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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5-09-10唐海山

决策探索 2015年24期
关键词:承办人讯问侦查人员

唐海山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顺应国际先进执法理念,适应国内法治建设发展进程,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举措。此项工作的开展既规范了检察审讯,又及时有力地固定了证据,同时也有力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目前,由于受技术短缺、执法理念滞后、实际办案条件受限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侦查人员思想认识尚不能完全适应规范化要求。目前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的认识存在两个误区:同步录音录像万能论;同步录音录像无用论。

二是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与录音录像制度实行目的尚不完全适应。在办案过程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对同步录音录像还心存顾虑,对录音录像存在一定的抵触和抗拒心理。

三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还存在侦查人员替代现象。由于缺乏技术人员编制,且引进的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人士较少,部分基层院没有较为突出的技术力量,满足不了办案工作的需要。由于自侦工作机动性强,所以在办案时会出现由侦查人员自行担任摄录入员的情况。

四是检察机关办案硬件设施配套尚未完全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根据规定,同步录音录像要与讯问过程实行同步摄录、同步刻制光盘、同步确认签封。但一些基层院现行的摄录设备配置远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五是侦查环节比较重视,审查逮捕和公诉阶段重视度不够。由于落实规定的主要任务在自侦部门,所以该项工作在侦查环节比较重视,而在审查逮捕和公诉阶段重视度不够。

六是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需提高。录音录像信息材料是视听资料,具有较大的被伪造的危险,所以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需要提高。

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承办人之间、承办人与技术人员之间要充分沟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承办人之间一定要沟通好这次讯问主要解决什么问题,与负责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也要做好事前沟通。

二是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面部和身体的势态。对该细节的反映要包括:首先,犯罪嫌疑人面部、躯体表露在外的陈旧或新的伤痕,应当对其进行特写并讯问。其次,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讯问做出的面部和躯体反映要全面反映。

三是录像画面上的时间显示应当从被讯问人进入办案点的时间开始,应包括年、月、日和时、分。为了排除被怀疑在其他场所先刑讯逼供然后再带入讯问室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的画面及其时间显示应当从被讯问人进入办案点开始,到离开办案点结束。

四是讯问一定时间后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休息时间。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着特殊的要求,即12小时传唤时间限制。基于这种限制,笔者建议,处于12小时(特殊情况下24小时)限制的讯问,应当在讯问一定时间后明确给犯罪嫌疑人10~15分钟的休息时间。

三、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现实意义。要深入贯彻和宣传落实该规定的重大意义,要让一线人员知道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

二是规范侦查行为,提高办案人员的讯问水平和技能。要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适应能力,提高其驾驭讯问的智慧和实际操作水平,使每次讯问都能够符合同步录音录像的标准。

三是积极与党委、政府协调,尽快解决检察技术人员短缺问题。检察机关应把检察技术人员短缺的现状及时向党委汇报,同政府沟通,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完善设备配置,确保硬件设施满足要求。加快装备的更新换代和现代化的同步建设,使技术装备能满足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

五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达成一致认识。自侦部门应加强与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及审判机关的沟通,达成一致认识,让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成为侦查工作的一种内在需要。

六是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有针对性地对办案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树立“保安全、促办案”的保密工作职责,增强保密意识,承担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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