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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 :依法较真到底

2015-09-10李秀江

中国民商 2015年7期
关键词:顾雏军罪名企业家

李秀江

5月初,一个细雨蒙蒙的下午,《中国民商》记者在北京见到前格林柯尔集团创始人、原科龙电器董事局主席顾雏军。三个小时的交谈中,顾雏军依如刚出狱时一样坚定:草民完全无罪。

至今年9月,顾雏军出狱整整三年。近三年来,顾雏军的所有精力只在一件事上——翻案。

2012年9月,顾雏军出狱,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改判无罪。广东省高院2014年1月17日受理再审审查,经过6次推后,延期至今年7月。

依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或者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做出审结,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6个月之内,要么依法驳回,要么依法重审。广东省高院6次推后,拖了我15个月,这是违法的。”

有人告诉他,拖延是正常的。但顾雏军很较真:“法律有明文规定,怎么能拖6次呢?这个国家没有人较真怎么能行?我较真一下总可以吧?”

“我向他们喊话:有权不能太任性。”顾雏军将矛头指向广东高院。

1959年出生的顾雏军,与同时代的很多人一样,也经历文革时期上山下乡的岁月,之后进入大学学习。1984年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研究生毕业后,在天津大学热能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并发明他日后起家的专利技术——顾氏制冷剂。

1989年,顾雏军赴英国创立格林柯尔公司。之后开始考虑收购一个同业的美国公司,利用它可以使格林柯尔制冷剂产品在美国的市场份额提高到20%。顾雏军共花了17个月的时间做这件事,在完成人才架构和全球分区域建立了9家格林柯尔公司后,1995年顾雏军决定回国建立根据地。

2000年“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一举从香港创业板融资5.5亿港币,由此在国内资本市场开始翻云覆雨的举动。

2001年10月31日,格林柯尔公司以5.6亿元收购科龙电器20.6%的股权,成为这家国内制冷家电龙头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顾雏军对科龙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民营化重组改造,使公司迅速摆脱困境,当年扭亏为盈。2003年5月,顾雏军收购了美菱电器20.03%的股份;2003年11月,顾雏军收购亚星客车60.67%的股份;2004年4月,收购襄轴股份29.84%的股份,短短两年,迅速打造了一个庞大的格林柯尔系。

2003年底,顾雏军当选2003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2005年1月登上了第二届“胡润资本控制50强”的榜首。鲜花和掌声围绕身旁,顾雏军攀上了人生的顶峰。

不过,从格林柯尔香港创业板上市到收购科龙,外界对他的质疑始终未断。顾雏军我行我素、毫无顾忌。

2004年8月,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公开提出质疑,他在复旦大学发表题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指责顾雏军在收购活动中卷走国家财富,并提出一些地方推行的“国退民进”式的国企产权改革已步入误区。

随着两人的争论加剧,舆论界开始介入,有关顾雏军侵吞国有资产的指控不断甚嚣尘上,这成为他噩梦的开始。

有关部门因此开始调查顾雏军及其旗下的企业格林柯尔系,特别是龙头企业科龙电器。2005年7月底,包括顾雏军在内的9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被警方控制,随后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该案于2006年11月和12月两度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2009年4月10日,广东省高院对顾雏军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顾雏军因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2012年9月6日,经历7年铁窗生涯,顾雏军提前获释出狱。

2012年9月,顾雏军甫一出狱,即高调上演了一出行为艺术。当天,他戴着一顶写着“草民完全无罪”的高帽子,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对上百家媒体,他愤怒地否认了所有罪名,并实名举报四名政府官员恶意陷害。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改判无罪。

发布会上,顾雏军向在场多家媒体发放了长达27页的举报信,并附上自己撰写的新闻稿。还有存储了多份判决书、辩护意见等文件的光盘。

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很多人对中国的法律没有信心,但我有信心,我认为只要你尊重法律,它就会有力量。你不相信它,它可能就没有力量。”他要进行鱼死网破式的抗争。

