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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审判工作:探索从“心”开始

2015-09-10高志远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普陀长宁慧慧

高志远

少年关乎未来。少年心理是其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 5月26日,上海高院举行“上海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闸北法院副院长王宗光、普陀法院副院长唐敏、长宁法院副院长秦明华分别通报了各自的少年审判特色工作。

近年来,上海法院不断完善自身的少年审判制度,创新机制,以深化少年司法改革为契机,谋求少年法庭工作的新发展。涉少离婚、探望权、监护权……针对这些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民事纠纷,闸北、普陀、长宁三家法院亮出了各自化解矛盾的“钥匙”。

而这些“钥匙”,不仅维护了未成年合法权益,同时无一不是围绕化解未成年人心结配制的,它们试图为未成年人提供符合个性特点的“心灵鸡汤”。

将涉少离婚案件纳入少年庭审理 佐以“心灵鸡汤”

一些父母离异时只关注房产、存款等利益分配,孩子成为“拖油瓶”,甚至出现原被告都弃养孩子的情况;抑或孩子成为父母抢占财产的“手段”,为争夺财产,父母甚至将孩子作为多分得财产的筹码,拖入无休止的纠纷“拉力赛”……

闸北法院在审理这类涉少离婚案件中发现,单纯地判决父母离婚与否,往往无法切实保障孩子的权益,还有可能给孩子带来更深的伤害,使孩子情感、意志、品德发展都受到严重影响。由于缺少关爱,这些孩子容易出现自卑、孤独、忧虑、失望、情绪低落、性情浮躁、性格孤僻等情况,最后还可能演变成偏差行为,如退缩、攻击等。据统计,该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近六成未成年人被告人来自单亲离异家庭。

为此,闸北法院少年庭积极探索将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纳入少年综合审判庭审理的工作机制。以民事审判经验丰富、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法官为核心,组成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强化审判队伍业务培训,提升素养能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与此同时,闸北法院在每年“六一”前夕开展团体心理咨询活动,打造“有爱才有家”亲子活动,邀请因父母离异遭受较大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参加心理团询、亲子游戏等活动,借力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与法官一起指导离异父母妥善处理婚姻问题,及时调整孩子的心理状态。截至目前,少年庭已成功对10组离异家庭进行集体辅导,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贝贝是个混血儿,他的父亲是个法国男人,父母离婚后,3岁的贝贝随母亲生活,父亲从此杳无音讯。贝贝一天天长大,略带“洋味儿”的外貌让他在人际交往中产生了障碍,变得多动、暴躁。其母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父亲,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及外国国籍给他带来的一些其他支出。案子判决后,贝贝父亲虽然没有露面,但终于按判决内容如期履行了义务。

案件结束了,主审法官的关心没结束。该法官主动联系心理学专家,上门对贝贝开展心理辅导,还用自己掌握的心理学知识,耐心开导贝贝妈妈真正接受离婚的现实,不再执着于找寻前夫,并劝慰她走出家门、寻找工作,依靠双手为儿子创造更加幸福的人生,努力成为孩子的榜样。

自2014年4月闸北法院将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纳入少年综合审判庭,至2015年4月,受理抚养费纠纷同比减少40.8%,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同比减少43.6%,探望权纠纷同比减少84.2%。

将探望监督人制度引入审判 避免“二次伤害”

郭女士与前夫打离婚官司时,孩子判给了丈夫一家。然而,多年来双方矛盾不断激化,郭女士始终见不到自己的孩子。2013年,这一“老大难案”辗转到了普陀法院。

在少年庭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协议,郭女士每月第二周周日至女儿住处进行探望,具体探望次数可随着原、被告关系的改善逐步增加。法官还建议,设置社会探望监督人及亲属探望监督人。经过原、被告一致认可,上海普陀石泉街道阳光青少年社工薛女士、被告的阿姨葛阿婆担任探望监督人,后续探望中若发生争议,由探望监督人协助解决。目前,探望权履行情况良好。

长期以来,探望权纠纷都是涉少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极易在诉讼和执行中再次引发冲突,给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法院也面临着“调查难”、“调解难”、“执行难”等问题。为此,普陀法院在上海高院制定的《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基础上,充分挖掘其中第十二条关于创设探望监督人制度的实践价值,在全国法院中率先将探望监督人引入案件审理。

而探望监督人制度的灵活运用,也作为一项创新性社会治理创新举措,为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少年司法制度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

在实行探望监督人制度时,普陀法院遵循普通纠纷一般不适用、矛盾突出的纠纷建议适用、选出的人员必须得到双方认可三个原则。适用的纠纷类型上,前期主要以被探望人年龄在10岁以下的纠纷为主。原因是这些孩子长期随一方生活,意思表达受抚养方影响较大,另一方多担心自身或孩子的利益受损。探望监督人能够较好地缓解误会,纠正偏见,促使探望行为的顺利履行。

据悉,自引入探望监督人制度以来,探望权纠纷的处理在社会力量参与、过程公正公开、子女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成效已逐步显现。2013年以来,普陀法院共受理探望权纠纷案件33件。其中10件适用了探望监督人制度,并均已调撤履行,探望权得到了妥善处理。

探索撤销监护人资格机制,帮助困境少年得到呵护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虐待、遗弃、伤害、性侵等案件频见报端。

如何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让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呵护?2013年初,关于推动《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庇护所》的政协提案提出后,长宁法院于2013年8月与区民政局签订《关于推进诉讼困境儿童临时庇护试点工作的合作框架协议》,并已对一名遭受母亲遗弃的儿童联合区民政局、公安局等及时进行干预、救助。在此基础上,长宁法院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大胆尝试。

去年11月28日,长宁法院少年庭对上海首例撤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依法对一名未成年人的母亲因其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撤销其监护权,指定长期抚养孩子的申请人(曾系孩子母亲的养父母)担任孩子的监护人,有力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3月12日,长宁法院又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妥善处理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申请人系女孩慧慧的姑姑,她认为孩子的母亲疏于对孩子的看护。而孩子正处于青春叛逆期,母女之间矛盾不断关系急剧恶化,致使慧慧多次离家出走、厌学逃学、留宿在外。姑姑出面找回慧慧后,慧慧拒绝与母亲共同生活,于是姑姑将其安排在自己家中居住生活。出于认为其母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担心慧慧名下的房产被母亲出售,姑姑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案件受理后,长宁法院少年庭法官积极依职权开展社会观护,依托亲情开展诉讼调解。在开庭前,法官委托社会观护员上门分别与母亲、姑姑、慧慧进行访谈,法官亦来到学校与班主任老师、青保老师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状态,并与慧慧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了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在庭审中,双方剑拔弩张。法官通过认真分析双方矛盾根源,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指出双方的共同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主要分歧在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经过耐心的说服教育,在法院开展的诉讼引导下,作为被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妈妈当庭对自己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作了道歉,与提出申请的孩子姑妈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决定共同行使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看护责任,保护好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

据介绍,撤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需要慎之又慎的态度。当未成年人权益被严重侵害时,长宁法院坚持“监护人资格当撤则撤”原则,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尚未构成被严重侵害时,该院也秉持“监护人资格能不撤尽量不撤”的原则,努力维护未成年人原生家庭的和谐稳定。(文中涉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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