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治精神塑造与培育

2015-09-10王浩

人民论坛 2015年29期
关键词:中国

王浩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在肯定已有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其中,法治精神的缺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瓶颈,弘扬和培育法治精神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也是最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中国 法治精神 缘由 路径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法治精神是人类法治实践的产物,是人们对法治所蕴含的被实践证明有益于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本质、价值等的主观把握成果,具有普适性、民族性和时代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如何进一步探讨我国的法治建设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治精神的内涵及特性

“法治”一词产生于古希腊时期,最早由哲学家、数学家毕达哥拉斯提出,他明确提出“法治”一词,并把它用于国家治理,他认为“人治不如法治”,而后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集中探讨的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亚里士多德,他首先提出了法治与人治哪一种更为优秀的问题,最后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观点,即使是倡导“德治”的柏拉图,也把“法治”放在了第二顺序,认为“法治国”是一种“次优的国家”。而在中国历史上,虽然占据主流的文化形态推崇的是人治,但也有法治思想。春秋时代的政治家、思想家管仲最早提出有关法治的理念,在《管子·任法》中,他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战国时代的政治家、改革家商鞅也提出“缘法而治”的观念。

虽然历代先哲贤者都对法治提出一定的观点,做出一定评价。但要培养法治意识和弘扬法律精神,我们还是必须先通晓什么是法治精神。“精神”一词源于拉丁文,它的本义是较为轻薄的空气,后来演变为精神、意识、思维的含义,顾名思义,法治精神就是法治结构中所蕴含的精神理念,它属于与物质相对的精神范畴,是哲学的部分。法治精神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存在,它是由社会的物质基础产生并决定的,同时也能够对社会实践活动起到促进推动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西方的法治理念传入中国,使得中国有了一定的法治意识,而且随着社会的高速运行和管理情况的复杂化,也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法治管理和规范,因而几十年里,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律体制结构中的各个环节都有所提高,立法更为公正合理,执法更为严格,司法更为公平,守法更为深入人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于法治建设,国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通过不断的法治建设和宣传,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这不仅体现为公民更加守法,而且表现为公民更加懂法,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是法制制度快速成长的原因之一,总是在经济生产过程中,发现了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进而才开始立法,这就使得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其实背后体现的是中国法治精神的缺失,这已经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瓶颈,要实现中国的法治建设有长足的发展,必须培养法治精神。

弘扬和培育法治精神的缘由

践行法治的必要性。在中国的传统国家治理文化中,人治一直占据重要地位,因此是否应该实行法治成为一个被广泛讨论的话题。而实际上,即便是在具有法治文化传统的西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争论,西方许多学者认为法治并非解决一切问题的最佳途径。在古希腊时期便有了人治与法治的讨论。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没有考虑法律,而是设想存在哲人王,他能够设计出完美的社会制度,这种对于理想国的设想是与希腊根深蒂固的法律观念不相符的。柏拉图后来也承认这种哲人王理想是无法实现的,并认为法治是一种次优的选择。柏拉图认为有三个原因促使人们尊崇法治:一是人本性自私和贪婪,需要法律进行限制和规范;二是需要对权力进行限制,否则会带来腐败;三是法律可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保证社会和谐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对法治与人治进行过探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到1957年的初次探讨,也有人称之为迷失阶段;第二阶段是1979年到1996年的理性选择阶段;第三阶段则是从1997年至今,我国已经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可以称之为定位阶段。从历史的实践发展来看,实行法治十分必要。在新中国成立初,我国虽然开始进行法治建设,但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加之法律不健全,这导致领袖人物的意志代替了法律。之后左倾思想加剧,法治路线更是被抛弃,十年文革期间,民主与法治无从谈起,人的尊严遭受践踏。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才重新确立了法治方针,并逐步完善法治建设。之后,我国逐步重视法治的重要性,十五大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1999年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新中国建设发展的经验与教训表明,要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践行法治策略。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物质与精神二者关系密切,物质不仅决定精神的产生与发展,精神同样能够影响社会实践,因此法治精神也必然会影响到的法治实践,这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司法等各个环节。法治实践的进步又会进一步产生新的、更高水平的法治精神与理念,这样二者之间便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关系。反之,如果没有正确的法治精神指引,法治实践难以取得进步,更高水平的法治精神便没有产生的基础,法治实践与法治精神都将停滞不前。

