨,没有终结的迹象。这当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从1969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国代表权问题、1971年美中关系缓和到1972年日中恢复邦交的一系列过程中,日中首脑为邦交正常化进行外交谈判之时,论争双方将调整两国国家利益的强权政治放在了首位,而终结法律形式上的战争状态、建立正常关系的道义论,则被放置在次要的位置上。
日本同中国恢复邦交的背景是,尼克松闪电般地访华,美中关系缓和,促使日中进行讲和。美中关系缓和对于中国来说是为了解决台湾问题,对于美国来说是为了结束令其陷入泥潭的越战铲除障碍,另外美中双方在抗衡苏联强权上结成盟友,两国因此处于优势地位,实现了两国的共同利益。为了防止日本军国主义者的野心再次复活,美国坚持不放弃对日的军事牵制,出台了“瓶盖论”,中方赞同此举,为美中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奠定了基础。在日中恢复邦交谈判上,日本最担心的是中方是否承认保留《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为此周恩来总理在田中首相访华之前,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秘密访华时,就已经口头承诺默认《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但是,田中之后的首相在与中国的谈判中并没有意识到周恩来总理做出承诺时的背景,即基辛格秘密访华期间,周恩来表示中方担心日本复活军国主义,美方对日本潜在的军事力量表示担心。日方担心的反而是在同意谈判条件——中方提出的三原则之后,就必须要同台湾“断交”,日方不得不做出痛苦的抉择。自民党议员中亲台派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与台“断交”后恐怕会引起他们的反对。为此,以田中首相为首的政府首脑和官员做好了进行国内政治斗争的思想准备,做出了毫不动摇地坚持对华外交及对台“断交”的决定。
围绕战争责任,日本方面最担心的、论坛尤为关注的、各种复交条件中右派最为敏感的是赔偿问题。对于该问题,早在1964年,以周恩来为首的对日工作组就已决定放弃对日的赔偿要求权,且在田中访华前,周恩来对秘密访华的竹入传达了毛泽东决定放弃赔偿要求权的想法,并做出了明确表态,“若寻求赔偿,则会给日本人民带来很大负担。对此,中国人民也深切地理解。……让人民去承担责任不好。我认为在联合声明中写明放弃赔偿要求权也可以。”
在日中首脑会谈上,赔偿问题反而是日方首先提出的。外务省的人称赔偿问题已经在《旧金山和约》中解决了,而且既然已经有了“日华和平条约”,我方不认为中方拥有赔偿要求权。周恩来对此发言十分愤慨,日方没有认识到其在中国大陆造成的战争伤害不在“日华和平条约”的适用范围之内,而且这还与台湾的合法性问题相抵触。双方在此问题上对立,最终以中方的让步而得到解决。中方最终在联合声明条文中去掉了“权”字,以“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代替“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权”。
关于日本给中国带来的战争损害,双方就按照事先确认的那样以放弃赔偿的形式达成共识。虽然仍有些关于赔偿问题的过火行为以及关于道歉措辞的日中博弈,但除此之外中方并没有就日本对战争责任问题的认识和反省大加责难日方。竹内好曾经提出国民议题,即“以国民的道义责任,主动处理战后与中国的遗留问题,实现与中国的复交”。此议题如同被国际政治大潮以及台湾问题的惊涛骇浪淹没了一样,在首脑们的谈判中若有若无地存在,最终不了了之。
然而,这种不了了之的解决方式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还使这些问题成为遗留问题,在赔偿问题上出现了民间人士要求日本政府赔偿和对华ODA问题,每当发生教科书事件或内阁成员失言时人们都把战争责任问题作为历史认识问题再次提起。
《战后日本人的中国观》
作者:马场公彦
译者:苑崇利、胡亮、杨清淞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