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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未登记:“养父母”咋抚养“养女”?

2015-09-10若星

妇女生活 2015年4期
关键词:养女养父母女婴

若星

2000年,结婚7年未能生育的周元、赵蕾夫妇,收养了一个出生不久的女婴。女婴以“女儿”的身份登上户口簿,但夫妇俩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一晃10多年过去,周元、赵蕾的婚姻之舟驶到尽头。然而离婚时,法官却遇到了难题:他们都愿意抚养女儿,可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须办理收养登记才宣告成立,未进行登记,这“养女”还是养女吗?这“养父母”又该以什么名义来抚养“养女”呢?

婚后7年未育收养女婴

1992年5月,20岁出头的周元经人介绍认识了同龄的赵蕾。一个当婚,一个当嫁,两个年轻人很快碰撞出爱的火花。当年年底,两人便手拉手走进了婚姻殿堂。

婚后,锅碗瓢盆成了生活的主旋律,但家庭生活又怎能少了孩子带来的欢乐呢?两人不是丁克族,他们都渴盼爱情结晶能早日到来。然而夫妻俩启动“造人”工程1个月过去了,半年过去了,1年过去了,仍迟迟不见成果。夫妻俩还没什么,周元的母亲却已经着急得不行了——搓麻将的牌友一个个都当奶奶、外婆了,自己儿媳的肚子却没有任何动静。老人误以为儿子儿媳还想疯玩几年,暂时不想要孩子,便时不时地旁敲侧击,催促儿子儿媳早日完成任务。

看婆婆整天催促,赵蕾心里有了疑问:怎么还怀不上孩子?不会是身体有什么毛病吧?1994年6月的一天晚上,她把自己的担忧告诉了丈夫。周元想了想,安慰妻子说:“我们还年轻,不着急,等等再说。”丈夫的话,让赵蕾的心平静了许多。可只要一天怀不上孩子,这烦心的事就一天也不会消失!又是将近一年过去了,赵蕾的肚子仍然没有任何动静。这时,夫妻俩也意识到,他们的身体可能真的有问题,心里也有些慌了。

1995年5月的一天,周元和赵蕾终于鼓起勇气到省城长沙的一家医院去检查。检查结果让夫妻俩的情绪都很低落,诊断结果表明,他们婚后未育的责任在男方。这个结果把周元打入了痛苦的深渊,他的心情坏到了极点。回家的路上,周元一句话也没有说,本来就有些沉闷的他脸色越发显得难看。赵蕾的心情也好不到哪里去,结婚后怀不上孩子,所有的矛头都对准了她,她时时都能感受到来自公婆怨尤的目光。现在她虽然摆脱了嫌疑,可问题并没有解决。他们都喜欢孩子,也渴望有个自己的孩子,如今丈夫身体有毛病,作为妻子,她又怎能置身事外?

“别灰心,医生不是告诉我们,只要积极治疗,还是有可能生育的吗?”见丈夫闷闷不乐,赵蕾只得宽慰丈夫。可这生育的概率究竟有多大?医生没有说,他们也没有问。治疗,需要经济基础作后盾,为了孩子,并不富裕的夫妻俩开始一个劲儿地攒钱。

1996年到2000年,周元和赵蕾的生活就围绕着两件事转:挣钱和治疗。记不清有多少次,夫妻俩忐忑不安地走进医院,也记不清有多少回,周元心怀希望地吃下亲朋好友推荐的“育子”良药。然而,不管他们如何尝试,赵蕾的肚子一直没有丝毫动静。一次又一次的失败,蚕食着夫妻俩的信心……

“你们愿不愿意收养一个孩子?”2000年春节过后,看赵蕾仍然怀不上孩子,一位好心的亲戚试探着问道。据亲戚说,有一个刚满月的女婴,她的父母愿意送养。周元和赵蕾听了都有些心动。

第二天,夫妻俩跟随那位亲戚特地去看望女婴。刚刚满月的孩子胖嘟嘟的,很可爱。赵蕾抱起她,她睁着圆溜溜的眼睛,不哭也不闹。“看来还真有缘,看那额头,还有点像呢!”大家说笑着,愉悦的气氛增进了周元夫妇与女婴的情感距离。后来又经过打听,确认女婴身体健康后,周元夫妇打定了收养的主意。很快,双方商定好了收养事宜。

一周后,女婴成为周元和赵蕾家中的一员,夫妻俩为女儿取名“乐乐”。没有十月怀胎的辛苦和等待,赵蕾成为了母亲,她很兴奋。同样的,周元也很高兴。在和妻子四处治病的日子里,他除了担心病情,还对妻子深怀愧疚,毕竟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妻子没法做母亲。现在好了,他们终于有了孩子,他总算可以松口气了。

上户口算不算收养登记

女儿给周元夫妇带来了欢乐,也带来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此后,周元工作起来更加卖力。而赵蕾,每天照顾着孩子,看着她吃喝拉撒,同样忙得团团转。对于儿子收养孩子一事,周元的母亲有些不情愿,不过未能生育终究是儿子的责任,她又能说什么呢?看着儿子、儿媳快乐地忙碌着,周元的父母很快也加入到了照顾乐乐的队伍中。乐乐俨然成了一家人的重心。