法治建设除了制度建设外还包括法治精神建设。一国的法治制度建设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一定成就,比如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法治制度建设经验,模仿和改造其法律制度等。但法治精神的培育相对困难,并非通过模仿便可以形成。法律精神是法治实践的内核,若缺乏法治精神,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因此,在法治建设中,法律制度建设与法治精神培育同等重要,二者缺一不可。

法治精神指导法治实践的开展,同时法治实践又催生新的法律精神,可以说法律精神贯穿于整个法治建设始终。长期以来的法治实践表明,法治精神在得到重视的同时,法治建设也将迅速发展,因此我国在依法治国过程中,也应该将法治精神贯彻到法治实践的每一环节之中。

我国缺乏法治精神的现状。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在经历了一系列挫折之后获得了较大发展,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法治建设十分迅速,并取得瞩目成果。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我国形成了以依法治国、服务大局、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以及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在立法环节,法治精神体现为民主和科学立法;在执法领域要求执法为民和依法行政;在司法环节贯彻司法公正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在守法方面要求大众自觉守法并积极用法。我国的法治理念既有对发达国家法治文明的借鉴,又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我国的法治实践得到快速推进,并最终能够将先进的法治理念内化为中国的法治精神。

但法治理念并非自动内化为法治精神,需要在树立理念之后并进行实践,最终才能升华为精神内核。目前我国的法治理念并没有获得全面树立,法律权威性不足,这导致出现一些以权代法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治理念很难真正转化为法治精神。精神文明建立在物质文明之上,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因区域发展的不均衡而出现失衡现象,经济发达地区法治化程度较高,而经济落后地区法治实践推进缓慢,进而法治理念的树立与法治精神的形成也比较艰难。

目前,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法治制度层面建设取得较大进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法治精神层面建设相对滞后,这对整个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形成掣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然要走法治化道路,法治实践不可避免,而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设灵魂,因此在社会建设中,法治精神的培育极为紧迫,是我国进行法治建设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相对于制度内容建设,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复杂且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尤其是中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一直处于人治状态,缺乏法治文化传统,这必然使得我国的法治精神培育更加困难,应该采取逐步推进的法治精神培育策略。

弘扬和培养法治精神的途径

坚持法律至上,树立法律信念。法治理念的第一要素,便是法律至上。人们愿意遵守法律,很大的原因在于法律具有公正、公平的特性,而在中国的当下社会中,公民对于法律公正公平的信仰却正在被权力所侵蚀。许多掌握权力的官员,利用手中权力搞特殊化,甚至知法犯法,这种权力造成的腐败使得法律尊严受损,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也会产生动摇,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大障碍。因此,要培养法治精神就必须使国家的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权力不能高于法律,提倡法律至上的精神。要保障法律的公正公平,杜绝权力腐败,关键便在于保证行政权力的依法适用和司法的独立性。

行政权力的依法适用,就是要求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职员在工作当中贯彻和执行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因为手中有权而违背规定。在当下的政府行政机构,一些行政官员权力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行政权又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因而权力的滥用会在社会上产生恶劣而又广泛的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怀疑,进而使人们质疑法治精神。而司法的独立,就是要求法律实施过程的独立,不受外界权力或是其他力量的干扰,独立、公正的依法对有关案件进行审理和审判。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性的前提,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力,就没有公正的法治保障。因此不论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都必须对权力权限进行限制,对于权力的使用进行监督,使得滥用权力者受到相应的惩罚。

处理好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谈及中国的传统文化,就不得不提及儒家文化,儒家文化推崇“德治”观念,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认为如果拿法律条文来规定百姓,拿刑罚来整治百姓,这只会使百姓逃避刑罚,而不会使百姓产生羞耻心而自觉遵守社会秩序;而如果施政者以德来治理国家,用礼数来对待百姓,那么百姓就会知羞耻,而在内心拥护施政者。由此看来,传统的儒家文化推崇德治而不提倡法治。

