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作用
2015-09-10吴晓艳窦勇
吴晓艳 窦勇
【摘要】发展家庭农场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探究家庭农场的内涵,分析了家庭农场发展的有利条件,剖析了我国现阶段发展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存在的障碍,并从土地流转、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完善配套政策方面,提出了加快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家庭农场 有利条件 障碍 政策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问题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首次提出了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加快培育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明确了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②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是培育适度规模和竞争力强的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家庭农场的内涵
家庭农场是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年“一号文件”出台后,家庭农场的实践热情和研究热情进一步高涨,学者们从经营方式、经营主体、利润来源等不同角度对家庭农场的涵义进行了阐释。根据农业部对家庭农场做出的界定,家庭农场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③。按照我国的基本国情,广大承包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践行者,要始终保持农民在“三农”中的核心地位。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成员利益一致,劳动责任心强,积极性高等优势,还能对各种市场信息能迅速做出决策,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和监督成本。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并以户籍上的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聘用少部分临时性雇佣劳动力,但其数量一般不超过家庭成员务农人员数量。
其二,家庭农场要以农业为主业,并能获取持续稳定的农业收入。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加速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也使得继续留在农村的农业劳动力兼业化现象普遍。家庭农场不同于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兼业农户,他们是懂生产、会管理的高素质现代农民,其主要劳动场所是在农场,并且以农业生产经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大约占其家庭总收入的80%左右。家庭农场的收入既包括了家庭成员投入劳动所得的“工资报酬”,也包括家庭农场经营的“利润报酬”④。
其三,家庭农场经营的核心是适度规模经营。农业和其他产业一样也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从国外家庭农场的发展经验看,家庭农场的规模有逐渐扩大的趋势。目前,我国农村家庭土地规模户均不到半公顷,规模上的差距使得我国农业生产效益低。结合人多地少的具体国情,我国家庭农场的规模应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才能提高生产效率,确保家庭农场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鉴于我国不同地区土地资源禀赋和经济技术水平差异较大,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品种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也不尽相同。
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有利条件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构成部分,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趋势⑤。现阶段我国发展家庭农场具有如下有利条件:
土地流转加速为发展家庭农场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资源向城市渗透的速度加快,预计从现在起到2020年,将有2亿左右的农村人口陆续到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落户,大量的闲置土地将随之出现。与此同时,国家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进一步加大,土地流转的规模必然会增加。目前,各级政府通过政策鼓励农户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合作、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促进农业规模经济的形成⑥,为发展家庭农场提供了空间。
政府为发展家庭农场提供政策和制度支持。除了客观条件的催生外,家庭农场发展也符合我国政府的政策导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农业部相继出台了《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等多项政策,为家庭农场发展、土地的流转提供了政策支持。与此同时,各级政府部门正在加快制定针对家庭农场的财政税收、土地流转和金融保险等各项优惠政策,为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发展家庭农场符合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实行的分散的土地承包经营方式与现代农业机械化生产方式存在结构性的差异,因而很难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经营方式迫切需要实现从分到合的转变,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必然带来经营主体的变化,政府为刺激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将采取一系列的支持措施,农业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中也会涌现出大量的种田能手、养殖大户、带头人等等,需要规模更大、效率更高、专业化更强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与之匹配。家庭农场作为新兴职业农民的载体,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
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普遍形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但我国的家庭农场只是近年来农村地区探索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产物,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与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相比,不管是生产规模上还是经营效率上都存在较大的差距⑦。尽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依然面临着很多现实困难。
人多地少的国情和土地流转的困境是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短板。家庭农场是以适度集约化和规模化为基础的,因此土地资源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先决条件,如何有效集中土地是发展家庭农场首要解决的问题。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加大了土地集约经营的难度。我国现有耕地面积18.5 亿亩,农户约2.4亿户,若按照家庭农场平均耕地规模50亩计算,全国仅需要大约3700万户农户,还剩余2亿左右的农户难以就业。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户均耕地面积不足半公顷,发展家庭农场所需要的土地资源主要靠租赁方式获得,这就需要有完备的土地流转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不健全、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农民势必不愿将土地进行承租、承包和转让,土地流转存在明显的困难,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
农民文化素质偏低是发展家庭农场的瓶颈。人力资本是生产发展最关键的要素,农民的素质决定着家庭农场的兴衰。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主素质普遍较高,如瑞士的农业教育分为高等教育、专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对农民的技术培训3个层次,凡是经营农场者必须接受相当于中等水平的教育并取得相关证书⑧。相比而言,中国农业劳动力素质存在巨大差距,相对较低的文化素质是制约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瓶颈。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中国乡村人口为62961万人,2012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样本数据(抽样比为0.850‰)表明,15岁及以上文盲人口数为46619人⑨,集中分布在广大农村。除了文盲人口外,中国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约36.7%的农民仅具备小学以下文化程度,仅有13%的农民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只有不到5%的农民接受过系统的农业职业技术教育⑩。普遍较低的文化素质不利于广大农民学习和掌握现代专业知识,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成为制约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不利因素。
