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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科技创新立法经验

2015-09-10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财政性科研经费条例

广东省人大较早认识到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法治的全面保障,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先后制定7部有关科技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进行修正,提高法规针对性、操作性;深圳市人大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先后制定6部较有特色的科技创新类法规,确定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科技体制的改革,鼓励科技创新活动,培育科技创新文化,探索出一条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创新道路,值得学习借鉴。

两地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色:一是促进创新,立法先行。广东省于2011年通过《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广东创新条例),该条例是广东省依靠自主创新立法推动转型升级和科学发展的重大探索,率先在立法层面对自主创新进行界定,将企业明确为促进自主创新的主体。2008年,深圳制定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深圳创新条例),率先以立法的形式提出要建设国家创新城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并首次将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二是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广东省创新条例建立了研发投入保障机制,明确规定全省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在2015年达到2.3%。为了引导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深圳创新条例规定,市、区两级财政的科技经费投入及其中的研发经费增长幅度应当与地方可支配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2008年,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可支配的市级科技经费5.37亿元,2014年增长至37亿元。三是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广东省于1996年制定了《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开创全国专利地方立法先河。2010年在该条例基础上,广东省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专利条例》,扩大规范范围,不再局限于专利保护,扩展到整个专利工作。深圳于1995年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8年出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从民事、行政、司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保护。经过多年培育,深圳的自主创新能力日益显著。2012年,深圳荣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2014年深圳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1.15万件,占全国48.9%,位列全国第一。四是突破科研经费中“人头费”使用瓶颈。广东创新条例在全国率先突破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瓶颈问题,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规定利用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其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可达到项目经费的30%,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可达50%,确保科研经费用在“刀刃”上。深圳为加强对新型科研机构人员的稳定支持,在相关科技创新政策中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型科研机构,其承担的市科技研发资金基础研究类项目可按40%的比例支出人员经费。五是建立风险宽容制度。广东创新条例在全国率先规定对于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自主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相关单位和个人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不受影响,从而鼓励相关单位和科研人员大胆进行创新探索。六是大力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于2010年推出引进海外高技术人才项目“孔雀计划”,对个人即“小孔雀”,资助额度为80万至150万,对团队即“大孔雀”,给予最高8000万元的专项资助,截至2014年,已累计引进59个团队。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就是2010年通过“孔雀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团队,深圳市政府在资金投入、实验室体系建设、产学研联盟建立、产业基金设立、人才配套政策等方面都给予了全方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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