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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能上也应能下

2015-09-10

方圆 2015年15期
关键词:吏治能上能下降级

近日中办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首次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详细列明领导干部或被“调岗”的10种具体情形,阐明问题官员“复出”的前提条件。中组部方面称,“出台《规定》,明确下的标准,规范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有利于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用人导向”。

“上”有上的路径,“下”也该有下的制度,唯有将其理顺,官员“能上能下”才能落到实处,风清气正的吏治生态也才可期。实际上,此前也不乏类似的制度性管道。如2009年起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决策严重失误,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领导干部会被问责的7大情形。《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亦对违纪公务员有降级等相关处分规定。十八大以来,江西省委原秘书长赵智勇、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等受到“断崖式”降級处分,被舆论视为干部制度改革在“能下”方面的积极探索。

但无论具体规定,还是现实操作,官员“能下”仍是停留在尝试、摸索的阶段,并没有形成常态化制度。像以往,在“上去下不来”的规则壁障下,有些干部虽然因过失被免职,但行政级别岿然不动,其震慑力也有限。《规定》出台,则能规避其弊端,也促使从政环境的纯洁化。实质上,“能下”对那些问题官员也是种保护,能起到扫除歪风积弊的作用,令其不至于在错误甚至违法犯罪泥淖中越陷越深。

而有了“能下”的针对性规章制度后,还应解决实践操作的问题。即诸多考核、评价、认定、处置等事务性环节,必须让规定长出牙齿、落到实处,让“降级”和“退格”形成机制、化作常态。这里面,有些关联性细则也该尽早明确,比如如何认定“庸”“劣”,“断崖式”降级的标准如何确定,都该有细则设计。

其次,在操作过程中,还应考虑扩大公众参与,接上民意评价的“端口”。要畅通社情民意渠道,也形成开放的考核评价系统,使官员履职绩效和“上下”能被看得见,公众也能发挥有效的监督补缺作用。此外,吏治问题关系到社会发展、民众权益实现,故触角要更敏感,尽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不能等出了大问题、造成大损失后才进行事后调整。尽管易得罪人的“能下”实施起来阻力不小,但越是如此,越要拿出“壮士断腕”的雷霆手段,严肃吏治。(文|新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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