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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儿童拟一律入刑的几点看法

2015-09-10吴竞爽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拐卖儿童执法者买方

吴竞爽

最近,一则关于“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的话题,伴随着转发者的愤怒和伤感,在朋友圈迅速传播。此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虽然距离该修正案草案真正落地生效尚需时日,但此次修改意味着立法者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定罪量刑态度的转变:从买方一般不受刑事追究或仅受较轻的刑事处罚转变为一律入罪。

姑且不论上述转变是民意影响立法抑或立法吸纳民意,草案二审稿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多为拍手叫好的赞许,认为有助于堵住买方市场,斩断拐卖儿童犯罪利益链条,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的发生。但也有意见认为修改仍显保守,离“买拐同罪”的呼吁尚有差距,有必要加大对买方的惩罚力度。还有观点表示不仅要打击买卖两方,对于中间环节也要重拳整治。笔者认为,相较于“买卖儿童一律死刑”的简单与冲动,公众讨论已从个人内心应激感受的表达,转向于理性思考和制度建设,这体现了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笔者也从三个方面谈一谈对此问题的看法。

一是要让买方真正不敢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再美好、再科学的法律,如果没有执法者的严格执行,便毫无威慑作用,丧失了规范引导公众行为的作用。一旦将来买方一律入罪成为立法,则执法者必须严格执法,使其取得打击犯罪的预期效果。不论收买者主观意识如何,不论执法成本有多高,执法者必须让收买被拐卖儿童者人财两空,使其受到刑事制裁。同时,还要在执法中采取反向思维模式,即收买者一律入罪,若存有阻碍解救、虐待儿童的行为,则将上述情形作为应当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如此,法律的威严必立,欲收买者在作出决定之前,必会三思而后行。

二是要让买方确实没法买。收买被拐卖儿童途径的便利,甚至个别医务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为该种行为提供违法协助,都使收买者有容易收买且易于隐藏的想法。可见,铲除为买卖行为提供信息、便利及协助的中间环节,对于杜绝买卖儿童的行为亦至关重要,试想若无人提供出卖信息、无人敢为被收买儿童出具出生证明、登记入户信息,甚至在收买者办理上述事项时,其违法犯罪行为便昭然若揭,还有谁敢随意收买?事实上,早在2010年3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提供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户籍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等违法行为明确了量刑意见。除了对中间环节的重拳打击,防范拐卖的预防、发现机制也需要逐步加以完善,比如,将儿童的DNA信息登入到户籍及身份证信息内,对于提供犯罪线索者予以奖励等。

三是要让买方主观不愿意买。现实中,不少拐卖儿童犯罪的主体其实是儿童的亲生父母,完全不是我们所想象的犯罪分子用拐骗和偷抢的行为致使他人骨肉分离的情景。出卖者的不需要,映照出的却是收买者的需要,很多收买者都是基于延续香火的传统观点或者因失独而需要孩子来慰藉的动机。当然,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并不能影响犯罪行为的定性。但我们的政府对此亦应有所作为,通过实施有效的替代措施来破除收买者的上述内心需求。比如,通过对现行《收养法》的修订,放宽收养条件、简化领养手续、提高领养效率、探索新的收养途径,促使想要孩子的家庭,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去收养。比如,针对农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在加大普法宣传的同时,在国家层面推进农村的大病医保、农村养老保险等制度,使普通老百姓都认识到儿女并非养老的唯一依靠。再比如,对于失独家庭,政府有关部门、社区组织要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设立专门机构,拨出专款对其生活上进行帮助,在心理上予以适度干预。人的心理需求是有层次的,若能在不同层面满足民众的合理需要,就会从源头上减少收买儿童的行为。

拐卖、收买儿童总会击打善良者的心理底线,但如果寄希望于依靠一部法律、几个条文来杜绝此类行为,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良好的立法仅是开端,而法律的执行,公民的遵守,制度的保障,需要社会的参与,更需要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 (作者系浦东新区人大办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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