顾雏军的微博成了他“喊冤”的主阵地。他在要求平反的同时,开始通过微博,向广东省纪委实名举报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等人通过勾结银行,操控广东格林柯尔6.8亿元股权转让款现金,非法侵占巨额定期与活期存款息差及非法理财所得。

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院决定对顾雏军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十年来,看似盖棺定论的顾雏军案很可能出现戏剧性转折。

但顾雏军没有料到,再审审查一拖就是15个月。

据顾雏军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发布消息称,法院受理此案是2014年1月17日,依照相关法律,同年4月16日可以作出决定。后法院将该案审限到期日依次从2014年7月23日、2014年10月23日、2015年1月23日延期至2015年4月23日,再延至最新公布的2015年7月24日。

“有了第五次延后,我就感到肯定还会有第六次。”为此,顾雏军在某网站做了一个信心测试。

4月20日,顾雏军发表微博称:截止到现在,已有326742人投票,其中92.209143%总数为301286人投票表示不相信广东省高院会在第五次拖延期间正式立案再审我的冤案。果然,如此汹涌澎湃的民意完全挡不住广东省高院的傲慢和任性,今天广东省高院决定第六次违法拖延我的冤案的再审立案,并把这种违法行为毫无顾忌地公布在广东法院网上。

由于这是该案被第六次延期,顾雏军在微博怒斥广东高院的做法“傲慢和任性”。“三十万汹涌的民意,上千个焦虑的点评,数百个法律专家的呐喊,却完全阻挡不了权力的傲慢和任性。我已愤怒到了极点!”他在微博中表示。

当年“郎顾之争”以及之后的顾雏军入狱,一度被解读为某种方向性的暗示,引发了激烈的争论,顾雏军案也作为一个标志性事件被树立在历史的坐标系中。

事实上,为其最初立案的很多严重的指控由于未能找到足够证据, 在后来的审讯中都已被撤销,而剩下为其定罪的都是事实模糊而且无关紧要的罪名。

2014年,顾雏军案辩护律师陈有西在“顾雏军案”法律研讨会上,对发生于十年之前的这一事件进行了一个完整的回顾和解剖。

陈有西认为,顾雏军的资本积累,是在美国和英国完成,是在国外经商积累了1.7亿美金,然后过渡香港,注册了格林柯尔公司。这一点与中国许多民营企业,获取第一桶金的过程完全不同,从没有做过制造假冒伪劣、走私这样的事情,其原始积累过程非常干净。

之后,顾雏军瞄准了中国家电的市场。正好科龙电器亏损是8亿多,全亏20多亿,已经停盘,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由于顾雏军有资金同时有自己国际市场资本运作的经验和国际销售网,所以他愿意进入,广东当地的政府就将这个亏损的公司卖给了他。

顾雏军带了1.7亿美金进中国,接管科龙电器以后,使这家企业第一年就扭亏为盈,第二年就有了很大盈利,与此同时顾雏军又开始了资本运作,进一步扩张兼并,连续收购了四家上市公司。因此很快就在中国声誉鹊起,进入了富豪榜,成了一个赫赫有名的企业家。

但与此同时却也引起社会上的误解,认为他买科龙电器的时候,是利用了不正当的手段,买到一个优质的“金娃娃”,科龙电器当时是好公司,被顾雏军捡了一个“桃子”,而根本忽略了原来的国际会计师行都审计亏损的状况,根本不了解这些企业真实的财务报表,就认为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一个典型。

于是很快便有人煽动说顾雏军是空手套白狼,用很小的资本,买到五个上市公司,所以马上就成了一个百亿富豪。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之前,发生了郎顾之争。