那传统文化的这部分精神是不是阻碍了今天法治精神的建设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国内也有两种观点,一种就是认为传统文化的德治观念阻碍了中国的法治建设。部分学者认为,儒家的文化所蕴含的理念和思维方式与法治精神所倡导的行为观念背道而驰,因而它是我国法治精神建设道路上的一块巨石,必须清理这种思想和文化,我们的法治建设才能够有所成就。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传统的儒家文化与中国的法治建设并不冲突,利用好传统文化还能够促进中国的法治精神建设。他们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决不能是照搬照抄西方的一套体系,中国的法治精神必须是有中国特色的,必须是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接的。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传统文化的观念和思维方式已经千百年来内化在中国人的思想观念里,这是民族的精神财富所在,不能为了学习西方较为先进的法治制度而抛弃我们的传统文化。这种法治建设模式在其他国家也有较为成功的运用,日本便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他们在学习西方法治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最终建立完善了属于自己的法治体系。日本的这种法治精神建设应该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所启示。而且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理念非但不是与法治精神相矛盾的,还是能够促进当今的法治建设的,当然,在这过程中必须对传统文化加以选择和改造。其实,在实际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我国已经自觉地选择了后一种发展模式,政府在进行法治建设过程中,也一直倡导德治的重要性。法治与德治其实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降低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成本,提高法律部门办事效率。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制下,公民一般都是通过诉讼这一手段来解决矛盾纠纷,但实际上一些矛盾纠纷的成本昂贵,这也就使一些当事人选择非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非法律途径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协议或者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来进行协议,最终合理地解决问题,这样当事双方都能够节省下诉讼成本,又能够解决问题,并且,这种解决方式从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相关法律机构的负担,节省了社会的诉讼资源。我们可以鼓励和提倡当事人通过这种合法渠道去自行解决问题,政府可以做相关的指导并为其提供一定的便利。但另一种情况便不容乐观,一些事件当事人既不愿意付出诉讼代价来获取公正的审判,也不愿意沟通协商解决问题,而极有可能采取以暴制暴、互相打击报复的方式来获得自己所认为的公平。这不仅不会使纠纷得到解决,而是更加加剧了矛盾,破坏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破坏社会安定,这与我们所倡导的法治精神南辕北辙。其实诉讼法律成本昂贵,本身就是违反法理精神的,因为代价昂贵,使得只有富人能够运用法律去解决问题,而穷人却被关在法律服务的大门之外,这种状况的出现,使得法治的公平无法实现,因而也就无从谈起在社会上建设法治精神。

归根结底,想要解决问题还是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相关的诉讼制度改革,降低诉讼成本,使得公民有经济能力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样也就会逐渐在公民心中建立对于法律的信心和信仰。国家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降低法院的诉讼收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多样化的收费制度。此外,国家还应该引导和鼓励社会上相关法律机构和组织在为公民做法律服务过程中规范收费。与此同时,国家的法律援助工作不仅要继续进行,还应该鼓励一些社会法律机构的志愿者加入,使法律援助工作时长开展,让公民持续受益。

除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花费和提高司法机构的办事效率,国家还应坚决杜绝司法腐败。司法腐败者利用手中的司法权,而与一些当事人进行权钱交易,严重影响法律公平,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司法的腐败将会使得整个法律系统形同虚设,因为有钱有权者受不到惩罚,而无钱无权者却受不到权益维护,法律失去了公正,不存在惩恶扬善的作用,又何从谈起法治精神。因此,司法机构也需要监督,督促司法工作人员遵守司法制度,提高其职业操守和依法办案的意识,使得法治精神的公平、公正有所体现。法治精神的成就,不只是法治机关和法律人员的事,而是全体公民都要参与的事,因此国家还需要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律精神的宣传,使得社会形成一种懂法、守法的氛围,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法律精神的建设便可事半功倍。

结语

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还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法制精神对于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只有塑造和培养良好的法制精神,才能让法律成为社会的切实保障。这条路还很漫长,任务还很艰巨,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来坚持。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责编 /许国荣(实习)

猜你喜欢

中国
负面清单的管理研究
解析“一带一路”战略以及对中国的影响
我国警卫反恐怖斗争对策研究
中国与巴基斯坦之间的贸易分析
浅析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代价问题
肯尼·格雷特,爵士的“中国”调子
西方涉华纪录片意识形态的建构与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