在一家人满满的爱的包围中,乐乐慢慢长大,会喊妈妈了,会喊爸爸了,会走路了……女儿的每一点成长和进步,都让周元夫妇欣喜不已。可抚养一个孩子,除了经济上的付出,还时不时会蹦出不少事儿。乐乐该上幼儿园了,一个难题不请自来,乐乐没有户口,该怎么报名呢?上公立幼儿园,就得先给乐乐上户口,该怎么给乐乐上户口呢?上私立幼儿园,对户口要求没那么严,可私立幼儿园学费比较贵,对于周元夫妇来说,经济上吃不消。而且,这也只是暂时搁置问题,将来女儿上小学,户口还是得解决。按理说,上户口不是难事,问题在于,这一家人情况特殊。当初,周元夫妇收养乐乐的时候,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缺少这个手续,乐乐要成为这个家庭的成员,要以女儿的身份登上户口簿,远比他们想象的要难。

好在,我们国家对于户口的管理,已经不像过去那样严苛。公民总归要有户口的,何况乐乐出生不久就被周元夫妇收养,一直生活在这个家庭,难道还能把她的户口上到别处去?有了既成事实,又没有选择余地,加之周元夫妇不断努力,2002年底,乐乐终于在户口簿上有了一席之地,上幼儿园的问题也解决了。户口的问题解决了,夫妻俩把收养手续的事情又抛到了脑后。

如果日子就这样过着,办不办收养登记手续,似乎都无所谓。但一件事情的发生,改变了周元夫妻的感情轨迹,他们的婚姻出现了危机。

事情始于2010年底,周元的父亲患重病住进医院,周元夫妇在对父亲的治疗上想法背道而驰。周元主张倾家荡产也要给父亲医治,不管借多少债也在所不惜。可赵蕾不同意,她觉得人有病了,能治得好就治,如果明知治不好就应理性地放弃,不能花冤枉钱,更不能花钱买罪受。夫妻俩争来争去,谁也说服不了谁。可由于家里的钱一直由赵蕾管着,赵蕾不同意治疗,周元也拿不出多少钱,他心里十分痛苦。拖了几年,周元的父亲去世了,医药费加上丧葬费,一共10多万元主要都是由周元的姐姐支付的。对此,亲友们都认为周元不孝,不肯为父亲治病。这让周元十分苦恼。

父亲走了,觉得没有尽到责任的周元愧疚不已,他无法原谅妻子,和妻子的感情降到了冰点。2013年10月,父亲走后不久,周元没有同妻子商量,一个人外出打工去了。过了大半年,他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对簿公堂:找个抚养的理由

周元的离婚官司并不顺利,由于赵蕾不同意离婚,而周元也没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他们不准离婚。然而,不准离婚的判决只是延续了婚姻,并没能让这对夫妻的感情起死回生。周元离婚意愿坚决,判决后他没有回家,而是继续外出打工。

40多岁才外出务工,没有年龄优势,又无技术专长,周元的打工之路很艰辛。而在家乡,赵蕾带着女儿乐乐,日子过得也不轻松。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来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如果要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间隔6个月以上。周元数着日子,刚过了6个月,便再度向湘中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自上次法庭见面之后,周元与赵蕾再无联系。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将此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因素,换言之,上次离婚铩羽而归的周元,这次很可能如愿以偿。或许是感受到离婚诉讼可能对自己不利,或许是对婚姻同样失去了信心,赵蕾采取了与上次积极应诉截然相反的态度。2014年底,法院开庭审理这桩离婚案时,赵蕾没有出庭应诉,预料中的庭审辩论,变成了周元一个人的“独角戏”。

宣读起诉状、当庭举证……庭审有条不紊地进行,缺席审判让庭审提速不少,然而,陡然出现的难题横在了法官面前:已满14周岁,正在读中学的乐乐,与周元和赵蕾究竟是什么关系?按照周元的陈述,乐乐是养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周元、赵蕾没有进行收养登记,从法律角度来讲,乐乐并不是周元与赵蕾的养女。如果是养女,周元、赵蕾作为父母对未成年的乐乐有抚养义务,可不是养女,这抚养义务就无从谈起。一种办法是搁置不理,可乐乐怎么办?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讲,这样不行。更何况,如此一来等于公布了乐乐的身世,刚满14岁的乐乐能够经受得住父母离婚和自己不是父母亲生女儿的双重打击吗?搁置不理的办法看来行不通,但要周元和赵蕾承担抚养义务,应当给出怎样的理由呢?深入思考后,法官决定另辟蹊径。

“周元,你是否愿意抚养乐乐?”庭审调查时,法官询问。在得到周元愿意抚养乐乐的回答后,法官没有马上判决,而是在休庭后,主动找到赵蕾继续征求意见。赵蕾同样表示愿意抚养乐乐。

原、被告双方的态度让法官心里有了底。2014年12月,湘中某县人民法院对这桩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周元与赵蕾因家庭矛盾分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关系仍未修复,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周元诉请离婚,予以准许。双方婚后共同领养乐乐,未办理收养手续,但进行了户口登记,且均自愿抚养乐乐,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在双方分居期间,乐乐一直随赵蕾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乐乐健康成长不利,且周元在外打工,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故乐乐由赵蕾直接抚养,周元定期给付抚养费为宜。据此,法院判决周元与赵蕾离婚,乐乐由赵蕾直接抚养,周元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直至乐乐年满18周岁止。周元对乐乐享有探视权利,赵蕾应履行协助义务。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事实收养不为法律所承认,周元、赵蕾“收养”乐乐,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即便上了户口,双方之间也不能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因为如果上户口的既成事实能够产生办理收养登记的实际效果,无疑是让公安部门代行了民政部门之职,势必会极大地扰乱收养秩序。法官没有将上户口与收养登记画等号,是正确的。但自愿抚养当不为法律禁止,法官避开收养关系成立与否的盲区直入主题,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为乐乐的抚养撑起保护伞,情法相融,值得倡导,应当点“赞”。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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