陈有西说,从顾雏军被打击,被抓开始,紧接着就接连产生了陕北油田、山西煤矿等事件,和其他一系列民营企业被整治的情况。

“可以说,顾雏军的事件揭开了中国当时国进民退,民营企业备受打击等的一个序幕。因此,这一案件具有鲜明的标杆意义”。

陈有西认为,整个顾雏军的案件从一开始就充斥了诬告,以及各种莫须有的指控。最初指控罪名包括侵占累计33亿,诈骗累计2亿多,以及编制银行虚假的票证等等。

而最终经过公安侦查以后,最初诬告四条罪名全部被排除,最主要的诈骗罪名也全部取消,保留了三个罪名,但却重新罗织了第四个罪名,将顾雏军审判入狱关押七年多, 而曾经一个欣欣向荣的民营企业也就此沦落了下来,并最终导致被强制兼并。陈有西认为,广东省高院在这个时点上接受顾雏军案申诉的复查,对于回答这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问题,或许是一个契机。

从顾雏军案发到出狱,各界对此案的争议不断,不少专家、学者,乃至官员在诸多公开场合为顾雏军鸣不平。

全国政协常委、原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胡德平自始至终都关注顾雏军案。胡德平于2014年撰文说,中国证监会向公安部发出《移送处理函》,列出顾雏军和科龙八项罪名。后经省公安厅侦查改为三项罪名。这些罪名的根据从何而来,法庭至今也没有明确说明。这是对顾案有罪证据链完整体系的彻底摧毁,也是对费时四年刑侦证据的否定。这些证据一旦无效,司法就应还顾一个无罪之身。然而法院判决时依然依据这些无效证据对顾雏军作了有罪判决。

顾雏军案审理期间,整个庭审没有一个辩方证人出庭,控方证人数百人,只有一人出庭,全国工商联要求出庭作证也被拒。后来顾雏军绝食两天后,法院才允许公开审理一天。

胡德平说:“法庭上,控辩双方都有平等地位,在法庭上都有举证、质证的自由。只要赋予原告、被告双方完全平等、自由的控辩权利,任何践踏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都会大白于天下!”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顾雏军案是对民营企业家“欲加之罪”的典型例子,动不动就以注册资金不实,披露信息不实,或挪用资金这些罪名给民营企业家判罪,是对民营企业家很大的伤害。他甚至直指判定顾雏军虚假注册罪荒唐,完全是错误判决。

2005年公司法尚未修改前,无形资产出资占比不得超过20%。但江平说,在2003年,广东省已经在这方面作了突破性的规定,技术成果做企业注册资本可以不受限制。而在后来的公司法修改中,更是直接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废除验资制度。

据媒体报道,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也公开呼吁,重审顾雏军案,还改革一个清白。要通过混合所有制推动国企改革,必须重树民营企业家信心,对过去相关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其中包括顾雏军案在内的一系列案子有必要重审。

今年4月22日,彭拜新闻发表题为《站在改革高度看顾雏军案》社论,这篇文章让顾雏军非常激动,他认为这是一个利好的信号。

文章称:不管顾雏军有罪还是无罪,是诚实的民营企业家还是弄虚作假的骗子,一切结论都需要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做出。当下正在大力推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更需要以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来赢取民营企业家的信心。然而,广东省高院的做法,无疑令人满腹狐疑,极不利于民众特别是民营企业家树立对司法公正、经济发展和国家前途的信心。

这为顾雏军的“翻案”营造了舆论基础,也给了顾雏军很大的信心。遗憾的是,顾雏军依然没有等到对其案件的再审立案通知。“现在说继续延期至今年7月。谁知道还会不会再拖呢?”

5月26日,光明日报社旗下的光明网发表光明网评论员文章《顾雏军案再审申诉为何不能循法而行》。文章称,还在此案初起的2006年,最高检在审查证据后,于3月25日对顾雏军案正式做出了“本案立案动机不纯,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做不起诉处理”的决定,并发函广东省有关方面指示“放人”。不仅如此,最高检还在上述决定3天后的3月28日又追加了一道指示广东有关方面“放人”的督办函。但是,所有这些国家最高司法机构依法而行的法律行为,都被枉法而为的抗法行为所消解。