资金短缺制约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目前我国大规模的家庭农场数量不足,家庭农场生产规模普遍较小。我国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已达200亩,但只有23.2%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上,绝大部分家庭农场规模都在50亩以下。资金短缺是导致我国家庭农场规模偏小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各级政府对发展家庭农场的资金支持不足,现阶段家庭农场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家庭农业收入有限的剩余部分,不能满足规模化生产的需要。另一方面,种植成本逐年增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居高不下,用工费用不断上涨,进一步加剧了家庭农场的资金短缺问题。相比而言,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财政、信贷、税收、保险方面给予家庭农场的资金支持远远超过我国。近两年,我国涉农贷款规模虽有增长,但增速缓慢。目前银行发放的涉农贷款规模仅仅占其全部贷款总额的5%,家庭农场7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家庭自身积累或民间借贷。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致使家庭农场发展的外部环境缺失。家庭农场的本质是扩大了的农户经营,为了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和较低的市场交易成本,必然会增加对技术更新、金融保险、市场销售等多方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为家庭农场提供全面地服务和保障。如美国农民通过合作社与农协联合起来,在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储运和销售环节,增加市场竞争力,并抵御各种可能的风险。只有依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能实现家庭农场与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目前,中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尚未完善,生产和销售各环节所需的社会服务供给不足,必然会影响家庭农场的发展。
我国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建议
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为此,政府需要引领社会资源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为家庭农场的发展保驾护航:
着力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土地制度是农业制度安排的基础和核心,构建家庭农场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首先建立相应的土地经营制度。为此,2014年11月,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要注意不能使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流转土地,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能强迫收回农民承包地。同时,不能为了追求规模而盲目推进,确保土地流转速度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各地应尽快建立各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和交易平台,并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价格评估等配套服务。同时,各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租赁土地的家庭农场经营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的农业劳动力是提高家庭农场农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载体,家庭农场的经营者不仅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业带头人,还要发挥示范和带动效应,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数量和素质。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农业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的主要途径。为此,我国应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职业教育制度,设立人才培训基地,与农业院校、农业研究所、技术指导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层次和技术水平。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鼓励中高等农业院校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农业技术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保证家庭农场数量和质量均衡发展。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成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服务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公益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同时,还要注重培育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多元化、专业性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开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灌溉排水、仓储物流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加强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家庭农场的有效对接,在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使家庭农场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专业大户、合作社,以及龙头企业之间建立起紧密联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完善家庭农场的配套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与家庭农场发展相关的配套扶持政策,从财政、金融、税收、信贷、法律等方面给予家庭农场政策支持,并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创新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机制,确保新增农业补贴和财政支农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倾斜,特别要对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向家庭农场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发展。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为家庭农场提供相关的税收及费用减免。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增强家庭农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申报家庭农场示范项目,引导社会资金更多的流入农业领域,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本文系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河北省农业国际竞争力动态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3JJ024)
【注释】
①骆玉兰:“农业部发文促家庭农场发展”,《农村·农·农民(A版)》,2014年第3期。
②刘云:“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亮点解读”,《中国乡镇企业》,2013年第2期。
③方志权:“家庭农场启示录”,《北方牧业》,2014年第1期。
④高帆,张文景:“中国语境中的‘家庭农场 ’”,《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6期。
⑤《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14年3月。
⑥朱启臻等:“论家庭农场:优势条件与规模”,《经济问题》,2014年第2期。
⑦杜志雄,肖卫东:“家庭农场发展的实际状态与政策支持:观照国际经验”,《改革》,2014年第6期。
⑧周忠丽,夏英:“国外‘家庭农场’发展探析”,《广东农业科学》,2014年第3期。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
⑩杨建利,周茂同:“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障碍及对策”,《经济纵横》,2014年第2期。
韩俊:“准确把握土地流转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农村经营管理》,2014年第11期。
责编 /王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