该文章还称,这个案件,有最高检的决定和督办函在先,有最高法指定广东省高法受理申诉再审的指示在后。“两高”在审前判后对同一案件发出指向一致的司法意见的举动应属罕见。按说,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的“两高”对顾雏军案依法而做的决定和指示清楚而明确,广东省高院拒不依法行为已经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我有没有罪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法院没有理由一直这么拖着,驳回或者再审,应当依照法定的期限给一个结果。如果它驳回了,我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去申诉,但现在这么拖着,我一点办法也没有。”顾雏军说,这等于剥夺了他申诉的权利。

出狱近三年来,顾雏军的精力都在“翻案”上。为了混口饭吃,他在一家咨询机构当名誉董事长,这家机构主要做职业经理人培训,顾雏军当导师,主要是改改毕业论文。

“我的房子已经被拍卖了,我就在上班地点附近租了个房子,离公司大概两公里。每天走路上下班,来回步行4公里。”虽然辛苦,还有希望支持着他。顾雏军依然坚信自己能够平反。“因为十八大之后整个大环境正在向更好的方向不断进步。”

对于未来,顾雏军表示,如果有机会我还是希望做制造业,我只想安安静静地搞我的产品和技术。如果能拿回我的钱,我会从收购国外的企业来重新开始做起,我第一个收购的可能会是瑞典的伊莱克斯,这是世界最大的白电公司。但那也是 “平反”以后才能干的事情。

顾雏军这个案子在当时很轰动的,这也是对民营企业家欲加之罪处以刑事制裁的一个典型的例子。这里面提的三个罪,第一个虚假注册罪完全是荒唐的,从法院判决来看,根本没有考虑在当时我们《公司法》有一个规定无形资产不能够超过20%,但是当时广东省已经在这方面做了突破性的规定,这里面的证据写得很清楚。我想在这一点上,这应该是完全错误的判决。

至于涉及到第二个问题,也就是信息披露的问题,我觉得信息披露的问题首先应该看到信息披露在我们法律规定,到底哪些是必须披露的,哪些是可以有所模糊或者不披露。比如说涉及到重大的诉讼案件等等类似这样一些。但是在亏损这个问题上,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顾雏军把压货销售比例占到15%~20%,压缩在10%以下,这个应该说是一个成就,并不是他的罪过。

那么第三个问题涉及到关于挪用资金这个问题。挪用资金显然应该是为私人而挪用资金,可是在这个问题上,法院的判决只说他是为私来挪用而没有证据来说明,他究竟在哪些方面是为私人目的来挪用资金,证据显然还是很不足的。

我觉得我们从历史角度来看,对民营企业家动不动就以注册资金不实、披露信息不实罪名扣到头上,这是对民营企业家很大一个伤害。

顾案本是一件行政调查就有可能解决的问题,却引起这么大的社会震动,实在不值得。究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对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尊重不够。

当时,中国证监会向公安部发出《移送处理函》,列出顾和科龙八项罪名。后经省公安厅侦查改为三项罪名。这些罪名的根据从何而来,法庭至今也没有明确说明。佛山法院一审判决:“控方提供的22个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采作证据使用。”二审也没能否定这22份证据的无效认定。这是对顾案有罪证据链完整体系的彻底摧毁,也是对费时四年刑侦证据的否定。这些证据一旦无效,司法就应还顾一个无罪之身。然而法院判决时依然依据这些无效证据对顾作了有罪判决。这事太匪夷所思了,但我又想法官匪夷所思恐还有它匪夷所思的道理。在法官看来,这22份无效证据绝对不能认可采用,但如按无效证据判罪,正说明法官是在一种极不正常的司法环境中做出的宣判,其中荒谬的矛盾,或许可用“自由裁量权”去解释,那便由以后的公正司法去破解吧!

难怪顾怎么申辩也是无用,当法庭把黑定成白,把美判为丑,复何再言?现在我才明白,对顾案为何刑事立案罪名总是那么不厌其多,而改正错误又何其不吝其悭?至此被告仅有一点的公民平等自由权利,也被法庭完全粉碎了。

我觉得顾雏军这么一个企业家,最后落到这样下场,确实不仅是本人的悲哀,而且也是我们国家社会的损失和不幸。我联想前不久看到一个消息,我国民营资本源源不断地流向国外。民营企业家在国内挣了钱,然后投资移民,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转移到国外去,而且这种倾向不断地在加剧。现在就要想想这种现象为什么会出现?原因多方面。我们的一些企业家在发了财以后感觉到不安全,在我们国家安全感缺乏,怕什么时候挨宰,他们感觉到在国内经营风险太大,这是其中一个原因。结合三中全会的决定,如果我们要在经济上更加开放,更加深入改革的话,就要给民营企业家营造更好的宽松的环境。

顾雏军的案件放在大背景下看,是在“国进民退”的大背景下,改革停滞之后接连发生的事情,顾雏军的案件很有典型意义。现在要创新驱动,怎么驱不动?我觉得与其抓条条,不如抓案例,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顾雏军就是一个特别典型的案例,让全国人辨是非。现在强烈要求通过公开审判把事实搞清楚,还人家一个公平。推动司法的改革,推动我们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从未来来看,企业家资源是一个稀缺资源。可是我们这些年对稀缺资源是破坏得最厉害。

顾雏军的案子就是这个样子,有人想侵占这一批资产,怎么办?诬告罪名。

怎么保护企业家,怎么保护我们稀缺的资源,靠什么?得靠动员社会的力量,推动法治建设。不光顾雏军案,还有其他一些涉及侵害民营企业家权利的案件都拿出来,那么才有可能通过这些事情推进我们的改革,推进我们的进步。

郎顾之争,本来是舆论和学者之间这样一个争论,最后公权部门介入,以这样一些罪名来控制顾雏军,起诉顾雏军。顾雏军个人遭遇了牢狱之灾,科龙也从此一蹶不振。

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造,但现在很多民营企业家,也还记得顾雏军这样一些案例,他们不只看文件怎么说,更要看实际上怎么做。我们的文件语言和文件精神要有可信度,就必须要从判例开始,要通过顾雏军案或类似的案子,来建立客观真实、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基础上的判决,这样才能给民营企业信心。

有些地方的政府,对改善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仍缺乏正确的认识,恣意违法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生存、发展难以为继。当一个阶层有着同样的不安全感、危机感、恐惧感时,公平正义地处理典型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顾雏军案作为国进民退的标志性案件,能否在再审中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将会是民营企业家移民风潮起落的一个拐点,而民营企业将会成为未来中国经济的主要增长点。

任玉岭(国务院参事)

我觉得在改革过程中,在兼并国有资产上,是有一些问题的。但是就我所掌握的材料,恰恰不是那些民营企业去侵占国有资产,而是那些有关系的人,通过MBO办法侵占了国有企业。

以格林柯尔兼并科龙为例,一个国企投入数亿元的资金,已经几年没有盈利,到了格林柯尔的名下后,立即迅速正常运营,创造了很好的效益,像这样的民营企业重组兼并国企,是无可非议的,于国于民都是有益的。

我们做过一个研究,2013年全国企业家犯罪一共357起,其中国企是87起,民企270起。其中,有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国企和民企犯罪的罪名是截然不同的。比如民企都是虚假注资,非法抽逃注册资本,而国企都是贪污受贿,从这里面我们看到中国民企生存环境特别恶劣。

新的改革环境下,我们政府能够在制定政策的时候,不要让我们的民企输在起跑线上,把权力关到笼子里,把政府放到应处的位置上,才能尽可能减少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顾雏军案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悲剧,在某种意义上是民营企业家的一个悲剧。我们过去太多地立法、修法。立法、修法固然重要,但实现个案公正尤其是纠正错案,对于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以顾雏军个案为抓手,纠正个案,将是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

没有现代产权制度就不会有现代市场制度。因此也就会不断出现顾雏军。我现在听到企业家他们讲的最多的两个概念,一个是移民,一个就是恐惧。因为他们不知道谁是下一个顾雏军。当中国的企业家一个个从海外回来,然后锒铛入狱,然后他们哭着喊着要出去。我们知道中国经济真正是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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